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给水规则.doc
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

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站区给水设备建设标准、给水所设备建设标准、给水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标准、给水工器具、材料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管内既有线给水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设备标准化建设,新建、改建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应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给水管理规程》3、总则3.1给水所、给水站等构成的铁路给水系统是重要的行车设备,给水设备运行质量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规范给水设备管理、提高给水所及给水站设备质量,确保供水和设备安全,根据总公司相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给水设备运行实际,特制定集团公司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
3.2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包括给水站设备和给水所设备。
给水站、给水所以个为单位开展建设。
给水站和给水所全部设备建设达标后以标准化给水站和标准化给水所命名。
3.3标准化设备命名分为站段级和集团公司级。
站段级标准化设备由各供(工)电段命名,集团公司级标准化设备由集团公司供电部命名。
段级标准化设备建成后一年内未发生任何设备故障、事故和不良反应,方可申请集团公司级标准化设备命名。
3.4各供(工)电段要结合管内设备情况,制定既有线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规划。
供(工)电段每年既有线设备标准化建设数量不得低于设备总数的15%。
3.5各供(工)电段要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加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力度。
集团公司按相关规定将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段的考核。
3.6给水标准化建设应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检修和整治等同步进行。
3.7为满足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应有计划地提高给水设备标准,增强给水供给能力,改善供水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型节能产品,实现铁路给水现代化、自动化和标准化。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火车机车的正常运行,确保旅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所属车站、车辆段及相关部门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给水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做到勤勉工作,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给水工作涉及到对火车机车给予饮水,水质的安全与否与旅客乘车安全直接相关,因此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修改给水设备参数,严禁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效果。
第六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给水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管道系统严禁私接私改,严禁私自改换给水设备和管道。
第八条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给水设备必须安装完善的保护装置,如超压保护、漏水报警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三章给水水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必须经过相关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水源。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的安全。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必须采取防止外界污染的措施,如设置防护栅格、加盖防护罩等。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配备相应的过滤和净化设备,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四章给水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禁不按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给水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参数,确保给水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给水工作应注意工作流程的顺序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相应设备。
第十九条给水工作应做到水源分流,确保给水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给水时应注意水压的控制,不得产生过大或过小的水压。
第五章给水安全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给水工作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给水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3.01【实施日期】198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
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
要严格掌握用水计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
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
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以下是一份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的示例:
1. 为确保铁路列车的安全运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 给水设备及其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3. 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
每台设备都必须有完整的工作手册,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方法、维护记录等。
4. 给水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安全保护装置、各种连接管道和阀门的完整性。
5. 给水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并且了解设备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操作不当都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程序。
6. 在给水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给水设备与列车的连接管道、阀门等的紧密性。
任何泄漏、松动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修复。
7. 给水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以确保给水的卫生安全。
8. 给水作业现场必须设有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警示灯等。
9. 给水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铁路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操作、违规操作等行为。
10. 给水作业的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给水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以便日后查阅和分析。
以上规程仅为示范,具体的规程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2)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2)第二十四节客运职工安全第131条站、车应对客运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术安全教育。
