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困境分析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困境分析【摘要】当前网络社会治理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网络隐私保护面临挑战、网络舆情管控困难重重、网络犯罪治理面临挑战、网络信息泛滥对社会造成影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严峻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网络规制和监管,推动网络普惠发展。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亟待加强,增强网络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困境分析, 网络隐私保护, 网络舆情管控, 网络犯罪治理, 网络信息泛滥, 网络空间安全, 加强网络规制, 推动网络发展, 社会影响, 治理挑战1. 引言1.1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困境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社会治理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和困境。
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存在主要源于网络的复杂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监管和管理变得愈发困难。
网络隐私保护面临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问题愈发严重,用户难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大大增加。
网络舆情管控困难重重。
网络舆情具有一定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一旦出现负面舆情,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何有效管理网络舆情,防范和化解网络危机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犯罪治理面临挑战。
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技术不断更新,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空间实施各种违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
网络信息泛滥对社会造成影响。
大量虚假信息、谣言和不实报道在网络上泛滥,给公众带来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转。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加强网络规制和监管,推动网络普惠发展,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网络隐私保护面临挑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
在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隐私造成了严重侵犯,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问题初探

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问题初探作者:夏梦颖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2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
我国网络立法的势头十分迅猛,然而,网络立法结构性、内容性、协调性的缺陷问题突出。
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加快互联网法制建设的步伐,推进网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刻不容缓。
[关键词] 社会管理法治化互联网法制建设网络立法2012年7月19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
[1]可见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与此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网络犯罪、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由网络引发的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影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损害人民利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毋庸置疑,延伸并依存于现实社会的网络虚拟空间需要管理,加强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是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然而,网络社会隐蔽性、盲目性、偶发性和快捷性的特点使传统社会管理方式屡屡“失灵”,给社会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挑战。
如何加强和完善网络社会的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显然,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想无疑也将成为我国网络社会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互联网法治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旨在构筑一个健全的网络法治体系,以维护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网络法治体系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现状及对策,以期加深人们对网络法治的认识和重视。
一、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1. 维护公民权益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权等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信息化、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给予了巨大推动力。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网络经济行为,促进互联网创新和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3. 维护网络安全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财产遭受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二、互联网法治建设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互联网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
2.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网络安全审查和风险预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3. 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已经打破了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也呈现跨国化的趋势。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对策1. 加强立法工作针对互联网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2.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平台和服务的监管力度,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力度。
3.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我国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法治进网络方案

法治进网络方案简介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为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良好秩序,各国各地纷纷提出并实施了法治进网络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法治进网络的重要性,及其具体的方案和措施。
法治进网络的重要性网络的发展和使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和法律问题。
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散布淫秽色情等,它们严重损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而法治进网络的方案,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措施,以法律手段来规范网络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首先,法治进网络可以加强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法治进网络的根本目标,只有保障网络的安全,才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的界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可以预防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杜绝黑客入侵、恶意软件传播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
其次,法治进网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经济的发展迅猛,但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恶意评价等。
通过建立网络经济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可以促进健康的网络经济发展。
再次,法治进网络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法治进网络对于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发展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进网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建立法律体系法治进网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制定涵盖网络安全、信息监管、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行为的规范和底线,给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法治与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应对

法治与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应对在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下,法治面临着新的挑战。
作为一种依法治国的方式,法治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许多难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法治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应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变得更加方便。
然而,这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侵权等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隐私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针对这个问题,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
此外,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的研发,提升用户数据的安全性。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平衡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给人们的表达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网络空间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暴力,如网络谩骂、网络诽谤等。
这既对个人形象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网络管理与监管,严禁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合理表达,提倡网络言论的和谐与文明。
建立健全的网络社区规范,加强对网络举报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愈发猖獗。
盗版、侵犯著作权等问题成为制约知识创造和传播的重要因素。
这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同时,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加强版权监管,打击盗版行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知识创新环境。
四、网络犯罪的应对措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威胁。
网络诈骗、网络恐怖主义等问题令人担忧。
为了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需要加大网络安全工作的力度,加强网络监管,提升技术手段和能力,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
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问题及其完善

