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给水规则.doc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77]铁机辆字100号

发布日期:1977-2-16

执行日期:1977-2-16

生效日期:2003-6-17

总贝I」

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

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

运输给水工作。对能力不足处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需要;组织和完成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组织编制基建、大

修、改造建议计划,审查年度生产财务及给水设备检修计

划;掌握与改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

水电段:是铁路运输给水工作的基层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工作以及段管内的给水管理、运用、检修和安全等工作,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各项给水任务。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给水领工区(车间、队)、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水电段:水电段下设给水领工区、检修车间(队)必要的股室和生产调度。

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情况,亦单独设置给水领工区。给水领工区应根据段的工作计划,领导管内各给水工区、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等人员,安全地完成机车给水、清灰以及设备的使用、养护、维修等工作。

检修车间(队):负责段管内设备的修理、配件的修制及设备革新等工作。根据检修任务,配备必要的班组。

工区(班组):给水工区由给水工长领导全站给水、清灰、净水、软水工作人员,完成机车给水、清灰和设备的使用、养护、小修,以及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和车间各班组,由工长领导全组人员完成各项检修任务。

水电段或铁路局应设有专门负责水道、动力机电、水处理设备的大修队伍,完成管内各项给水设备大修任务。

第3条铁路运输给水任务分为:水道设备、动力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三大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动力机电设备的编号,按《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其余设备编号,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4条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划分如下:

、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及客车给水,以下同。)供

水的给水设备和虽不属于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有完整供水系统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划界:

(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管道、水栓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栓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管理、维修。其分界点一般以房屋或建筑物外部5米为界。

(2)铁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水表为界。表内(包括水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表外由使用单位管理维修。

(3)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室外消火栓由水电段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配备软管。消火栓维修、试验或使用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加铅封。

二、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或建筑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三、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排水部门维修。其分界点,自专有部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灰坑的排水,由灰坑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负责维修。

四、机务段、折返段和整备点的水鹤由机务段负责使用和保养;车站调车机车专用水鹤,由车站配置人员负责使用与保养;均应填写上水记录,于每月底交当地给水工区统计上报。其维修工作由水电段负责。

五、清灰工作范围的划分为,给水站上水股道水鹤前后各30米范围内地面和地沟积灰的清除工作,由水鹤使用单位负责清理。非给水站指定清灰点的清灰工作,均由原指定的负责单位继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向分局清算。

第5条给水设备的移设、调拨、封闭、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设:动力机电设备在水电段管内移设,由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其他设备由水电段长批准后,报分局、路局备案。

二、调拨:铁路局管内设备的调拨,由机辆处审核后,报铁路局批准。各铁路局间及调至路外单位的给水设备,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给水设备的调拨,须按“设备调拨通知单”(机水报一1)办理交接手续。

三、封闭、启封:对在一定时期内封闭或启封给水站,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涉及到邻分局时应报路局批准。

四、拆除、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给水站、所的拆除或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建筑物。如修建单位涉及管道提出拆迁要求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设计施工。其拆迁的施工和所需材料费用均由修建单位承担。

因线路施工,造成水鹤侵入限界,影响使用时,应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7条为掌握设备质量,作好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铁

路局于每年秋季组织分局及水电段对管内给水设备,按照

“给水设备签定办法及质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部。在鉴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第8条为掌握给水通过能力,提出增强改进措施,铁路局根据“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布置查定工作,并将查定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铁道部。

第9条为加强技术管理,搞好给水基础工作,应建立《水电段设备能力登记簿》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具体填写及报送办法,按该登记簿说明办理。

水电段的各项必要报表及原始记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10条水电段所属机修、起重运输等设备的管理、运用、检修工作,均按照《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给水站运用

第11条给水站设备的运用管理,应贯彻包用、包养、包修的三包负责制。每台机械、净软水装置、水鹤等设备,均须指定保养人员,并加挂标示牌。使用设备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由各局自订),其他人员不得超越职务范围擅自操作,遇有需要时,须经水电段长批准。

给水运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懂设备构造性能)、四会(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保养、会预防与处理事故、会计算生产消耗指标)。

第12条给水站设有两处及以上的给水所或水源时,应在选择水质较好的前提下,采用较经济者作为运用,其余作为备用。使用深井水源时,应有备用深井。给水所的机械及净、软水装置,应有备用设备。

