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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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2•【字号】晋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晋政办发〔2020〕109号)、《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晋政办发〔2021〕61号),原省政府安委办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管理暂行办法》(晋安办发〔2022〕87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暂行办法》(晋安办发〔2022〕119号),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晋应急发〔2021〕13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派第三章职责第四章履职第五章考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保障第八章附则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有效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制度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监管专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制度建设、人员选派、考核奖励、监督保障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监管专员。

五人组现场处罚标准(试行最新的)

五人组现场处罚标准(试行最新的)

晋煤集团煤矿安全监管五人组现场处罚标准(试行)一、所包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矿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处于5000---10000元的罚款:1、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高瓦斯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的;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9、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10、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1、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矿井证件过期失效的;13、未按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擅自组织生产的;14、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15、矿井隐瞒采掘工作面的;16、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检查的。

二、所包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处于3000---5000元的罚款:1、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的;2、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3、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的;4、采掘工作面能够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5、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组织生产的;6、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上隅角瓦斯;7、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8、开采不规则煤块段和煤柱的通风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生产的;9、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风速超限或的配风风量不足的;10、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长度或者虽然贯穿整个采区长度但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11、专用回风巷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12、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等地点未实行独立通风的;13、矿井未按规定或无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14、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1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9、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20、超探放水有效距离掘进的2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的;22、采煤工作面初、末采,采掘工作面过空巷、过地质构造等特殊地点无措施的;2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的;24、井下瓦斯超限后未实现断电、声光报警,或者擅自调高瓦斯传感器的报警值或断电值的;25、在总回风巷、回风井筒、专用回风巷中铺设电缆的(监测监控电缆除外);26、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定的;27、主要提升系统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28、高突矿井煤巷采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29、在井下、井口房20米范围内进行烧焊作业,无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30、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31、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进行上报审批的。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案(1)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案(1)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模式(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分级分类进行监管整改。

一、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分级分类如下:(一)高瓦斯突出矿井(A类)寺河东井、寺河西井、成庄矿、长平煤业、赵庄煤业、坪上煤业、胡底煤业、永安宏泰煤业、东大矿、岳城矿、寺河二号井、苇町煤业、海天煤业、圣鑫煤业、盈盛煤业、圣华煤业、润宏煤业、润东煤业(二)直管大矿(B类)凤凰山矿、亿欣煤业、赵庄二号井(三)资源整合生产、基建矿井(C类)壁盈煤业、昌都煤业、隆东煤业、恒源煤业、宏祥煤业、朝阳煤业、固隆煤业、诚南煤业、坡底煤业、三沟鑫都煤业、凤红煤业、松峪煤业、青洼煤业、仙泉煤业、大峪煤业(四)资源整合“一停四不停”矿井(D类)瑞旺煤业、岳圣山煤业、靖丰煤业、吴王山煤业、晋瑞煤业、峪口煤业、东沟煤业、鸿升煤业、上孔煤业、平陆晋平煤业、山阴晋泰煤业、新梦源煤业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式划分(一)A类和B类矿井每周检查一次(永安宏泰除外);(二)C类矿井每半月检查一次;(三)D类矿井不定期抽查,每月覆盖一次(包括永安宏泰)。

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分方式(一)第一组:直管大矿监管组(包括亿欣煤业)(二)第二组:天安公司监管组(三)第三组:晋圣、金明和晟泰公司监管组(不包括亿欣煤业)四、各监管组人数确定(一)监管组组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2次,组长不少于10次;(二)各监管组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三)第一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员12人;第二组设组长一名,组员7人;第三组设组长一名,组员4人;共计需要人员27人。

五、其他人员安排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办公室现有监察员43人,三个监管组累计使用27人,剩余16人设突查小分队,每周突查矿井不少于3座,每次不少于4人参加。

六、存在问题改变监管模式后存在的问题是检查使用车辆较多,满足检查要求情况下日均用车不少于6台,同时节假日用车也较多,车辆费用较大,需要设专人联系车辆的配置。

七、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组员一组:姚敬则、张霄二组:董明瑜、欧亚明三组:周悅、贾志红、牛文庆四组:郎帅帅、闫强五组:原树军六组:郭楠、郑有为七组:刘建军八组:范刚刚、毛凯凯九组:段志军、赵建军。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制度

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集团公司关于煤矿安全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作用,结合《关于下发<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晋焦煤发【2014】29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组织机构(一)华晋公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领导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其他副职领导成员:安监局负责人(二)“五人小组”成员组长:苏起云成员:解宏亮、张勇青、王智俊、张夏第三条具体分工苏起云负责采煤专业;解宏亮负责开掘专业;张勇青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王智俊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张夏负责地测防治水专业;第三章检查组织形式第四条“五人小组”监督检查范围为沙曲矿、明珠矿、吉宁矿的井下生产作业现场和地面要害场所。

