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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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委派的金融机构,负责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并担任交易所内证券的价格制定者。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防止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或者“买方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合理发展的一种机制。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应用与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做市商制度的出现,最早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所。

1921 年,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开始采用做市商制度。

1953 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现已更名为 FINRA) 成立,成为全美范围内的自律性机构,管理定价商 (Market Makers) 的行业自律事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同时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做市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机制。

二、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目前,做市商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有以下应用和发展趋势:1. 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立做市商,并得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等。

这种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方式,可以提高做市商的数量和质量。

2. 提高做市商的流动性随着做市商数量的增加,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做市商需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提高流动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3. 数据化和自动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做市商制度也在向数据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信息处理和交易系统方面,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在学习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时,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个全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并重点讨论它们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简称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和程序影响着全球的证券市场。

NYSE的交易时间是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节假日。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强调公平、透明和公开,所有交易都在集中交易所进行,采用价格优先原则。

交易员通过专用终端进行交易,并遵守严格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简称LSE)伦敦证券交易所是欧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重要地位。

LSE的交易时间是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上午8:00至下午4:3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LSE的交易采用集中撮合原则,交易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LSE还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包括主板市场、AIM市场等,每个市场都有特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简称TSE)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对全球股票市场影响深远。

TSE的交易时间是日本标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3:00,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TSE的交易规则和程序着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撮合交易,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程序。

四、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香港交易所是亚洲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证券市场规模庞大。

HKEX的交易时间是香港标准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HKEX采用电子撮合交易系统,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交易。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

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概述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对口岸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之间进行商品交换、边民互市活动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该制度旨在规范互市贸易行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二、交易主体与客体
1.交易主体:包括边境地区的企业、团体、个人等。

2.交易客体:主要为毗邻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包括农产品、日用品、文化
用品等。

三、交易市场与时间
1.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2.时间: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公布。

四、交易商品与服务
1.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日用品、文化用品等。

2.服务:如运输、仓储、保险等。

五、交易方式与程序
1.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电子交易等。

2.程序:包括交易协商、合同签订、支付结算等环节。

六、监督管理
1.监管机构: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边境贸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监管内容:包括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交易价格监管等。

3.监管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七、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1.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等措施
进行处理。

2.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边境地区的互市贸易活动。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政府解释并制定补
充规定。

3.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教学课件国际商法实务

教学课件国际商法实务
• 美国商事法 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与
英国有着众多相同之处,都以商事立法作为最主 要的法律渊源。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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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
本章主要讲授商事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介绍这两种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权 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 关商事主体的具体问题,为今后参与市场竞争打下基础。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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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普通合伙的概念与 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如下: •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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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与清算
1.6.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
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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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第一节个人 独资企业
1.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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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第一节个人 独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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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纽约商品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简称NYMEX)是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其交易制度对于commodity (商品)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纽约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解析其背后的规则和机制,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

一、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基础1. 交易所背景与历史纽约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872年,最初以黄金和银为主要交易品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所逐渐扩大了交易范围,目前涵盖了能源、金属、农产品等各类大宗商品。

2. 交易所组织架构纽约商品交易所采用了会员制度,会员为交易所的核心参与者和拥有交易权限的机构。

交易所设有交易所董事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共同管理交易所运营和参与者的行为。

3. 交易制度和交易品种纽约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开放竞价交易制度,在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以指定价格和数量提交买卖订单。

交易品种涵盖了能源如原油、天然气,金属如黄金、铜,以及农产品如谷物、糖等。

二、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详细规则1. 委托和买卖订单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委托单,委托单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种类型。

委托单中需要指定价格、数量和有效期。

在交易过程中,委托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进行部分或全部成交。

2. 交易时间和交割日纽约商品交易所设有交易时间段,交易时间根据不同品种而有所区别。

交割日为交易合约规定的实际交割日期,参与者需要在此日期履行合约义务。

3. 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性,纽约商品交易所实行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

交易参与者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缴纳保证金,以弥补潜在风险。

结算制度则负责处理交易的款项和证券的交割流程。

三、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意义1. 价格发现和市场透明纽约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制度通过竞价和成交价格,为商品市场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使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公正的价格。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国内外的商业贸易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保护企业和客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国内外商业贸易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并对涉及商业贸易的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一律适用。

第三条定义1.商业贸易:指企业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换等经济活动。

2.国内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3.外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准入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有合法资质和信誉。