第13条给水备用设备及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须建立保管、保养负责制。严禁拆用零、部件,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保证在必要时即可投入运用,并要求:

一、备用机械须保证不超过规定时间起动运转。锅炉二小时;内燃机及蒸汽机械二十分钟;电动机械十分钟;软水装置二小时。

二、备用机械应按期进行运行试验。锅炉及蒸汽机械、软水装置每半年一次;备用发电机、电动及内燃机械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运行试验,不少于一小时。

三、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和通水试验。

第14条采用电动机械的给水所,应逐步安装自动化装置。已实现自动化的给水所,应根据设备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有两个及以上给水所的给水站,应实行集中控制,并建立巡检制度。

为正确统计扬水量及考核扬水效率,各所应安装计量装置,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扬水量及全扬程。

第15条给水站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经常掌握水塔、水源的水位变化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

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计量装置,保持水塔、水池足够的贮水

量,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水。

二、对净水、软水、饮用水消毒工作,要经常进行检验分析,保证供水质量。有废水处理设备的,应检验排水质量,并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三、对有关场水、净水、软水的主要消耗指标,每班要进行分析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标准。

四、及时正确地将设备运转时间及水量、水质等有关事项,记入值班日志及净水、软水记录内。

五、给水清灰工应建立与车站、给水所的联系制度,了解列车到达时刻,提前五分钟检查水鹤,做好接车准备;完成上水工作;及时清除积灰。上水量和清灰量,均应记入机车上水清灰记录表内。

第16条给水站给水工作人员,应建立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应共同检查、试验设备状态、安全装置,查点工具、备品,确认水塔、水池贮水量,说明或传达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给水站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给水工区对给水站的工作,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检查。

二、领工区每季度、水电段于春秋两季、分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内给水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铁路局每年对局管内的给水站工作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总结交流经验。

第18条为加强给水工作的管理,掌握与分析运用情况,给水工区、领工区、水电段应指定专人,将给水工作情况,按月作成“给水站工作报告”(格式局自定),给水工区每月二十七日前报领工区;领工区于月末前报水电段;水电段于月后五日内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汇总作成“给水运用管理报告”(机水报—2)于季后十五日前报铁道部。

第19条为保证不间断地供给铁路运输用水,应在给水站

配备必要的工具、备品,贮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脂、净软水用药品及检修用料,其定量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三章水质处理

第20条为了减缓机车锅炉水锈的生长,改善锅炉质量,节约燃料和保证人身健康,给水部门必须做好净、软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

凡设有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所)应保证不间断地供给机车质量良好的净、软水。未设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牵引动力改革,考虑设置净水或软水处理设备。

凡供给生活饮用水水质,如不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第21条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处理后的水质标准(略)。

注:阴阳离子软水处理的水质标准,由各局自定。

第22条根据净、软水工作量的大小,水电段和净、软水所,应配备化验人员和必要的化验仪器、药品,并按照铁路局制定的化验项目和要求,建立日常和定期化验分析制度,以保证净、软水的质量标准,并降低各项消耗指标。

为掌握净水及软水质量情况,净、软水所应将化验、统计结果,作成“净、软水化验分析月报”(格式局自定)随同给水站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第23条为保证净、软水的使用效果,应严格掌握设备的停用时间,停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备因计划检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停供净水或软水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停供水的前三天由水电段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停供净、软水在8小时以内时,由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上的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

二、设备因临时发生故障必须停供净、软水时,值班人员要立即上报领工区及水电段,并同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在8小时内不能修复时,水电段应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故障排除后,应及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

第24条由水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渣,应根据《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设备检修

第25条给水设备检修,应贯彻包检、包修负责制,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检修车间和领工区,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机修设备,并建立分析检查总结制度,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

第26条动力机电设备和软水装置的检修修程,分为大、中、小修三种:

一、大修:为彻底性的修理。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件和部件,按照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

二、中修:为恢复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部分或全部解体检查、合理,更换主要配件,恢复设备性能,并整饰外观。

三、小修:为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换油、调整,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消除另小缺陷。

第27条水道设备及净、软水构筑物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维修两种,并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整站维修;定检工作实行分站负责的制度。

一、大修:彻底整修设备的锈蚀、腐朽、破损、堵塞等部分,更换所有不良配件,并根据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整饰外观,恢复和增强设备能力。