新职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132条客运人员在接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
严禁在接班前和工作中饮酒。
第133条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平过道,并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钻爬车底,跨越车钩。
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不走轨心、轨面和轨枕头,并随时警觉前后列车。
禁止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小型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时必须有人引导。
第134条乘务员在上下车时,要紧握扶手,不飞乘飞降。
列车运行中严禁开车门乘凉、探身了望及清扫垃圾。
列车头尾部风档处和餐车厨房侧门处要安装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
第135条高空作业时,要身系安全带,梯子有人扶,物品不下掷。
第136条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防止触电。
第137条电气化区段停站不冲洗车皮,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第138条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
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第139条客车上水时,给水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应注意脚下杂物和来往车辆。
第二十五节行包运输安全第140条车站承运行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内容相符,符合营业办理限制和运输条件,防止夹带危险品、禁运品,正确检斤。
对单件保价千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施封,施封用品费用由保价安全费列支。
第141条列车发现无货签和无辅助标记,或不按规定填写,不打印票号的行包,应拒绝装运。
运输途中,站、车发现无签货,应查清到站,补拴货签或编制记录,运至到站。
第142条装卸车时,必须先卸后装。
装卸员要根据列车行李员指定的货位,分方向、按站顺装车,并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大件打底、小件放高、堆码整齐、巧装满载、便于清点。
使用搬运车时,拖挂车数限重车4辆、空车5辆,行驶不超速。
堆码行包不超高、不超重、不超宽,绳索捆牢,不致甩落。
第143条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牵引供电第153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
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
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
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
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
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
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给水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给水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范事故隐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给水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强化责任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稳定可靠。
给水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定期对给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七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给水设备设施。
第八条给水设备设施的选购应根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安全、经济、实用。
第九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给水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维护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给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紧急维修维护人员应随时待命,迅速响应,能够做到快速定位、快速处理。
第十七条给水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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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发文单位:铁道部文号:[77]铁机辆字100号发布日期:1977-2-16执行日期:1977-2-16生效日期:2003-6-17总贝I」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运输给水工作。
对能力不足处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需要;组织和完成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组织编制基建、大修、改造建议计划,审查年度生产财务及给水设备检修计划;掌握与改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
水电段:是铁路运输给水工作的基层单位。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工作以及段管内的给水管理、运用、检修和安全等工作,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各项给水任务。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给水领工区(车间、队)、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水电段:水电段下设给水领工区、检修车间(队)必要的股室和生产调度。
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
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情况,亦单独设置给水领工区。
给水领工区应根据段的工作计划,领导管内各给水工区、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等人员,安全地完成机车给水、清灰以及设备的使用、养护、维修等工作。
检修车间(队):负责段管内设备的修理、配件的修制及设备革新等工作。
根据检修任务,配备必要的班组。
工区(班组):给水工区由给水工长领导全站给水、清灰、净水、软水工作人员,完成机车给水、清灰和设备的使用、养护、小修,以及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
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和车间各班组,由工长领导全组人员完成各项检修任务。
水电段或铁路局应设有专门负责水道、动力机电、水处理设备的大修队伍,完成管内各项给水设备大修任务。
第3条铁路运输给水任务分为:水道设备、动力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三大类。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动力机电设备的编号,按《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其余设备编号,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4条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划分如下:、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及客车给水,以下同。
)供水的给水设备和虽不属于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有完整供水系统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划界:(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管道、水栓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栓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管理、维修。
