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国海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为了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
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12.14•【文号】[91]交财字859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91]交财字859号1991年12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
第三条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救助的效果;(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7767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4.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国海管(88)997号)
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严格操纵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稳,爱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缺失,并处以罚款。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探讨
维普资讯
( 9 2伦 敦 公 约 第 一 条 规 定 : 缔 约 国应 ( 7 1 各
实 践 表 明 , 管 ( 9 2伦 敦 公 约 在 防 止 废 弃 物 尽 ( 7 1 海 上 倾 倒 方 面 是 一 个 创 举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
的其他 合法利用 。
但 是 随 着 联 合 国海 洋 法 第 三 次 会 议 的 召 开 和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9 2 的 签 署 ,以 及 ( 联 18 )
19 92年第 二 次 联 合 国环 境 与 发展 大 会 的 举 行 ,
海 洋 环 境 的 开 发 与 保护 受 到 了 广 泛 的 重 视 , 境 环 与 发 展 已成 为 全 人 类 的 共 同 命 题 。 求 全 面 修 改 要
向海洋 排 放污 染物 的单 位 和个 人 , 须按 照 国家 必 规定缴 纳 排污 费 。 向海 洋 倾倒 废弃 物 , 须按 照 必 国家 规 定缴纳 倾 倒 费。 根 据 本法 规 定 征 收 的排 污 费 、 倒 费 , 倾 必须
生 态环 境的 损害 , 加强 海洋 倾 废对 海洋 环境 污染
会 会 同财 政 部在 广 泛 征求 国 务 院有 关 部 委 局意 见的基 础 上 , 展了 多次调 研 并认 真听 取 了我 国 开 实施海 洋 倾倒 作业 的部 分企 业意 见 后 , 定并 颁 制
用 于海 洋环 境污 染的 整治 . 得娜 作他 用 。具体 不
办 法 由国 务院规 定 。 Ⅸ 污费 征 收使 用管 理 条例 第 二 条规 定 : 排 直接 向环 境排 放污 染 物 的 单 位和 个 体 工商 户 ( 以下 简称 排污 者 ),应 当依 照本 条例 的规定 缴 纳排 污 费 。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北京(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1945元/吨,直接填埋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天津(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河北(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西(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8.20•【文号】价费字[1992]434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年8月20日价费字[199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海洋局:为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以下简称“倾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
二、申请倾废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前,应到海洋管理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份的检测,缴纳检测费。
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倾废单位应持废弃物检测结果到所在海区的海洋管理部门办理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倾倒费收费标准为: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五分。
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四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七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六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一角五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五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
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
(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
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
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
(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
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
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
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
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
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
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
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