二、维修: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修理,消除设备缺陷和破损,更换部分配件,保证设备良好和正常使用。

三、定检:检查水道设备的状态及水鹤限界,清扫修理更换部分配件,消除另小缺陷及漏水。

第28条检修后的设备,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到下一个检修期。给水设备的检修周期、检修范围按附件二、附件三办理。

第29条为了编制给水设备检修计划,确定检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制定给水设备的修理系数,见附件四。给水设备每一修理系数所需的劳动量和修理费用,可参照下表并结合具体情况由铁路局制定(表略)。

第30条根据给水设备检修周期,结合质量状态,水电段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并填制“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表”(格式由局自定)。大修设备应同时填写“给水设备不良状态书”(格式由局自定)一并报分局审查,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铁路局根据各水电段编制的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汇总,并填写“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一3),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铁道部。

各段应于每月底前,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下达次月检修工作计划。

每月检修工作完成情况,领工区(车间、队)应于每月底前报段,各段应做成“给水设备检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由局自定),于月后5日前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汇总后做成“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一3)于季后15日前报铁道部。

第31条给水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大修后质量应达到优良等级;小修和维修后的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中修后质量并无单项不合格项目。验收办法按以下办理:

一、大修:委修的设备竣工后,由水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分局或铁路局应派人参加。

二、中修和维修:由领工区和车间组织验收。

三、小修:由给水工区验收。

给水设备检修后,均应进行运行试验,并做成验收交接记录。

第32条为加强检修配件互换,缩短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应建立动力机电设备及软水装置配件贮备制度,贮备量按其固定资产总值的1%核定。

第五章安全

第33条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各级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和指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活动,确保人身、供水和设备的安全。

各级领导对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现职人员须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安全考试;新职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34条给水设备应有以下保安装置:

、锅炉及受压容器:

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

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站区给水设备建设标准、给水所设备建设标准、给水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标准、给水工器具、材料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管内既有线给水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设备标准化建设,新建、改建铁路给水设备标准应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 3、总则 3.1给水所、给水站等构成的铁路给水系统是重要的行车设备,给水设备运行质量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为规范给水设备管理、提高给水所及给水站设备质量,确保供水和设

备安全,根据总公司相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给水设备运行实际,特制定集团公司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标准。 3.2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包括给水站设备和给水所设备。给水站、给水所以个为单位开展建设。 给水站和给水所全部设备建设达标后以标准化给水站和标准化给水所命名。 3.3标准化设备命名分为站段级和集团公司级。站段级标准化设备由各供(工)电段命名,集团公司级标准化设备由集团公司供电部命名。段级标准化设备建成后一年内未发生任何设备故障、事故和不良反应,方可申请集团公司级标准化设备命名。 3.4各供(工)电段要结合管内设备情况,制定既有线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规划。供(工)电段每年既有线设备标准化建设数量不得低于设备总数的15%。 3.5各供(工)电段要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给水设备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加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力度。集团公司按相关规定将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段的考核。 3.6给水标准化建设应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检修和整治等同步进行。 3.7为满足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应有计划地提高给水设备标准,增强给水供给能力,改善供水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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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77]铁机辆字100号 发布日期:1977-2-16 执行日期:1977-2-16 生效日期:2003-6-17 总贝I」 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

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03.01 【实施日期】198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

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 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牵引供电 第153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 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给水管道 应知应会