2.供应商准入包含但不限于供应有效证照、经营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

第五条供应商绩效评估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交货按时性、服务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

2.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与供应商续签合同和采购决策的紧要依据。

3.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认真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和历史表现等资料。

第六条供应商合同管理1.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贸易应当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商品规格、交货期限、价格、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3.企业应定期评估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户开发与维护1.企业应乐观开展客户开发工作,找寻潜在客户,拓展市场份额。

2.企业应建立客户维护制度,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并为客户供应满意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3.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认真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需求及反馈等内容。

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

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

一、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为了深入研究全球主要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本章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香港交易所、台湾交易所、韩国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六个期权产品较为活跃的市场。

这六家交易所的指数期权成交占据了全球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1.1 香港交易所的期权做市商制度(1)香港市场期权做市商发展历史与现状香港交易所于1993年推出恒指期权,随后于1995年推出了股票期权。

香港交易所在推出期权交易时即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采用了竞价和做市商混合的交易机制,在股票和指数期权市场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推动了香港期权市场的稳步发展。

2010年香港交易所衍生品成交量达到1.16亿手,个股期权和指数期权分别成交了6100万手和1192万手,其中恒生指数期权、小型恒生指数期权以及H 股指数期权分别成交852万、48万以及291万手。

根据香港交易所对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衍生品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显示,香港指数期权市场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有限参与的市场。

在上述的交易时段内,恒生指数期权做市商成交占比为39%,H股指数期权的做市商交易占总成交的23%,均超过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做市商作为指数期权市场成交量占比最高的参与者类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

(2)香港期权做市商分类香港交易所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将其做市商分为回应报价做市商和连续报价做市商两大类。

目前,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权产品主要包括恒生指数期权、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和H股指数期权三项,而这三项股指期权均全部设有做市商。

其中,恒生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4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4家;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2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2家;H股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1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1家。

(3)香港期权做市商申请做市商制度在香港称为“庄家制度”,交易所的参与者可以填写申请表格,经过香港交易所批准并注册后,才能正式成为期权市场的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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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一、做市商简介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

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

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

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

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2.报价不可撤销。

做市商在接到买入或者卖出的要求后,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交易要求后,至少应该按照投资者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

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双边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

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 3 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 125%。

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 3 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 125%。

不过,前提是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

5.报价须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的规定。

纳斯达克市场曾规定,如果买价低于 10 美元,则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 l/32 美元;当买价高于 10美元时,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1/16 美元。

实行十进制报价后,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统一为 1 美分。

6.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当客户限价订单比做市商报价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最小价格升降档位时,做市商必须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7.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

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必须低于另一做市商的卖出报价,卖出报价必须大于另一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即不允许做市商报价出现市场锁定或交叉的情况。

做市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的出现。

8.最佳执行义务(Best Executi on Obligati on s)。

该规定要求做市商与客户的任一笔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切合当时市场的合理价。

做市商不得以劣于市场上最佳报价的价格与客户的订单成交,除非市场情况出现急剧变化或该订单的数量很大,此时,做市商可通过其专有交易系统按 BBO价格接受偏向订单流(Pefereneed Order Flow)。

9.客户保护规定。

1997 年,美国证监会颁布了客户保护规定和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不允许会员公司先于客户订单交易。

换言之,如果会员手中持有客户限价订单,它不能以等于或低于(高于)客户限价买(卖)单的价格购买(卖出)股票。

10.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做市商按更好的价格撮合市场订单与持有的限价订单。

因此,订单处理规则要求做市商显示持有的限价订单,以使市场订单能与限价订单得到撮合。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享有的权利:传统上,投资者须通过经纪公司同做市商交易。

做市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没有佣金,但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做市商通过自己存货来执行投资者订单,或将投资者订单与另一个投资者订单相撮合,并收取佣金。

对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不通过经纪商而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佣金。

在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之后,投资者的委托可以和做市商的报价进行竞争,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的市场。

采用 OHR之后,做市商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来自做市行为的利润大幅度下降。

但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做市商获得一定的利润:一是通过大宗交易获得收益,二是较大的报价变动单位。

2OOO 年后,美国市场的股票全部采用小数报价(O.O1 美元),这更加压缩了做市商的获利空间。

目前,除了有机会进行大宗交易的各主要做市商之外,其他做市商已经很难从做市行为中获利。

券商充当做市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他考虑,如不成为做市商,就很难在IPO市场上充当承销商。