其分界点一般以房屋或建筑物外部5米为界。
(2)铁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水表为界。
表内(包括水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表外由使用单位管理维修。
(3)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室外消火栓由水电段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配备软管。
消火栓维修、试验或使用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加铅封。
二、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或建筑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三、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排水部门维修。
其分界点,自专有部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
灰坑的排水,由灰坑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负责维修。
四、机务段、折返段和整备点的水鹤由机务段负责使用和保养;车站调车机车专用水鹤,由车站配置人员负责使用与保养;均应填写上水记录,于每月底交当地给水工区统计上报。
其维修工作由水电段负责。
五、清灰工作范围的划分为,给水站上水股道水鹤前后各30米范围内地面和地沟积灰的清除工作,由水鹤使用单位负责清理。
非给水站指定清灰点的清灰工作,均由原指定的负责单位继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向分局清算。
第5条给水设备的移设、调拨、封闭、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移设:动力机电设备在水电段管内移设,由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其他设备由水电段长批准后,报分局、路局备案。
二、调拨:铁路局管内设备的调拨,由机辆处审核后,报铁路局批准。
各铁路局间及调至路外单位的给水设备,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给水设备的调拨,须按“设备调拨通知单”(机水报一1)办理交接手续。
三、封闭、启封:对在一定时期内封闭或启封给水站,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
涉及到邻分局时应报路局批准。
四、拆除、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给水站、所的拆除或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建筑物。
如修建单位涉及管道提出拆迁要求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设计施工。
其拆迁的施工和所需材料费用均由修建单位承担。
因线路施工,造成水鹤侵入限界,影响使用时,应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7条为掌握设备质量,作好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铁路局于每年秋季组织分局及水电段对管内给水设备,按照“给水设备签定办法及质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鉴定。
鉴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部。
在鉴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第8条为掌握给水通过能力,提出增强改进措施,铁路局根据“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布置查定工作,并将查定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铁道部。
第9条为加强技术管理,搞好给水基础工作,应建立《水电段设备能力登记簿》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
具体填写及报送办法,按该登记簿说明办理。
水电段的各项必要报表及原始记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10条水电段所属机修、起重运输等设备的管理、运用、检修工作,均按照《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给水站运用第11条给水站设备的运用管理,应贯彻包用、包养、包修的三包负责制。
每台机械、净软水装置、水鹤等设备,均须指定保养人员,并加挂标示牌。
使用设备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由各局自订),其他人员不得超越职务范围擅自操作,遇有需要时,须经水电段长批准。
给水运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懂设备构造性能)、四会(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保养、会预防与处理事故、会计算生产消耗指标)。
第12条给水站设有两处及以上的给水所或水源时,应在选择水质较好的前提下,采用较经济者作为运用,其余作为备用。
使用深井水源时,应有备用深井。
给水所的机械及净、软水装置,应有备用设备。
第13条给水备用设备及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须建立保管、保养负责制。
严禁拆用零、部件,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保证在必要时即可投入运用,并要求:一、备用机械须保证不超过规定时间起动运转。
锅炉二小时;内燃机及蒸汽机械二十分钟;电动机械十分钟;软水装置二小时。
二、备用机械应按期进行运行试验。
锅炉及蒸汽机械、软水装置每半年一次;备用发电机、电动及内燃机械每月不少于一次。
每次运行试验,不少于一小时。
三、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和通水试验。
第14条采用电动机械的给水所,应逐步安装自动化装置。
已实现自动化的给水所,应根据设备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有两个及以上给水所的给水站,应实行集中控制,并建立巡检制度。
为正确统计扬水量及考核扬水效率,各所应安装计量装置,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扬水量及全扬程。
第15条给水站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下列工作:一、经常掌握水塔、水源的水位变化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计量装置,保持水塔、水池足够的贮水量,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水。
二、对净水、软水、饮用水消毒工作,要经常进行检验分析,保证供水质量。
有废水处理设备的,应检验排水质量,并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三、对有关场水、净水、软水的主要消耗指标,每班要进行分析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标准。
四、及时正确地将设备运转时间及水量、水质等有关事项,记入值班日志及净水、软水记录内。
五、给水清灰工应建立与车站、给水所的联系制度,了解列车到达时刻,提前五分钟检查水鹤,做好接车准备;完成上水工作;及时清除积灰。
上水量和清灰量,均应记入机车上水清灰记录表内。
第16条给水站给水工作人员,应建立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应共同检查、试验设备状态、安全装置,查点工具、备品,确认水塔、水池贮水量,说明或传达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给水站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给水工区对给水站的工作,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检查。
二、领工区每季度、水电段于春秋两季、分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内给水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铁路局每年对局管内的给水站工作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总结交流经验。
第18条为加强给水工作的管理,掌握与分析运用情况,给水工区、领工区、水电段应指定专人,将给水工作情况,按月作成“给水站工作报告”(格式局自定),给水工区每月二十七日前报领工区;领工区于月末前报水电段;水电段于月后五日内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汇总作成“给水运用管理报告”(机水报—2)于季后十五日前报铁道部。
第19条为保证不间断地供给铁路运输用水,应在给水站配备必要的工具、备品,贮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脂、净软水用药品及检修用料,其定量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三章水质处理第20条为了减缓机车锅炉水锈的生长,改善锅炉质量,节约燃料和保证人身健康,给水部门必须做好净、软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