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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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品采购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经营合法的药品批发单位购进药品。

采购单应当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2.采购的药品应当经过验收,确认药品的品种、规格等信息与采购单一致,并按标准进行检验,严格把关药品质量。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单、验收记录、购进发票等,做好档案管理。

三、药品销售管理1.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当保证药品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销售已过期、变质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

2.零售药店员工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证明和处方收集齐全,建立客户和药品销售档案。

3.销售的处方药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售药,并严格执行处方药品销售流程。

4.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同时,销售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药品存储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包装上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要求存放药品,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受冻等情况的发生。

2.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药品种类和性质分别存放,避免不同的药品混杂在一起,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3.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排查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并及时处理。

五、药品信息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信息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药品信息库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药品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3.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掌握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等信息,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药品信息。

六、药品管理责任制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以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销售和服务。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加强药品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品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一、药品管理1.每日对药品进行清点,确保药品数量准确。

2.确保药品存储符合相关规定,无过期药品。

3.关注药品采购情况,及时补充缺货品种。

二、库存管理1.每日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

2.优化库存结构,避免积压和浪费。

3.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理和整理,保持库房整洁。

三、销售管理1.每日统计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关注顾客需求,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3.定期对销售策略进行调整,提高销售额。

四、财务管理1.每日对营业款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2.统计和分析门店的各项财务数据。

3.关注成本和利润情况,优化财务状况。

五、人员管理1.每日安排好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排班。

2.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情绪,及时调整。

3.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奖惩。

六、卫生与安全1.每日检查门店卫生情况,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定期对门店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无隐患。

3.培训员工掌握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顾客和员工安全。

七、信息系统管理1.每日检查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对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和维护,确保数据安全。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更新,提高运行效率。

八、质量管理体系1.每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

2.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3.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质量管理体系。

九、培训与考核1.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2.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持续改进培训质量。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药店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二)遵守医保政策,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三)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四)建立医保参保人员用药档案,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服务;(五)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医保费用结算数据;(六)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定点药店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相关资料;(五)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市[ ]79号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药店管理制度1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需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仔细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精确、规范。

四、药品陈设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药品要按用处或剂型陈设。

五、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必要时,能为消费者供应药询问和指导六、销售药品必需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根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留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七、处方药必需由药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置和使用进行指导;八、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精确性;药店管理制度2(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平安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急性药品应另设危急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急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

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留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互相产生剧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裂、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去除。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按照《药品治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四)应当设置专门的物流治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治理;(五)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河北省境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质量管理机构;(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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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药店








第一篇门店岗位描述及考核方法
一、店长岗位描述
1.岗位名称:湖南******店长
2.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治理法》等有关药品治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
负具体责任。

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
传达落实。

按门店进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进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治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负责门店商品打算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治理。

⑾上传下达,协调治理层与执行层间的关系。

⑿负责确认配送中心发送至门店的数据,以及门店销售数
据对总部的传输工作,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

3.资格任职: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及门店各项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有主人翁意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熟悉药品知识与经营品种质量治理的相关要求。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药师职称,三年以上医药专业工作经验,有现场指挥能力。

运气端正,性格爽朗,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吃苦耐劳。

4.考核方法:
①同意公司营运的考核。

a. 门店上班或总部会议时刻迟到、早退扣考核分1分,无
故脱岗15分钟以上扣考核分3分。

本人未按照公司制度操作执行门店事务,扣考核分1-3分。

公司制度与精神未及时传达或传达错误而导致门店人员操作失误,扣考核分2分。

遵循门店绩效评估内容,并服从相关考核条例及方法。

②因治理失职,门店营业人员有违规操作,连带责任扣考核分2-5分。

③因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伤,按事故处
以经济赔偿,视情节轻重扣
考核分2-10分。

④一个月内,由于本人缘故扣考核分3分或经年度考核,若
存在治理严峻失职,使
公司和门店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无专门缘故而未完成当年销售打算者或在年度门
店职员评核表中为“丁”级者,在下一年度将降级为门店柜长。

三、驻店药师岗位描述
1.岗位名称:湖南省***#####驻店药师
2.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房质量方针,及时落实公司总部质检部门关于门店药品质量与销售治理的各项精神。

自觉遵守门店各项规章制度,门店商品到货质量验收,对门店所有商品质量负责。

负责门店药品质量治理,严格按GSP要求做好在柜商品养护工作及效期治理。

按GSP相关要求定期培训门店营业人员,协助门店做好基础知识的再培训,保证营业人员对所有品种的熟知程度,协助柜
台人员做好问病售药工作。

对门店顾客用药、荐药咨询负责,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保证安全有效服用药品。

在第一时刻内正确处理顾客关于门店售出商品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并按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如遇在门店无法解释清晰,必须抽样化验或出示商品有效证明的严峻事件,应及时与总部质检联系,协助妥善解决。

由公司质检部门牵头,对驻店药师就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方面的专业培训工作;公司质检下达至门店的质量信息,由质检统一通知驻店药师,并抄送业务部一份备查。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顾客用药安全。

对药品陈列摆设严格按GSP要求执行,指导新增经营品种的上架,每周检查一次。

对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
理,每季向总部质检部门汇报一次。

⑾日常工作同意门店店长的统一安排,与店长协作处理门店相关事务。

3.任职资格:
驻店药师应具有药师(含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通过药品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具有相关证件。

熟悉门店商品的品名、规格、厂家、用法用量、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

明确门店GSP相关工作,严格把关药品质量,保证门店药品销售质量安全。

掌握医药相关知识,能切实做好门店顾客用药的咨询销售工作。

熟悉国家药品治理法规,按公司总部质检要求接待门店质量投诉,并能把握原则和分寸,正确处理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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