其 次是 立法 层次 偏 低 , 乏统 一 的规 划 。我 国现 缺
21 0 0年 1 月
三峡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n l f hn he og s nvri ( u a ie & S c l c n e ) o ra o iaT reG re ie t H m nt s C U sy i oi i cs aS e
J n 01 a .2 0
作者 简介 : 秀才 (9 6一) 男 , 余 17 , 湖北十堰人 , 中科技大学新 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 华 研究方 向为网络传播 。
5 0
实情 境 中 , 国 的 网络法 制 管 理 遇 到 很 多 困境 , 有 我 既
问题 。 1 联 网法制管 理 的认 识 维度 问题 .互
联 网管理机 制 , 提高 管理效果 。
吧与 网络音视 频管 理方 面 , 时也 进一 步 扩大 了管理 同
范围, 如对互 联 网 出版 与 互 联 网 文 化 的管 理 , 示 出 显
一
、
我国互联 网法制管理的背景与现状
政府网络管理水平迅速提升。 20 以后 , 国 的网络法 制管 理走 上逐 步 完善 04年 我
人们 的 自南 , 有一 个 长期 有效 的规 则作 为生 活 的准 网管理 的法制 框架 。 要 绳 , 种规则 由社 会 所 建 立 的立 法 机 关 制 定 , 为 社 这 并 20 至 20 0 0年 0 3年是我 国 网络 法制 管 理 的发 展 阶 会 的一切成员 共 同遵 守 。[ ] 互联 网管理 中 , 1在 这种 规 段 。针对上 个 世 纪 9 0年 代末 超 速 发 展 的互 联 网 , 特 则体 现为法制 。当今 , 界各 国都注 重用 法 治 的形 式 别是丰富庞杂的网络内容 , 世 政府这一时期将管理重点
法治与信息化社会法制建设

