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该文件-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工程(简称水泥砼路面“白改黑”工程)管理,降低路面全寿命周期成本,提升综合效益,经2016年12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工程计划管理(一)严格控制实施范围。
综合我省公路运营实际及路面改造技术条件,今后全省路面改造仍以水泥砼路面为主,且实施路段仅限于新规划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原则上不列省补计划。
(二)从严审核旧路路况要求。
对旧路路况较差的路段考虑列入省补“白改黑”计划,具体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掌握: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值低于80,可列入省补计划;PQI值80-85之间,地方资金配套充足且改造后能整体提升路容路貌的,经论证后予以考虑列入省补计划;对于PQI值80-85之间但破损率低(即路面完整)和PQI值大于85的路段,原则上不列入省补改造计划。
(三)加强技术可行性把关。
对经济主干线、城镇过境、通往重要旅游区等国省干线路段,经省公路局审核后可优先列入省补计划;对各地提出交通繁忙需快速施工、标高受控等受限路段,要严格设计及施工方案论证,确实受限的路段可列入省补计划;对于重载交通比重大、急弯陡坡及重交通交叉道口等技术复杂、施工、养护困难的不适宜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不得列入改造省补计划。
(四)调整省补标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5〕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5〕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
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
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一、修订背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早在2022年就制定了[2022]年469号文件《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件,现行的《裁量基准》是2022年7月修订的,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较多,导致2018年版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完成对《裁量基准》的修订,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由“基准制度”和“违法行为对照表”组成。
“基准制度”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包括了裁量的原则、等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照表”中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政执法门类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8类具体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1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1号詹昌建代表:《关于请求将平潭经龙岩至梅州高速公路龙岩段列为福建省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交通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议》(第1155号)由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您所提的平潭经龙岩至梅州高速公路建设,有利于串接平潭(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泉州(台胞主要祖籍地)、龙岩(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梅州(梅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胞台企生产生活重要节点,对构建台胞往来快速通道,促进闽西等老区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
平潭经泉州永春、龙岩漳平至永定(龙岩梅州闽粤界)高速已列入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其中泉州永春至龙岩永定(龙岩梅州闽粤界)路段,也已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为国高G1532泉州至梅州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您提出的起于永定区高陂镇,经永定区虎岗镇、上杭县太拔镇、庐丰畲族乡、中都镇、下都镇,终于广东省梅县区的路线方案,是对国高泉梅高速龙岩至梅州段路线进行优化调整的方案。
我们原则赞同您的建议,并多次向交通运输部汇报,争取将上述路线优化方案调整作为国高泉梅高速龙岩至梅州段的具体路线细化方案并按国高标准予以补助,目前交通运输部尚未最终审核明确。
后续,我们将继续主动对接、密切跟踪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的编制进展情况,并积极指导龙岩市发挥地方优势,共同努力争取国家层面支持。
感谢您我省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领导署名:陈岳峰联系人:吴智磊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19日。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交政研发〔2015〕75 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 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闽政〔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且实际在我省从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督”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
第七条支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信用信息数据价值,依托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检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安监、司法、发改、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评价、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闽交运[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邮件地址:**************.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编号:
车辆技术档案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等配套规章的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作为车辆定期审验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2、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中部分项目填制说明:(1)运力来源是指新增、转籍或过户。
(2)经营组织方式是指公车公营、自营、承包、租赁或挂靠。
(3)经营范围分为国内客运、国内货运和国际运输。
国内客运又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国内货运又分为普通货运、集装箱货运、冷藏保鲜货运、罐式容器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分为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资、澳资、台资或其它经济。
(5)变速器型式是指手动、自动或手自动一体化。
(6)悬架型式是指独立或非独立。
(7)燃料电喷装置是指有或无(电子控制喷射)。
(8)前照灯制式是指两灯制或四灯制。
(9)防抱制动装置是指有或无ABS。
(10)驱动形式是指车辆车轮总数×驱动车轮总数(同一轮毂上安装两个轮胎(即双胎并装)的,按一个车轮计)。
3、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监督登记报备制度,监督登记报备周期为每三个月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委托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报备时间内,及时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车辆二级维护结果。
4、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或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
主名
称
车主名称 运输证号 发证日期 名称变更1 运输证号 变更日期 名称变更2 运输证号 变更日期 名称变更3 运输证号 变更日期
车
牌号
码
车牌号码
注册日期 牌号变更1 变更日期 牌号变更2 变更日期 牌号变更3 变更日期
车 牌 颜 色 粘贴初次或变更《道路运输证》时, 车辆正面偏右侧45度角的3寸彩色照片
运 力 来 源 经营组织方式 经 营 范 围 经 济 类 型 初次建档时间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VIN(或车架)号国产/进口发动机号
发动机型号燃料种类发动机排量L 发动机功率kW 额定转速r/min 发动机扭矩N·m 额定扭矩转速r/min 转向形式前/后轮距/ mm 轮胎数/规格/ 轴距mm 钢板弹簧数后轴: 片满载总质量kg 整备质量kg 核定载质量kg 核定乘员数人准牵引质量kg 出厂日期
最高车速km/h 百公里油耗L/100km 转向轮转角内 /外度二级维护周期km/ 天变速器型式悬架型式前: /后:
燃料电喷装置前照灯制式气/液压制动
防抱制动装置驱动形式车轴数
车辆外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mm
货厢内部尺寸长度:宽度:高度:mm
制造厂名称
维修合格证签发日期维修类别
二级维护主要附加作业内容
或总成修理内容
维修单位
登记人
签名
说明:车辆维修类别栏应填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
更换日期更换主要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及厂名维修单位登记人签名
说明:主要部件是指客车车身、货车驾驶室和货厢、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件。
登记人评定日期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单位
签名
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内容登记人签名
说明:本表适用于除车主名称、道路运输证号和车牌号码以外的变更事项的登记。
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
性质
事故
责任
事故原因及车辆损坏情况
直接经济
损失(元)
备注:1.事故性质是指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2.事故责任是指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