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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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闽交安〔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闽交安〔2016〕22号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实际,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港口安全作为当前港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与“平安交通”建设有机结合,及时研究解决港口安全管理中突出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工作责任、计划进度、保障措施、实施效果”五个到位,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对照《行动方案》,明晰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积极推进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基础资料,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升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加强基础工作。

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各港口管理局建立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基础数据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安〔2016〕2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安〔2016〕2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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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交安〔2016〕26号
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经6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传达至辖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附件:
1.标准正文
2.福建省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各级)
3.企业现场检查表(港口危险货物)
4.询问笔录、限期整改、整改复查
5.港口危货企业安全大检查隐患整改汇总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20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福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港口危货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41号)、《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标准》(闽交安[201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全省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港口危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对一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考核,统筹协调所属港口分局(站)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所属港口分局(站)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港口管理分局(站)具体实施辖区港口危货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监管内容与程序第四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现场检查表》、《港口管理部门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附件)的内容,逐项实施检查和督查。

第五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备上级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每年应对各港口管理局进行一次督查,并抽查一个分局(站)和辖区内一家港口危货企业;各港口管理局每半年对所属各分局(站)进行一次督查,每年结合各分局(站)的检查对辖区内港口危货企业按第四条要求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各港口分局(站)每半年应对辖区内港口危货企业按第四条要求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报港口管理局。

以上督查、检查可结合重点时段、重要领域等专项检查进行。

对企业的检查可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港口危货安全检查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闽交安〔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闽交安〔2017〕13号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理(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适时修编港口规划。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各港口局要按分局(港务站)划分情况,每五年组织专业机构按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并将区域风险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当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部门,同时报省港航局。

省港航局、各港口局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应根据区域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的安全容量要求严格把关。

(三)严格安全准入。

对涉及港口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按《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21号)要求,实施住建、发改、国土、经信、消防、环保、海洋、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注明每个储罐的编号、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载明“项别”),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二、强化设施设备管理(一)加强储罐设备设施维护。

港口经营人应将储罐管理档案相关信息录入省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二)强化安全检查检测。

港口经营人应将储罐年度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相关信息录入省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执行主体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及合格标准(一)考核方式。

港口危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通过理论知识考核的形式进行,采用闭卷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每套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两种类型,共100题,其中,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各50题。

试题内容比例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题占5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题占50%。

(二)考核时间、分值及合格标准。

考核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每题1分,70分及以上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掌握《安全生产法》;2.掌握《港口法》;3.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掌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5.掌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7.掌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8.熟悉《消防法》;9.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0.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1.熟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2.熟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3.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14.了解《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5.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16.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7.了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8.了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闽交建〔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6〕8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有效遏制我省内河港口码头工程“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安全和港口运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7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内河港口码头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安全和港口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我省内河重点水域、其它经营性内河港口码头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

二、整治目标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尤其是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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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安[2016]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通知
(闽交安〔2016〕20号)
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省交通人才职业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持有有效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的除外)。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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