应知应会 1、铁路给水的宗旨是什么? 答:铁路给水的宗旨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满足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 2、对给水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供水和车站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3、管道工自控措施? 答:(1)上岗必持证,着装按规定(衣、帽、靴、眼镜和手套); (2)作业地点、内容、安全措施三清楚,作业之前三检查(位置、状态和工具); (3)站内行走、乘坐车辆按规定。 4、管道工卡控措施? 答:(1)挖沟、坑防塌方,作业中有防护,夜间设红灯(站内除外); (2)手持电器必配保安器; (3)隐蔽设备相关单位有配合。 5、管道工互控措施? 答:(1)搞好预想、制定安全措施,确定施工方案; (2)作业和巡视时要同出、同工、同归; (3)施工、挖漏作业中,执行标准化作业,安全员做好监护。 6、普通钢管、镀锌钢管、铸铁管的大修年限? 答:普通钢管7-10年,镀锌钢管10-15年,铸铁管20-25年。 7、设备质量等级为几种? 答:优良、合格、不合格。 8、优良设备的标准是什么? 答:无不合格项目,主要项目80%及以上为优良,评为优良。 9、合格设备的标准是什么? 答:项目无不合格,一般基础上合格达到50%评为合格。 10、水道设备修程有几种? 答:大修、中修、小修。 11、水道小修的内容? 答:检查水道设备的状态及水鹤限办,清扫修理更换部分配件,消除零小缺陷及漏水。12、水道中修的内容? 答: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修理,消除设备缺陷和破损,更换部分配件,保证设备良好和正常使用。 13、给水设备分类? 答:水道设备、用水设备、管道设备、扬水设备、水处理设备、检修及其他设备。 14、水道设备分类? 答:水源设备、贮水设备、配水设备、计量设备、水道探测设备、其他设备。 15、铁路给水系统的布置形式? 答:统一、分质、分压、分区。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给水安全,确保列车水源清洁、水质卫生、给水设施正常运行,维护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客运、货运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遵循便民、安全、卫生、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加强对铁路给水安全的知识普及和培训。 第五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给水点设施 第六条给水点设施应建设在地理位置方便、环境卫生良好的场所。 第七条给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关于给水设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给水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水源清洁。 第九条给水设施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给水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旅客识别和使用。 第三章给水水源 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应从地下水或安全水源中获取,禁止使用污染水源进行给水。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水源卫生。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四章给水操作 第十五条给水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熟悉给水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给水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私自修改设施。 第十七条给水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病。 第十八条给水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要求,在操作前后洗手,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给水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给水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火车机车的正常运行,确保旅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所属车站、车辆段及相关部门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给水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做到勤勉工作,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给水工作涉及到对火车机车给予饮水,水质的安全与否与旅客乘车安全直接相关,因此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修改给水设备参数,严禁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效果。 第六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给水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管道系统严禁私接私改,严禁私自改换给水设备和管道。 第八条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给水设备必须安装完善的保护装置,如超压保护、漏水报警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三章给水水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必须经过相关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水源。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的安全。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必须采取防止外界污染的措施,如设置防护栅格、加盖防护罩等。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配备相应的过滤和净化设备,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四章给水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禁不按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给水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参数,确保给水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给水工作应注意工作流程的顺序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相应设备。 第十九条给水工作应做到水源分流,确保给水的正常进行。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绪论 1.1 背景与意义 随着铁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铁路给水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旅客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给水安全工作,提高铁路给水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列车正常行车,保障旅客安全,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铁路线路和车站的给水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给水泵、给水管道、给水调节设备等。 第二章给水设备的安全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 设立铁路给水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1.2 建立给水设备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培训计划,确保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2.2 设备维护管理 2.2.1 制定给水设备的巡检和维护计划,明确巡检频次和维护标准。 2.2.2 每年对给水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

2.2.3 定期对给水设备进行技术状态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2.3 应急预案 2.3.1 建立和完善铁路给水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3.2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给水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3.1 设备操作管理 3.1.1 给水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1.2 对给水设备的操作进行明确规定,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方式和参数。 3.1.3 设备操作记录和异常情况报告,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 3.2 设备维护管理 3.2.1 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检查管道连接、清洗过滤器、更换易损件等。 3.2.2 严禁擅自进行维修和改动,必要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3 安全防护措施 3.3.1 给水设备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一、前言 安全是铁路建设和运营中最为核心的价值之一,给水安全工作 是铁路运营过程中的紧要环节。经过多年的阅历总结和案例分析,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规范和标准。本文将介 绍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实施方法,以期提高大家对铁路安全 工作的认得和理解。 二、给水安全的定义 给水安全是指铁路运输中,通过铁路站场、供水管路和设备等 系统,将水源输送至车载供水设备,确保列车在行驶过程中的供水 安全和质量的一系列工作。给水安全的目标是确保列车供水设备无 损坏、分裂、渗漏,避开引起不安全物质污染给水系统,保证旅客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三、给水安全工作的要求 1、全面的风险评估:定期对铁路给水系统进行风险评估,了解 可能显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订立应对措施和预案,提高安全预警 本领。 2、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给水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订立规章制度,加强特别情况下的 应急工作。 3、有效的检测手段:建立检测设备和方法,对铁路给水系统的 压力、温度、水质等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监测,适时发觉故障和问题,供给有效的参考看法。

