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辽卫函字[2002]25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卫函字〔2002〕2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厅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41号)的基础上,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对省卫生厅制发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调整相关规定和工作。
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二○○二年八月一日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关于下发《辽宁省工矿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77号)2、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2]第80号)3、关于发送《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的通知(辽卫字[1993]第4号)4、关于下发《辽宁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及定型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57号)5、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审批管理中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8]49号)6、关于保健食品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字[1996]47号)7、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3]85号)8、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1995]69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字[1995]71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义诊和会诊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00]179号)11、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辽卫字[1999]45号)12、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字[1998]75号)13、关于加强血源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7]14号)附件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辽卫函字[2009]455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5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订下发了《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基地认定原则以单位自评为主,省卫生厅毕教委和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组织专家现场核实为辅进行认定。
通过对基地医院的综合评定,由省卫生厅毕教委和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确定培训基地总招生规模。
二、培训基地规划原则上每个市应创造条件,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建立培训基地。
基地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三、各市卫生局应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创造条件申报培训基地,解决申报培训基地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制定本地三级以上医院现有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及县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计划,确保培训计划有效落实。
解决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毕教委反馈。
四、评审范围培训基地以临床普通专科为单位,由医院进行统一申报。
申报培训基地要求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其中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普通专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
原则上,每个市都应建立培训基地五、评审方法各三级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所在医院提出申请,由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辽卫字[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号)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由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起草出具体规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发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相关处室要在新法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处室发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省卫生厅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
在政策法规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超市)、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辽卫函字[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38号)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效组织实施卫生人员培训,现将《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有限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我省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人员培训是指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种对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单位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培训。
第三条卫生人员培训的原则是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分结合、对口实施、训考分开。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1、负责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制定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3、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组职责:1、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培训总体规划。
2、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并参与检查评估。
3、通过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和方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提出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建议。
5、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根据厅机关有关处(室)报送的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25a4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62.png)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2013年5月9日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同时受聘在省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地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
医师原执业地点称为第一执业地点,申请新增的执业未地点按注册时间先后分别称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辽卫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6〕13号)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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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7]13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38号)
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效组织实施卫生人员培训,现将《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有限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我省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人员培训是指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种对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单位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培训。
第三条卫生人员培训的原则是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分结合、对口实施、训考分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负责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制定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3、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组职责:
1、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培训总体规划。
2、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并参与检查评估。
3、通过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和方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提出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建议。
5、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