第五条采取巡回检查、突击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方式,对所监管的煤矿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井下不少于3次,地面要害场所检查不少于1次;停建、缓建矿井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六条“五人小组”各成员根据专业分工,针对季节特点、重点工程、特殊时期、各种变化管理因素、隐蔽致灾因素等环节,采取不定时间、不定矿井的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方式,检查结果作为各矿井的月度安全绩效考核依据。

第七条“五人小组”要将每日活动的地点、线路及所查问题进行“三定”落实,由组长审核签字,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电子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检查要求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井下瓦斯、防治水、防灭火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九条“五人小组”成员在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的前提下,加大对所监管矿井监督检查力度,把精力、把重点放在查大系统、查大隐患和前期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上。

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2012. 8.18县煤炭局五人小组整顿方案

2012. 8.18县煤炭局五人小组整顿方案

关于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五人小组”8月18日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方案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关于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五人小组”8月18日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方案中阳县煤炭工业局:根据2012年8月18日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五人小组”来我矿检查指导工作,检查发现隐患9条。

矿领导十分重视,当天主管矿长李文健亲自组织召开副区队长以上干部紧急会议,并且成立整改领导组,会上强调各队组以上管理人员要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引起高度重视,就五人小组所查隐患对照标准逐条进行彻底整改,不留一点死角,针对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五人小组”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四定”,由分管副矿长负责逐条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方案汇报如下:一、成立整改领导组:组长:李文健(矿长)副组长:王凤龙(安全矿长)赵保忠(总工程师)张成武(生产矿长)胡文益(机电矿长)侯靖文(矿长助理)成员:贾宝财、李双银、魏永江、胡福平、方守武朱金生、黄孟新、冯建明、王建强、王奶才、刘琦、焦立英、刘晓军、杜永军、杨博、侯安旺、翟春珍、整改工作领导组职责:全面负责此次整改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由安全矿长王凤龙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此次中阳县煤炭工业局“五人小组”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落实,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具体整改方案如下:项目部:1、暗斜井锚喷支护质量差。

整改标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规定:锚喷过程中,根据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规格等,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作业。

整改措施:由项目部负责对锚喷支护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新处理。

整改时间: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21日整改负责人:方守武整改监督、落实人:王凤龙2、暗斜井机电设备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接地。

整改标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规定:根据接地装置的要求,应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3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3的镀锌铁线。

五人小组职责

五人小组职责

五人小组职责五人小组职责一、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各区、市安监局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

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采掘关系、开拓部署、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加强节日检修矿井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全市安委会会议精神确保节日期间、节后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一是节日坚持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长经理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认真落实井下各主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停产检修的矿山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就盲目恢复生产。

三是要落实对新招录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未经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不得下井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三、严格节后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节后恢复生产之前要认真进行隐患自查和整改各区、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严肃进行查处。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故类别分析 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 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 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

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 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生产系统
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 风系统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开始进行 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成 供电、通风、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等 永久系统,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 矿建设项目。
C类煤矿条件
主要装备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通风、 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停止生产建设。
02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03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年度分类
审核公布
动态管理
A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 一次,由各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组织在每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下年度煤矿分类工 作,将分类情况报送 省应急管理厅(省地 方煤矿安全监督管 理局)。
A类煤矿条件
安全管理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 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 要求;5 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 事故。
开拓和生产布局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 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 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 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 工作面之比不超过 1暶2 ;年产量不超过 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10% ,最大月度 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 的安全监管工作,并2.直接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 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 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 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 函〔2018〕138 号和晋煤 办明电〔 2018 〕 3 号文 件规定)及3.市级自行确定 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 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 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 作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

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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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五人小组”的“前哨”和“眼睛”作用,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
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

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
(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是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员,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条“五人小组”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按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内容,每次每人持一表按照小组分工对表检查,每月完成一次全面对表检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

第七条“五人小组”对包保煤矿实行一矿一档(每矿的基础资料和巡回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工作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告(各组将当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汇总后通过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周一汇总(各组将本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月一总结(“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将各组每月检查情况和包保煤矿安全分析研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在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月度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整改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及时提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撤人,并及时上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查处。

第九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牌板要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露天煤矿在交接班室)统一悬挂,牌板内容包括“五人小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联系方式、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五人小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下井补助、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办公经费、以及履职所需设备、车辆等费用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是“五人小组”的主管单位,负责小组成员的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阅“五人小组”《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应当定期听取“五人小组”检查情况汇报,每月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工作要求。

“五人小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级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中。

第十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五人小组”定期轮岗制度和包保煤矿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对小组间相同专业的成员进行轮岗,每年对“五人小组”包保的煤矿进行轮换调整。

应当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定期分批对“五人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五人小组”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十四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五人小组”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积极,作风严谨,检查质量高,包保煤矿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五人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煤矿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或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止、不上报的;
(三)包保煤矿本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煤矿办矿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企业的“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的办法和规定等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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