4、专业的维护团队:建立专业的给水安全维护团队,加强设备 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发觉异常情况适时进行处置和修复。 5、高效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数字化手段适 时收集、分析和发布数据,为给水安全工作供给科学支撑和引导。 四、给水安全工作的实施措施 1、检查和维护给水设备,严格执行检查、验收、保养、修复和 更换工作。 2、统一管理和监督铁路给水系统,确保车站和不同地点配水管 道的协同管理。 3、把握给水管道的情况,建立细致的管道图和技术档案,适时 了解管道的使用情况、受损情况和扩建方案等。 4、做好防污染工作,使用清洁设备和工具,定期更换消毒药剂,保证列车供水设备的卫生安全。 5、完善应急预案和机制,明确责任人、任务内容和应急措施, 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 六、总结 铁路的运输业务需要高效、安全和牢靠的给水保障,铁路给水 安全关系到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铁路客运的声誉和品质。 本文阐述了铁路给水安全的要求和实施方法,旨在为广阔铁路工作 者供给一个规范和标准的安全工作方案,以此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 旅客出行的安全。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与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与铁路营业线施工及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铁路运输是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列车正常 运行。给水是保障列车行驶中正常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而铁路给水 安全工作规程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则是为保障给水 安全而设立的一套工作规范与管理细则。 二、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1. 给水安全的重要性 给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列车的运行安全和旅客的出行舒适度。正常的 给水工作能够确保列车在行驶过程中能够及时补充水源,避免列车因 缺水而发生故障,同时也能够为车厢提供饮用水,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 2. 给水设施的管理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中需要详细规定给水设施的分类、配置和管 理要求。给水设施应按照规范进行布置,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 保其正常运行。此外,给水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列车运行的需求,并能够在列车到站时提供足够的给水能力。 3. 给水操作的规范

给水操作是保障给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工作规程需要明确 给水操作的要求,包括给水操作的步骤、时机以及操作人员的要求。 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以 确保给水过程的安全与可靠。 4. 给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在给水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如设备故障、水源中断等,这会影响到给水工作的正常进行。给水安全工作规程需要制定相关应 急处理措施,通过预案预防和应对各种可能的异常情况,以最大限度 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 三、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施工环境与安全管理 在铁路营业线进行施工时,需要保证施工环境安全并有效管理。施 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列车驾驶员、施工人员和行人能 够清晰识别,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危险事故。 2. 施工人员资质与培训要求 铁路营业线施工需要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及安 全管理实施细则需要明确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并规定相关的培训计划。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才能参与施工工作,以确保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 施工设备和工艺要求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1. 引言 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为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出行,针对铁路给水的安全性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本文档旨在明确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程和要求,以保障列车给水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2. 负责人和责任 2.1 负责人:铁路局或车辆段的车辆保障部门负责设计、实施和监督铁路给水 安全工作。 2.2 责任: •设计负责人:负责铁路给水系统的设计,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实施负责人:负责铁路给水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日常运营,并保障系统正常运作。 •监督负责人:负责对铁路给水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给水设备和材料 3.1 给水设备:铁路给水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和要求: •给水装置:包括给水泵、给水贮存装置等设备,应能稳定、可靠地向列车提供给水。 •给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高压缩强度的材料,确保给水畅通无阻。 •其他配套设备:包括过滤器、调压器、测量仪表等,用于控制和监测给水设备的运行状态。 3.2 给水材料:给水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质量合格,不会 对水质产生污染。 4. 给水操作流程与要求 4.1 准备工作: •巡查给水设备和材料是否正常运行,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给水管道是否畅通,防止堵塞或漏水等情况发生。 •检查给水贮存装置是否充足,及时补充水源。

