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确定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重点地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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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辽卫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6〕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水平,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病的危害提供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做出预测预报。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核实本辖区的疫情报告动态信息,并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对疫情信息进行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4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4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4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订了《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管理工作,并将接种单位名单逐级上报备案(见附件),由省卫生厅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公示。

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备案表2、市县(市、区)预防接种单位一览表辽宁省卫生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辽政办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特别是在防控非典工作中,学校卫生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学校卫生事业发展与教育事业发展相比还相对滞后,与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主要是中小学保健教师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

卫生器材设备短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抓得不够,学校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方向,切实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在普及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使学校卫生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4]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4]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4]58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卫生预防保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传染病的发病率仍然很高,全省每年有27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其中肝炎、痢疾、流行性出血热、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性病等已消灭的传染病又在省内蔓延,艾滋病等新的传染病已传入我省。

碘缺乏病、氟中毒等地方病病情明显回升,工业卫生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尘肺病新患者每年都在1000例以上。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多新的卫生问题也陆续出现;目前,全国正面临着完成我国领导人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的到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战略目标的任务,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预防保健单位经费短缺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的基层防保队伍不够稳定,严重影响了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致使计划免疫接种四苗覆盖率明显下降。

为逐步提高社会生活卫生质量,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全省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预防保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卫生预防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卫生预防保健工作面向社会群体,集中体现了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是投入少、见效大、受益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社会事业。

做好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目标的基本内容,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卫生预防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任期责任目标,使之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为卫生预防保健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辽卫函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99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五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辽卫函字[2006]408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08号)各市卫生局:现将《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原则科学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自我管理。

二、考核内容(一)管理体系1、组织机构(1)成立相关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成员包括分管院领导、预防(保健)科、感染科、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

(2)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专用的电话、计算机等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感染科由专兼职医师、护士、检验、放射人员组成;设有独立的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规章制度(1)制定院内疾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2)制定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等有关制度。

(二)疫情报告1、工作制度(1)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交接、疫情工作自检规定和奖惩措施,对新医生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等。

(2)预防(保健)科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各相关科室和部门有专人负责向预防(保健)科报告传染病疫情。

(3)建立疫情管理档案,填写项目齐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辽卫函字[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51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和综合防控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机制,促进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努力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为提高全省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动目的1、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的防控机制。

2、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保障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杜绝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加强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

3、依法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动目标1、通过本次整治行动,促进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提高,使传染病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达100%。

促进乡镇级医院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确保网络直报系统运行通畅。

2、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立达100%,其他医疗机构传染病分诊点建立率达100%。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标识明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率达100%;废弃物暂存设施建立率100%,且符合标准要求,完善各项登记制度。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53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53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5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我省流感监测网络,加强流感监测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建设要求,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43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以后,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2009年辽宁省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我国流感监测网络,动态监测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病毒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并处置流感暴发疫情,降低流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利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资金,在全省实施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

一、项目目标(一)完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质量;(二)动态监测流感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特征变化,及时发现、有效处置暴发疫情。

(三)2009年8月30日前,全部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必须全部开展工作。

2009年9月30日前,所有网络实验室必须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并开展工作。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一)流感样病例监测1.监测范围:所有国家级哨点医院均开展全年流感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每日报告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数和就诊总数;每周采集20-30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可每日采样或间日采样,标本送相应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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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确定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重点地区的通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9]11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确定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重点地区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19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三年传染病疫情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卫生厅确定了分级管理传染病的重点地区,并将每年根据上年疫情情况公布各级管理传染病重点地区,现将2009年各级管理传染病重点地区名单和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Ⅰ级管理传染病重点地区及工作要求
(一)病种及重点地区
1、鼠疫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朝阳、阜新、沈阳、铁岭、丹东
县级:朝阳市建平县、阜新市阜新县、阜新市彰武县、沈阳市康平县、铁岭市昌图县 2、霍乱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大连、沈阳、丹东、盘锦、营口
县级: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中山区、大连市沙河口区、沈阳市大东区
3、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沈阳、大连、抚顺、葫芦岛、鞍山
县级: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沈河区、葫芦岛市建昌县、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市中山区、抚顺市顺城区
4、肺结核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辽阳、本溪、葫芦岛、抚顺、营口
县级:辽阳市灯塔市、辽阳市辽阳县、铁岭市铁岭县、抚顺市新宾县、沈阳市大东区、本溪市桓仁县、大连市金州区、沈阳市康平县、朝阳市北票市、葫芦岛市建昌县 5、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抚顺、辽阳、鞍山、本溪、大连、沈阳
县级:抚顺市新抚区、抚顺市顺城区、营口市鲅鱼圈区、鞍山市立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鞍山市岫岩县、辽阳市白塔区、抚顺市望花区、辽阳市文圣区、抚顺市新宾县
6、麻疹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本溪、沈阳、铁岭、营口、葫芦岛、丹东、盘锦
县级:盘锦市双台子区、朝阳市凌源市、本溪市本溪县、营口市鲅鱼圈区、鞍山市千山区、朝阳市龙城区、丹东市凤城市、营口市站前区、葫芦岛市连山区、葫芦岛市龙港

7、脊髓灰质炎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阜新、朝阳、锦州、抚顺、丹东
县级:大连市中山区、鞍山市千山区、抚顺市新抚区、营口市鲅鱼圈区、阜新市清河门区、阜新市细河区、阜新市海州区、阜新市太平区、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市文圣区、抚顺市新宾县、本溪市本溪县、丹东市振安区
8、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盘锦、丹东、锦州
县级:盘锦市大洼县、丹东市东港市、锦州市黑山县
9、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重点地区:
市级:抚顺、葫芦岛、锦州、本溪、丹东、沈阳
县级:抚顺市抚顺县、抚顺市清原县、营口市鲅鱼圈区、抚顺市新宾县、丹东市凤城市、本溪市本溪县、葫芦岛市绥中县、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葫芦岛市兴城市、锦州市凌海市
(二)工作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落实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都要按要求对重大传染病制定并落实年度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Ⅰ级管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结合当地的疫情、防治工作开展等情况,开展预测预警,并根据预测预警结果,及时调整策略、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省及重点地区至少每季度一次预测预警;其它地区至少每
半年一次预测预警。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调度会议机制。

省级和重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传染病防治工作调度会,重点分析Ⅰ级管理传染病和本地区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进行预防测预警。

其余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每一起Ⅰ级管理传染病的暴发疫情进行典型案例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必要时下发全省。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各市的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对县级防治工作进行抽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防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6、省卫生厅每月组织人员对全省疫情进行认真分析,每季度对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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