三、伦敦证券交易所注册做市商制度2003年11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LSE启用了新交易系统SETSmm该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结合 SETS电子化自动交易指令簿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建立由做市商支持的电子化指令簿,在SETS系统的电子委托簿之外,由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

总体上看,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由注册做市商(Registered Market Makers)向中央指令簿提交做市商指令(一种单独的指令类型,被称为“Committed Principal Order”来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

作为一个混合交易系统,SETSmm融合了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一)注册做市商的义务注册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SETSm 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维持一个最低水平的流动性,以提供参考价格和确保成交。

交易所将监督和支持注册做市商履行义务。

想要成为注册做市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获得相应主管机关(Financia lServices Authority ,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在注册后,做市商在随后的 3 个月内不得退出;而一旦退出,则在随后 3 个月内不得重新注册成为注册做市商。

总体上看,注册做市商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交易日内,从连续交易开始直到收盘,包括盘中的集合竞价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时段,提供双向报价;二是所提供的报价必须具备最小规模且理所当然能够被交易所的其他合格会员公司电子化成交。

当然,所有的义务都是指注册做市商在电子化委托簿上的要求。

注册做市商只能通过使用特殊的非匿名委托类型 -- 承诺自营委托(The Committed Prin cipal Order)来履行其义务。

具体来说,有关使用该委托类型的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最大价差、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1.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

它要求注册做市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双向报价:从开盘集合竞价结束后 60 秒开始直到 16:35 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在委托被全部执行、撤销,过期或者改变了买卖报价的价格之后的 60 秒内进行更新;在进行盘中集合竞价时,注册做市商仍有义务进行报价。

由于存在开、收盘集合竞价的随机结束延时和价格监督延时,在该强制报价时段,不同证券会出现差异。

之所以把更新频率设为 60 秒,是考虑到该时段能让做市商有时间决定最优的报价以更新价格。

2004年后,更新频率已经被缩小为 30 秒。

2.最大价差。

这是指注册做市商双选报价的最大允许范围。

注册做市商在进行非匿名的报价时,其买卖报价价差受到最大价差规则的限制。

该规则主要规定了两类价差: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或者 0.03 欧元,另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5%。

在决定某一证券具体属于哪一类价差时,必须根据此前一段时间内注册做市商们报价的实际价差来决定。

3.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它是对注册做市商提交和更新双选报价时报价数量的要求。

在单边或者双边的委托都被全部执行、撤销或者过期的情况下,或者在改变报价价格时,做市商都必须更新单边或者双边的报价。

在更新时,做市商必须保证,所显示的报价等于最小提交指令规模 (Minimum Submitted Order Size。

对SETSmm所交易股票而言,最小提交指令规模等于正常市场规模(Normal Market Size, NMS)的25%。

但在进行更新时,如果在相同价格上更新某一边的报价,则另一边的报价可以维持不变。

这主要是为了维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避免注册做市商原先提交的委托失去价格和时间优先权。

在注册做市商因某一技术原因而不能履行价格更新义务时,必须及时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可以暂时停止该注册做市商的报价义务,直到该技术原因得到解决。

4.注册做市商豁免义务的情况。

虽然 SETSm 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整个交易时段进行双向报价,但是,在开盘集合竞价时段除外。

另外,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注册做市商可能难以履行规定的双向报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可以宣布市场处于剧烈波动情况(Fast Market),并暂时豁免注册做市商的各项义务。

在SETSmm系统中,主要存在四种委托,分别是做市商委托 (Market maker order)、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和冰山委托。

后三种委托在 SETS^也存在,而做市商委托是SETSmm系统新增加的。

从功能上看,做市商委托与限价委托完全一致,也不存在执行方面的优先权,只不过出现在委托簿时,做市商委托不仅要公布具体的价格和数量,同时还要标明具体的报价人。

在SETSmm指令簿显示板中,如果在一个价位上同时存在限价委托和做市商委托,则注册做市商的委托必须单独显示。

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不同时间优先级的限价委托,一个高于做市商委托而另一个低于做市商委托,则这两个限价委托也必须分开显示。

(二)注册做市商的权利交易所将向注册做市商提供一定的优惠以激励做市商承担做市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注册做市商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委托披露规则(Exposure Rules).这一规则要求非注册做市商的会员公司,在准备执行经纪交叉(Age ncy Cross或者无风险自营交易(Risk less PrincipalTransaction)并且成交价格刚好等于或者劣于(Ator Outside)注册做市商的最优报价时,必须将这一交易披露给报出最优报价的注册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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