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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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9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范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分配的原由、对于罚没款的计算、对于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等等;罚没款是针对于公民做错事而给的罚金,这笔钱一般在执法人员收取了之后就必须要马上上缴给上级,这样算是合理、合法的。

一、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一)、分配原则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缉毒工作。

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核拨给海关总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返还的缉私罚没收入后,将其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

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配合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应返还各地的缉私罚没收入,按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返还,暂不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

同时为了体现对全省统一部署和协调打击走私贩毒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私罚没收入中集中10%,补助给其所在省。

(二)、计算公式按照上述分配原则和有关比例,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分别为:(1)计划单列市某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90%(2)有计划单列市的省某省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不含计划单列市)×(1-8%)×50% 该省所辖计划单列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10%(3)无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xx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 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一、政法办案(业务)费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

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1)特情耳目费;(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3)侦缉调查补助费。

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5)办案业务费补助。

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6)其他费用补助。

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1)调解费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加强对中央本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五月十日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农[2011]13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森林防火资金,制定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资金是指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类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现场设施建设、防火人员培训、防火装备购置、防火巡逻和宣传、森林防火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高效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挪用、私分和滥用资金。

第六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第七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分配。

第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具体划拨数额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双方审核和批准,并备案备查。

第十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及时到位,逾期未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具体使用计划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项目、规范采购和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追责。

第四章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第十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要加强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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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
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
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装备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森林公安业务装备配备规划,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对违法规定管理使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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