法治与信息化社会法制建设在信息化社会中,法治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的发展,信息化的社会已经成为现实,而法制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首先,信息化社会的法制建设需要注重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保障。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常见事件。
因此,立法者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定。
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应加强自律,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电子商务和平台经济的盛行,涉及到网络购物、线上交易、网络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应明确网络商户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以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另外,信息化社会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思考网络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呈现出新的形势和特点。
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因此,应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打击机制,加大对网络犯罪的追诉和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此外,信息化社会还需要加强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环境的监管。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言论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假信息和网络暴力言论的泛滥。
从目前来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和保护还存在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言论的合法性审查和追责机制,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促使网络言论环境更加健康。
最后,信息化社会的法制建设还应注重网络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教育的快速发展,网络课程和在线学习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方式。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对信息化社会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应加强对网络教育平台和内容的监管,保护教育资源的质量和版权;同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三重维度下互联网信息内容法治化治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层面的“互联网信
息”通常为静态的、单向的描述客观事物形态
学术层面,将“互联网信息”定义为广义
的信息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文意层面对互联网
上的“信息”的一种具体类别和形式,指人们
信息的考量,并未考虑环境、时间、空间等因
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交流、沟通和表达而相互
素综合作用下互联网信息产生的现实影响。互
上传、存储和传播的各类信息⑦。信息内容的判
息公开条例》 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认为
断标准通常有二:一是法律法规所明确列举的
仅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
内容;二是兜底性条款规制范围内难以甄别的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信息内容。当前我国分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
息。实际上,政府信息只是公共信息的一部
单类信息与信息生态的演进融合。因此,围绕
版权保护范畴的信息,公众对它们的获取受到
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法治化治理,个人信息与公
法律约束和限制的信息,都难以纳入公共信息
共信息、信息内容与信息形式、单类信息和信
的范畴。法律很难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信息进
息生态等三重维度便成为一种可行的理论探讨
行定义和分类,而只能对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
视角。
信息进行规定,排除那些受到政府保密设置
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版权保护的信息等,其
(一)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
他都可以纳入公共信息的范畴中。
依据信息的公私为划分标准,可将信息分
为“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广义而言,
《个人信息保护法》 颁布后,我们是不是就
可以说未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就是公共信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是一对相悖的概
会关系生产实际上也有赖于个人信息与公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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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网上言论表达自由、电子商务、人格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是信息时代的法律所面对的新挑战。
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出发,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构建互联网上的法治,需要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总结近年来各种特别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探索从特别法调整为主过渡到专门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挑战;对策一、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在互联网上的交易日益增多,用户在享受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与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用户很注重交易的安全,因为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当事人没有类似合同书这样的证明文件来作为证据,电子记录是否准确、电子签名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用户在从事电子交易的时候所担心的问题。
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问题主要指系统的实体安全和运行安全。
实体安全是指网络设备、设施免遭地震、水灾、有害气体或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感染)等的破坏以及被盗、被毁等人为破坏。
显而易见,网络系统实体安全主要是对网络基础设施和硬件安全的保护。
运行安全主要是指防止非法侵入系统或者是病毒对系统运行的冲击,还包括防止非正常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讯服务,造成网络或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 (二)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信息不被修改、泄漏、攻击以及信息的安全、及时、准确传输等问题。
信息不被修改主要是用户储存的信息和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的信息不被修改。
这在电子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当事人的信息是否准确地传输到达相对方决定着交易的成败。
信息泄漏主要是指用户的信息不被网络服务商非法泄漏的问题,软件公司生成的网管软件使得网络管理员享有极大的权利,可以方便地对用户的各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监测;此外,木马程序等软件或硬件产品所带的后门程序都可以监控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
[2]信息被攻击主要是指感染计算机病毒或是被他人运用其他网络技术进行攻击。
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地传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没有了安全、快速、准确,互联网的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将荡然无存,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三)计算机病毒问题计算机病毒不仅可能对系统运行、信息传输造成破坏性影响,严重的还能对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甚至造成局域网的瘫痪。
各种新型病毒及其变种不断增加,互联网又为病毒的传输提供了最好的媒介。
2003年1月出现的“蠕虫王”病毒,曾在全球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
①而“冲击波”病毒则专门针对微软公司的“Windows2000xp”,导致系统频繁自动关机或是无法启动,截止2003年8月19日,已经造成了四十多万台电脑中毒。
②计算机病毒对于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等的安全也构成极大的威胁,可见,病毒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网络运营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必须面对的难题。
(四)“黑客”(Hacker)问题 [!--empirenews.page--] “黑客”泛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3]“黑客”们本身对于网络了解很深,其计算机技术也十分高超,一旦准备入侵某个网站,一般该网站难逃厄运。
“黑客”们入侵网站的目的不一,有的只是为了显示自己技术高超(这类“黑客”一般会选择类似美国国防部、雅虎等这样的硬骨头来啃),有的则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对于“黑客”行为的规制,既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也需要借助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还需要提高网络公德。
政府的公权力运行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我国正在广泛开展的“电子政务”或“网上政府”工程,更是大大促进了公权力的网络化行使。
此外,证券交易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交易,较之普通电子商务更是广泛深刻关涉用户的重大经济利益。
网络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病毒问题以及黑客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
二、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可以使用电子邮件(E-mail)、论坛(foru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真实的。
因此,大量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表宣传性政治言论、与陌生人进行交流等等。
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不易受到诸如报纸等媒体的新闻检查和版面制约,为网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现;公民可以在网上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
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在网上发布反动信息,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网络上信息的无限性、无国界性和网站经营者对网上信息的部分不可控制性,发表信息者的虚拟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侥幸心理,在网络上应给予人们较之物理空间而言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在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可适当偏向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言论表述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1)国家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律、新闻检查法律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4]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分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赋予网络服务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发现或是经人通知,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者禁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
三、互联网上的犯罪控制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5]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之揭示差别更大。
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就如同“经济犯罪”、“性犯罪”、“青少年犯罪”一样。
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也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应为:“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故意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暴力毁坏他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使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该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
[7]笔者同意将计算机犯罪进行分类,但是上述定义中的“以暴力毁坏”这一限制似乎没有必要。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本身的特点所实施的侵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empirenews.page--]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行为人所使用的更多的是知识和技术,而不是暴力与凶残。
[8]像计算机“黑客”,他们的技术甚至比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还要高。
正是由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使得对于这种犯罪的追查变得困难。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年龄分布来看,以中青年居多,并有低龄化趋势。
据统计,在美国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至46岁,平均为25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平均年龄也是25岁。
[9]上文中所述的“冲击波”病毒的编写者,据报载也只有18岁。
(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面大,[1][2][3][4]下一页一旦当事人实施了该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无形损失。
在互联网上针对大额的交易或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犯罪,其数额十分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般普通型犯罪。
在互联网上传输病毒可能造成很多的局域网瘫痪或是数百万的计算机设备损害。
(4)犯罪侦察的困难性。
这主要是因为,犯罪主体技术高超、作案手段隐蔽、逃避犯罪的能力很强;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很困难;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也可能导致跨国犯罪的产生,无法实施有效的侦察,这对于打击犯罪也很不利。
目前计算机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利用计算机来实施的犯罪,这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例如网上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做虚假宣传、侵害金融秩序等等;利用计算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例如网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他人等等。
(2)针对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等。
(二)计算机犯罪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及可能对策计算机犯罪对我国现行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该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刑法罪名值得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是否应该对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此外,刑事司法实践需要面对跨国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解决证据收集和认定等方面的新问题。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计算机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刑法》中只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
另外,为了与刑法相配套,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重要的有: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empirenews.page--]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新特点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因为涉及管辖、犯罪认定等问题需要国家间的协商和合作;二是要完善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三是应该考虑制定专门的立法来控制计算机犯罪,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已有很多,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至1987年,美国已有47个州完成了有关立法,1984年,美国通过了《非法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
英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立法。
[7]最后,应该加强刑法理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为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和改进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