投标保证金最新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最新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最新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理解,要避免以下几大误区,注意最新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其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
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
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
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完整版)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六、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一、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建筑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建筑单位工程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三、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第 1 页共2 页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以上是本店铺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第 2 页共2 页。
招投标保证金规定

招投标保证金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活动在各个行业中日益增多。
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的设立和使用是一项关键且必要的制度。
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执行他们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义务,并减少违约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招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一、保证金的定义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根据规定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该款项的使用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并在一定条件下按照规定的程序退还。
二、保证金的种类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了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度而向招标人支付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投标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投标价的1%至5%之间。
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保函等形式。
2.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为了履行合同条款而向招标人支付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至10%之间。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与投标保证金类似。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1. 使用保证金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使用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撤标或违约时;- 投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要求的保证承诺时;- 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时。
同样地,中标人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使用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要求;- 中标人提出解除或修改合同要求时。
2. 退还保证金的退还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会在中标或者不中标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还给投标人。
履约保证金则会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给中标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的退还也可能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
例如,如果投标人撤标或者违约,投标保证金可能不会被退还;如果中标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要求,履约保证金也可能会被没收。
四、保证金管理为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相关机构或者部门通常会建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账户。
最新投标保证金规定

最新投标保证金规定
根据当前国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为了保护项目的公平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规范投标市场的秩序,最新的投标保证金规定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向招标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按照投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的规定进行缴纳。
2. 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项目总金额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招标单位决定。
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或招标单位确定不继续进行招标工作后及时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2.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领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出示相应的凭证及身份证明。
3. 中标的投标人在签署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将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
1. 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文件或招标程序等规
定,可能造成投标项目的损失。
2. 如果投标人因违规行为被招标单位要求扣除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应作为投标项目的补偿或赔偿。
3. 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的投标保证金规定主要包括缴纳方式、金额确定、退还程序与条件以及使用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招标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六、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保证其投标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和参加投标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等方式缴纳,并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投标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做好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和退还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放弃投标保证金的,可以不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放弃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的评审与退还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评审工作应当在本项目评标结束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二)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扣除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担保公司确定的利率计算;(三)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人指定的银行确定的利率计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拿罩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液裤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
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闹敏简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
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
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
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
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
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
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已经明确取消的省市
河南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近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雄安新区
据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8月20日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
2018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就发布相关声明,强制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就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厦门
在1月初,厦门保监局联合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
2016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
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
小编有话说
2019年是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
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省份明确取消。
一系列针对“招投标”、保证金的政策出台,说明建筑业改革已迈进“深水区”。
更多触及利益和“灵魂”的改革,值得期待!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