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2年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鄂财教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2〕18号)湖北省演艺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2012年11月23日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湖北省演艺集团(以下简称省演艺集团)深化改革,切实发挥国有演艺企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08〕76号)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意见(鄂文改文〔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省文化厅为公益性演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下达或确定公益性演出任务;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和艺术质量。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据实补贴,多演多补”的原则进行成本性补贴。
省财政厅负责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费的拨付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演出补贴范围和场次界定第四条补贴范围本办法补贴对象为省演艺集团承办的公益性演出。
第五条公益性演出界定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演出包括三类:1.指令性演出:由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和主题性文艺演出活动;2.赴基层演出:深入省内农村、厂矿、部队、学校等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演出;3.惠民演出:在武汉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在省内中等及以下城市最高票价不超过3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浅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和公众期望的满意度。
三、财政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衔接建议综上所述,首先,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之间有相同点,但更多的是差异。
这两者与已经存在的财务控制监督检查和独立财务信息审计体系之间其实也有很多区别。
因此,它们在实践中体现为相辅相成又各有所长。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建立了一套评价或审性,并与部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挂钩,塑造了财政收支的效率和有效的氛围。
两个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制度,将在评价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相互沟通,提高评价结果的应用价值,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经过一系列分析来看,它们不仅是更新和完善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化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是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的规定。
针对这一疑点,审计人员在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后发现,该单位支付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的来源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银行账户,且发放金额低于国家标准。
为了查明具体原因,审计人员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该单位多年来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人员招录、就业专项资金收支、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摸排检查。
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哪些情况?在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还存在什么问题?导致出现类似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下面将结合该审计实例,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并找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计重点及突破口。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公益性岗位招录程序执行不严格部分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的招录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等流程,未按要求及时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先用人、后招录”“只用人、无合同”“无公示、无合同、无备案”等乱象时有发生。
例如:经过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发现H 市该被审计单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中的人员多为临时聘用人员,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与登记备案。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上海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落实国有文艺院团“一团一策”分类改革要求,服务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评弹等精品佳作下基层演出,制作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拓展郊区的演出市场,让更多市民在家门口能欣赏到高水准的舞台演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下基层演出是指国有文艺院团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利用现有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资源举办的惠民专场演出。
远郊和海岛等地因场地条件限制也可选择大型会场举办演出。
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50元以下低价票应占可售票张数的30%。
国有文艺院团进学校演出纳入高雅艺术进校园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进社区演出纳入公共文化配送扶持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包括:(一)市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二)区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民营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纳入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归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将综合演出规模、演出成本、演出地点、演员阵容、作品影响度、观众上座率等情况给予补贴。
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贴标准为:大型剧目与精品剧目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普通规模整台戏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会等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小型剧目(含折子戏)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儿童剧、木偶剧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评弹演出每场补贴2000元,综合性专场演出可参照小型剧目(含折子戏)补贴标准。
赴远郊(指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演出可获双倍补贴额度。
演唱会 奖补 资金 政策

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
1. 奖励制度: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演唱会进行奖励。
这可以包括对演唱会的组织、演出质量、观众反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其他奖励。
2. 补助资金: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提供补助资金,以帮助演唱会组织者承担部分成本。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宣传推广、艺术家费用等方面,以降低组织者的经济压力。
3.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演唱会活动的举办,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包括减免演唱会相关的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等,以降低组织者的成本。
4. 文化发展支持: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也可以与文化发展目标相结合。
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将资金用于支持具有文化意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演唱会,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多样性。
5. 地区平衡:为了促进地区文化发展的平衡,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将奖补资金向较为落后或需要发展文化活动的地区倾斜,以鼓励在这些地区举办演唱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会因国家、地区和政策制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可能受到预算限制、申请条件和评估标准的影响。
如果你对特定地区或国家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感兴趣,建议你查阅相关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专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2.申请时间及流程3.申请条件及资格4.申请材料及评审标准5.资助项目及金额6.注意事项正文【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上海艺术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旨在支持和推动上海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已正式启动,欢迎广大文化艺术机构、团体和个人积极申报。
【申请时间及流程】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的申请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2025 年 1 月 31 日。
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
2.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策划书、预算表等。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4.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收到通知。
【申请条件及资格】申请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团体或个人。
2.申请项目应为原创作品,且在申报年度内已完成创作。
3.申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申请材料及评审标准】申请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2.项目策划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实施计划、预期成果等3.预算表,列明项目经费来源及支出明细4.相关证件复印件,如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评审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艺术价值、社会影响力、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
【资助项目及金额】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以下类别,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1.舞台艺术创作:包括戏剧、舞蹈、音乐等表演艺术项目。
2.视觉艺术创作: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视觉艺术项目。
3.文化传播与普及:包括艺术展览、讲座、工作坊等文化传播活动。
4.其他:包括文化遗产保护、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5•【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等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二)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场(院),书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礼堂,体育馆(宫、场),宾馆(饭店),公园和商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进行委托代理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第三条本市演出市场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
营业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营业演出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依法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破坏依法从事的营业演出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根据本条例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二)制订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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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2012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演出的受众面,使更多市民能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特设立“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其中,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
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
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
已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办法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剧团与剧场、剧目与项目、明星与青年演员”相结合的原则,合作举
办公益性演出,打造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参与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第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本办法所称定点剧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坚持低票价原则和市场运作模式,定期举办公益性演出并能形成特色品牌的剧场。
非定点剧场是指上述剧场以外的其他剧场。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是指在本市部分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第六条(申请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演出票价: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原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二)上座率:每场上座率在可售票张数的80%(含)以上;
(三)演出资质: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应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四)演出质量:公益性演出应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主,适当安排经典和优秀剧(节)目演出,兼顾著名演员和普通演员的比例及参演剧(节)目样式,有较高演出质量且受
到观众好评;
(五)有精心策划的公益性演出计划和品牌运行方案;
(六)每月至少举办2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低于24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达到月度演出场次指标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市文广影视局批准)。
市文广影视局将对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专项补贴,定点剧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应参照市文广影视局做法,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申请非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条件,且至少每月举办1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场。
市文广影视局将对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5万元/年的专项补贴。
第八条(申请公益性演出补贴的要求)
剧场应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共同策划公益性演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交下一季度演出实施计划,包括演出时间、节目内容、主要演员名单、票价等内容,经市文广影视局审定后方可实施;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上一季度演出情况,包括演出节目、演出场次、售票情况、上座率、观众反响等内容。
剧场应认真做好营业性演出月报表报送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上一个月营业性演出统计数据,作为年度评
估的重要参数。
市文广影视局可视情况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补贴)
在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等4家剧场开展的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原则上演出内容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主。
由试点剧场按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按实际售出低价票张数获得补贴。
第十条(售票工作)
演出主办方应认真做好售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扩大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的覆盖面。
公益性演出票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原则上每人限购3张。
公益性演出的团体购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票数的50%。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须凭有效证件购买并入场。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文广影视局在组织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根据本办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负责核定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组织专家对公益性演出质量进行评定。
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核定试点剧场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基本数量,指导和推动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负责适时组织实地检查,确保公益性演出及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监管工作)
公益性演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公益性专场演出的
现场监管工作,确保演出现场安全、有序。
同时,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审看公益性演出,对演出内容、演出质量和演员阵容等予以评定。
剧场应当积极配合区县文化(广)局和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21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1、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