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宋朝法律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法制史:宋朝民事法律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租佃契约宋朝以前,租佃关系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佃农与地主之间并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人身依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佃农不得随意离开土地,也没有换佃的权利和自由。
唐末五代以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一些佃农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
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于是,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
倘若佃农违约,不按期交纳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控告,要求合法保护。
但北宋初年,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二者并存,佃农要想离开地主,必须取得主人的“凭由”。
至仁宗时规定,佃农依据契约交完地租后,即可与地主商量去留,而不需要取得主人的“凭由”,地主不得干涉阻拦,否则可告官论断。
同时,宋朝法律还严禁地主私自处置或伤害佃农。
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保护地主阶级权益的前提下,也有利于佃农身份地位的某种改善。
(二)典卖制度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
绝卖是随买卖关系的成立,所有权也彻底转移。
活卖又称典卖,即以物品或人身质贷以钱财,其所有权并不因典卖关系的成立而转移。
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可从典主手中回赎原物;如逾期不回赎原物,典主即可自行处置。
典卖在唐朝以前即已出现,南朝一些城市或寺院就设有质库(当铺),人们常以财产抵押“质钱”。
唐朝典卖又称典贴。
但典卖成为普遍现象,并上升为制度,则是进入宋朝以后。
为了规范典卖制度,《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契约为凭。
业主与典主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签订契约,“当面署押契贴”,并经官府批准认可,“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3.南宋时期的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 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 南宋时期编纂的条法事类主要有: (1)《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 法总类》。 (2)《淳熙条法事类》,又称《淳熙事类》。 (3)《庆元条法事类》,又称《嘉泰条法事类》。 宋理宗淳祐11年编成《淳祐条法事类》,这是 宋朝的最后一部综合性法典。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肯定强化 中央集权的措施。 (2)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为了收揽人心,树立新 政权的威信,太祖、太宗一方面厉行中央集权,加 重对贪墨官吏、流寇盗贼的处罚,另一方面则十分 注意树立新王朝仁厚宽恕的形象。 (3)重惩贪墨。贪墨,古谓苞苴,指以荷叶包以肉 糜馈赠于人,后引申为官吏贪赃受贿。
一、主要民事法制 两宋时期民事立法较唐代有了很大发展,并 对其后的元、明、清诸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户籍、身份与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客户、雇工、人力、 女使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此外,在家庭内部,妇女、卑幼的法律地位也 有较大上升。法律承认在大家庭中卑幼的私有财产 权利,妇女财产权、离婚权和再适权有所扩大。
(1)不动产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
2.典当、倚当、抵当:宋代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1)典当。宋代的典当是现代民法意义上典权和质 权的混合物,因为它既包括不动产(如田宅)的出典, 也包括了动产的质押。 (2)倚当。指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 权或部分收益权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活动。 (3)抵当。指抵押人以田宅作为担保(但不转移占 有),向债权人借贷的行为。
一、主要罪名 (一)贼盗罪 宋法中的贼盗罪,所涉及的行为十分广泛, 包括谋反、谋逆、谋杀、造妖书、妖言、强盗、 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行为。 1. 造妖书妖言罪。又称谋乱罪 2. 强盗罪。又称劫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而取财 物或伤人、杀人的行为。
宋朝法律制度pptx

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官根据 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宋朝设立监察御史和登闻鼓院等机构,对审 判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
04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宋朝土地制度与土地法
土地私有制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
土地登记制度
宋朝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
宋朝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
宋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的重要性,这为 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为现代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
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
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为现代司法实践中证 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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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维护封建秩序 和儒家道德,对于违反封建秩序和儒家道德的 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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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盗窃 、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严 厉的惩罚。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推动文化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宋初,太祖建 隆四年(963年),令狐祟德、窦仪 等人奉命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即《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法典。
宋朝法律制度

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宋朝的法律体系宋朝采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律法、刑律、律仪、刑统、律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宋律法会》。
《大宋律法会》分为天统律、资治通鉴律、唐年律、新律、太和律等多个部分,对刑罚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各级衙门的审判程序和管理体制。
从最高层的中书门下到州县的州县官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衙门和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审判案件。
这种层级分明的体制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制度与秩序。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以理服人。
刑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笞刑、徒刑和杖刑。
笞刑以鞭打身体为主,相对轻微;徒刑以流放、流徙为主,用于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杖刑以鞭打致死或残废为主,用于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
除了这些主要刑罚之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
例如,犯盗的人会被刺字、割耳、剪鼻等进行身体刑罚;妓女和奴仆的操纵者会受到毒打;偷盗官家的针线者会受到刺字等。
三、刑罚的执行过程宋朝的刑罚执行过程是非常规范的。
首先,刑罚执行需要由专门的刑罚官进行。
刑罚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告知和判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罪犯清楚自己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
