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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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给水是指在铁路车站、轮渡码头和火车行进中,给机车、车辆提供清洁水以及其它物资的服务工作。

为保证铁路给水安全,铁路局制定了“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总则1、本规程适用于全路站场、清洗车间、给水车间及给水机车2、给水站点应设立标志牌。

3、从事给水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二、给水场安全管理1、给水场地坪应平整、无水洼、无冰凌。

2、给水场应留有足够的通道及出口,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3、给水车间、设备的维修必须在特定的维修场地进行。

4、在清洗机车前,应将机车的断电开关上定位箭头在“开”的标志处,并锁住,禁止在断电情况下由任何人员对机车进行检修和保养。

5、对于进入给水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给水场用水1、给水应采取专门供应的清洁水,严禁使用污水或污染严重的水源进行给水作业。

2、给水时应确保水的质量卫生合格,并且应避免产生浪费的情况。

3、给水设备应对水源进行定时的检测和清洗,保证给水的卫生合格。

四、给水作业1、给水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后方能上岗,需要进行手续审批和考评。

2、给水操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工作服,避免裸露身体或穿着露骨的衣服进行作业。

3、作业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得让机车和车辆占用作业空间,禁止站在铁道边上等待作业。

4、作业人员在操作给水设备时,必须仔细观察,并及时维护和保养给水设备。

5、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回收工具和设备,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五、应急处理1、当发生破裂、漏水、泄露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给水设备和车辆损坏。

2、应急处理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为提高对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认识,铁路局必须经常举行安全培训、演练和模拟,以确保给水作业人员的技能能够得到提升和升级。

七、监督检查铁路局将定期对全路铁路给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保障铁路给水安全。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文件号】铁卫(1988)330号【颁布部门】铁道部【颁布日期】1988年04月08日【实施日期】1988年04月08日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和铁路职工、家属、旅客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的各类集中和分散式给水。

第3条全路供水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第4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第5条改善生活饮用水的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水源卫生第6条水源卫生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给水水源方案的选择,水源防护等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必须有卫生、环保等单位参加,共同审查文件;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给水,要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参加竣工验收并认可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7条新线铁路工程建设,在进入现场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生活、卫生等部门对施工区域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调查,提出选址、净化、消毒措施。

第8条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其范围和要求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防护带内要有明显的标志。

水源井必须在防护带周围设防护围墙。

防护带如超出铁路管辖区域,供水单位应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9条水源卫生防护带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的活动: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院污水;2、施用持久剧毒的农药和设立毒品库;3、堆放垃圾、废碴和铺设污水管道;4、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坑、粪坑等;5、从事养殖业或修建有碍卫生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三章水质卫生第10条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

第11条集中式饮水实行办理“卫生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给水安全,维护旅客、车辆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是指对铁路给水设备和供水过程进行管理、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保障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先防范,控制风险,杜绝事故的发生。

2. 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3.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要定期检查维护给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改进设备。

4.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高。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由铁路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给水安全管理岗位,担负给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给水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给水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给水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3. 组织对给水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改进。

4. 负责给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预防措施。

5. 组织开展给水安全培训和宣传。

6.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方针、责任制和工作流程,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定期检查。

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设备的机械性能、水质和运行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日常维护。

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做到位,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故障处理。

对设备的故障要及时处理,包括停机、更换零部件等,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九条铁路公司应根据给水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给水安全,确保列车水源清洁、水质卫生、给水设施正常运行,维护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客运、货运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遵循便民、安全、卫生、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加强对铁路给水安全的知识普及和培训。

第五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给水点设施第六条给水点设施应建设在地理位置方便、环境卫生良好的场所。

第七条给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关于给水设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给水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水源清洁。

第九条给水设施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给水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旅客识别和使用。

第三章给水水源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应从地下水或安全水源中获取,禁止使用污染水源进行给水。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水源卫生。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四章给水操作第十五条给水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熟悉给水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给水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私自修改设施。

第十七条给水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病。

第十八条给水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要求,在操作前后洗手,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给水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给水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条出现突发事件时,给水操作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出现突发事件时,给水操作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出现突发事件时,给水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救援工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给水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给水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范事故隐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给水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强化责任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稳定可靠。

给水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定期对给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七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给水设备设施。

第八条给水设备设施的选购应根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安全、经济、实用。

第九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给水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维护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给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紧急维修维护人员应随时待命,迅速响应,能够做到快速定位、快速处理。

第十七条给水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7.01.01•【文号】[77]铁机辆字100号•【施行日期】197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运输给水规则((77)铁机辆字100号1977年1月1日)总则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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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03.01
【实施日期】198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

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

要严格掌握用水计
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

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

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
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

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

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
供水。

第9条所有路内、路外用户,均应签定供水、用水协议。

用户停止用水,须向水电段办理撤销协议手续,并由水电段切断水源。

用户不得将铁路水管接通其它管网或增加用水户,不得将用水权私自转让。

第三章计划用水
第10条对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事业和路外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量供应。

用水单位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计划。

第11条水电段应根据用户报送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按生产任务、设备、人员情况,对每单位的月耗水总量进行核定,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12条职工生活用水的消耗定额,除按国家、铁路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设备条件,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13条水电段应严格掌握各地区的计划用水情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杜绝浪费。

第14条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根据超计划幅度,征收超计划用水费。

收费标准,除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外,可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按水价2~5倍征收超计划水量用水费。

第15条对严重超计划用水单位,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措施不力而继续浪费的,水电段除按规定加收水费外,并有权控制其进水能力,限制其用水量。

第四章节约用水
第16条节约用水,不仅节约水力资源,而且节约电力,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领导应予重视。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

各单位都要有人负责用水的计划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要不断改革工艺,调整供水方式,改善用水设备,采取废水收回、一水多用等措施,大力降低用水消耗,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17条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造建议,并应加强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各单位应如期完成改造计划,以利节约用水。

第18条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努力减少漏水量。

第19条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菜地。

第20条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注意节约,减少浪费。

第五章计量收费
第21条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律计量收费。

单位以立方米计。

一、机车用水,计量后,由水电段集中列运输用水科目。

二、路内单位水费应编入本单位财务计划,在有关成本或经费支出内支付。

第22条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二、路内职工生活用水,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但应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路外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用水,凡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自来水单价计
算;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铁路供水成本计算。

当地没有城市供水,其收费标准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六章水表安装和检修
第23条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有路内用水单位的水表和生活用水总表,由水电段负责安装。

水电段应查清管内用户情况,制定安装水表计划,连同改装费用,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分户表,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装。

现有路外单位的水表安装,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用水单位如无力安装时,可委托水电段办理。

第24条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

所有水表的检查和校验,亦由水电段负责。

第25条新建单位用水,在装好水表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

新建职工住宅,不仅要装好单元总表,还需装好各户分表,方可接水。

第26条水电段应成立水表检修校验组,并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以及仪表钳工等有关人员,负责水表检修和校验工作。

要建立使用、保养、维修等各项制度,保持水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损坏或泄漏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章奖励和违章处理
第27条对节约用水或保护供水设备和协助收缴水费、组织宣传节水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28条对过期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用户,应补缴滞纳金(补缴标准,由各局自定)。

三个月连续不缴纳水费的单位和用户,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欠付水费。

对破坏计量设备或阻挠水费收缴工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坏设备的修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公安、司法部门办理。

第29条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私自接用铁路用水的,水电段有权切断供水管道,停止供水,并追究责任,按管径流量补收水费。

第八章附则
第30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各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各项细则和有关规定。

本办法与其它铁路规定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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