最后,刑罚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变动。
四、法律与社会秩序宋朝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严谨的刑罚制度和规范的刑罚执行程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的法律还注重矛盾调解和民事纠纷解决。
宋朝推行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调解为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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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2、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3、义利并举,重视民商立法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2、编敕与条法事类 3、编例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4、特别法规,主要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 《妻孥编管法》等。
三、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重典惩治盗贼 2、创立折杖之法 3、沿用野蛮酷刑:刺配、凌迟 4、编管和安置
(二)民事ຫໍສະໝຸດ 范1、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取得时效是10年,土地私有首次成 为主流;动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于阑遗物、宿藏物、 漂流物,多沿用唐律。 2、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契约与不动产契约,其中不动产契约要具备 四个要素才能成立,即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原主离业。 (2)典卖契约,《宋刑统· 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 对典卖契约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主要规定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为凭,法 定赎回期限、价金交付期限、典权归属等内容。
三、法制内容
4.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对非法增加商税的官员严加惩处,决不 姑息。 5.根据经济情况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经常给予商人临时的特定税收 减免。 2、专卖立法。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宋朝扩大了禁榷专卖范围,涉及盐、茶、酒、矾、 香、铁、煤等多种商品,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其中盐的经销分 为“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即官营运销,由市易务专营榷卖。 后者系商贩运销,由商人向京师榷货务或指定地区折博务交纳现钱或实 物,换取领盐钞引;在产盐地凭盐钞批发食盐后,到规定地区进行贩卖。 茶及其他商品的经销大致相同。 3、货币金融法规。 宋朝货币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并依据其不同的流 通区域,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货币的铸造 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宋刑统· 杂律· 私铸钱》明确规 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 凡私自铸钱或谋划造意、带头组织者,一律处以绞刑,并先决杖一百; 从犯或容留犯人者加役流,各先决杖六十;铸钱地邻保配徒一年,里坊 村正各决杖六十。此后,两宋政权又陆续颁行一些严禁私自铸钱或毁钱 的法律规定。(《宋史· 食货志· 钱币》)
三、法制内容
为了防止考试作弊,宋朝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誊录之法。前者又称封弥 法,即考生交卷后,由封弥院粘糊密封或截去试卷卷头的考生姓名及乡 贯,编成字号登记在案,再发送誊录院,组织书手将试卷誊抄成副本, 然后送考官考校定等,以防考官根据考生姓名或笔迹判卷作弊。 宋朝确立了殿试制度,考生成为天子门生。 宋朝实行锁院制度,避免考官在考试期间与外界接触。 宋朝的考试内容更加广泛,在唐朝诗赋基础上增加了经义等内容。 除科举取士外,宋朝还有思荫制度,凡贵族官僚子弟亲属,均可通过此 法授官任职。这也是造成宋朝冗官冗员的原因之一。 (2)考课 两宋专门设置审官院考核在京朝官及地方高级官员,考课院考核各官府 幕僚及州县级官员。当时规定,内外官员三年为一任,一年一考核,三 考而任满,根据考绩结果予以升迁或降职。 考课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磨勘制与历纸制。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 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真宗时文、武官员三年一磨勘,仁宗 时改为文官三年,武官五年一磨勘,实际上就是凭资历升官。厉纸制类 似于现在的考勤工作登记,宋律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 官员,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法制内容
此后几乎各代皇朝都编纂《会计录》,数量之多实属有史以来之罕见。这些
《会计录》对会计簿账的编造、格式、记录、报送、审覆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四)行政规范
1、行政管理体制 在中央,从两府三司→三省六部制,保留枢密院。 在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州、府、军、监,系同一级政权,都直属 中央,分别设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州、府下设县,为地方基层政 权,长官为县令或知县。 太宗时,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分设经略安抚使掌军事,转运使掌 财赋民政,提刑按察使掌司法,提举常平使掌赈灾专卖(统称监司)。 2、职官管理制度 (1)选任。两宋虽沿用唐朝的科举取士制度,但与唐朝相比,有很大 不同,主要表现在: 唐朝考取以后还须经过吏部、或兵部的考核方可授官不同,宋朝只要一 被录取即可任官。 宋朝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也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甚至僧、道都可 以参加科举考试。以参加科举考试。
三、法制内容
真宗年间,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南宋高宗时期,还曾印制关 子和会子。 4、市舶条法(对外贸易立法)。 北宋初年,在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外贸管理 机关市舶司。外国商船靠岸后,先由市舶司检查。香药、宝货等禁榷物 品一律征购,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多余部分由榷货务加价出售。其余 物品抽取1/10税钱,方可上岸销售。商人出海贸易,须向官府申报, 领取文券后方可出行。 5、财政管理立法。 (1)重视会计财政管理工作,在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与分掌行政 的中书省和分掌军政的枢密院对称二府三司。它们互不统领,分别直接 隶属于皇帝,故三司号称“计省”、“计相”。其中盐铁使掌工商漕运, 度支使掌财政支出,户部使掌赋税收入。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 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这是我国最早以审计命名的机 构。 (2)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太祖曾令各州,每年所收民租、 管榷课税、度支经费,除留州用外,全送京师。太宗时则派遣“监当使 臣”前往地方监督税收,以达到“利归公上而外权始削”的目的。 (3)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部门定期编定决 算的账簿,如“月帐”、“季帐”等。自真宗朝编制《景德会计录》之
三、法制内容
3、继承 (1)一般原则 (2)户绝财产继承 “立继”与 “命继” (3)死商财产继承
(三)商事规范
1、基本政策。 通商惠工,保护商人利益,促进商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1.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宋代建立政权后,颁布 敕令,严禁留难、勒索商人。当时形成一种“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 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公之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 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规定了交易活动的中介人——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了市场交易 秩序的健康发展,宋律严格规范交易中介人的管理,其时将牙人的行为 规则刻写在木牌上,发给每个牙人,并对充当牙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 以此防止牙人与官吏、店户等相勾结,骗取商客货物。 3.禁止把守道路、口岸、关卡的官吏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 剥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