4.2 给水操作步骤: 4.2.1 车辆给水: •按照列车到站时间和需要给水的车辆数量,提前准备好给水设备。 •检查列车给水接口是否正常,确保接头紧固可靠。 •打开给水泵,向车辆提供足够的给水,同时观察给水系统的运行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停止给水并检修故障。 4.2.2 贮水池给水: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打开供水管道,向贮水池注入清洁、安全的水源。 •维持贮水池的水位在合适范围内,防止溢出或干涸。 4.3 停止给水: •当列车给水完成或不再需要给水时,应及时停止给水设备,并检查供水管道是否关闭,防止浪费和水源污染。 5. 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5.1 安全措施: •给水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给水设备和管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稳定可靠。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给水设备故障处理和紧急情况应对。 5.2 应急预案: •当给水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给水,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快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除或紧急修复,确保给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如无法及时修复,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如调用备用给水设备等,确保列车正常运行。 6. 总结 本文档明确了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程和要求,包括负责人和责任、给水 设备和材料、给水操作流程与要求以及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铁路局和车辆段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并不断优化和改进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铁路和水路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两个基本部分,它们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具备了广泛的运输功能和独特的运输特点。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就是指在铁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之间实现货物的转运和联合运输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优化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本文将结合当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讨论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发展历程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是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中的一项重要变革。自1991年提出“沿江、沿海和向内陆铁路线布局”的国家战略开始,铁路和水路两种运输方式就存有承接转运的可能性。此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模逐渐扩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联运体系,形成了铁路与水运联合运输的新形态。 2009年,交通部印发《铁路货物联运规则》,明确了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联运方式、联运运费、客票核算与管理等具体规则,标志着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渐实施,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加快推进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建设,成为了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任务。 二、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优缺点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优点有: (1)多式联运有效提高了运输效率。铁路和水路是国家大运量运输工具,铁路安全、快捷,而水路则拥有运输成本低、装载量大的特点,两者实现联运从而可以充分发挥相对优势,提高运输效率。 (2)货物运输成本相对较低。联运使得货物能够穿越各个模式的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成本较低的模式进行运输,进而实现运输成本相对较低。 (3)联运能够涵盖更广的区域。联运使得铁路和水路等模式的运输方式可以实现物流节点的互补和资源的共享,从而更好地满足各个区域客户的运输需求。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的缺点有: (1)联运过程中存在转运损失。由于运输过程中涉及到多次装卸,货物的损失率相对较高,转运损失是联运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联运过程中存在态度协调难题。由于涉及到不同运输单位的合作,联运过程中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利益协调难题,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规范统一协调。 (3)联运中出现物流信息不流动、不畅通等问题。目前我国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水平还需要提高,在物流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大调整空间。 三、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是当今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作为公共交 通方式,为市民提供便捷和快捷的交通服务,促进了城市社会经济的 发展。然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不仅需要考虑到交通运输的需求, 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城市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给水排水等方面。因此,对于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 意义。 Step One:制定技术标准的背景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的给水排水系统具有特殊性,对于城市运行的影响 非常大。如果给水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不得当,会导致运行成本增高、污染扩散等问题,进而威胁到轨道交通的安全稳定和市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因此,制定合理的技术标准,可以推动给水排水系统的优 化设计、工程质量的控制、运行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使得城市轨道 交通在长期运行中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 Step Two:制定技术标准的现状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的现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 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及验收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标准》等,对建设、设计、验收、运行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制约给水排水系统优 化和管理的问题。例如,建设过程中设计不规范、工程质量不稳定、 现场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缺陷;运行过程中管理混乱、维护保养不及时、

排放标准不达标等方面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技术标准制定的不够严格、不够周全等原因。 Step Three:技术标准的改进方向 为更好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的优化和改进,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增强技术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加强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实际调研和实地考察,提高技术标准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2、加强技术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的实施体系,确保技术标准依据性和合规性,防范不规范建设及运行的风险。 3、优化技术标准的适配性,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分类体系,因地制宜地选择适用的技术标准,实现对不同城市、场地和环境的技术管理。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重要而又复杂,需要全社会、多方参与,协同推进,从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与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铁路供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 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 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执行相关 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 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供 水运行安全十分必要。 第4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 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 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范》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 故的基本规程。铁路供水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范。要努力钻 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 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 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 经济损失的,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 事责任。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 补充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条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发现有 人在喝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服装和劳动 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 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 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 面或有倒塌危险、在有毒气体和湿度过高的地方休息、饮食、乘凉或 避风雨。 第12条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 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 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 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冲过线路或在道床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 岔转动部分。 第13条所有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 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 修电气设备和其他危险操作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铁路规范.doc

铁路规范 现行的我国铁路建设遵循的规范是什么?以下是整理的关于铁路规范的内容以供参考。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2-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3-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4-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05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99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10010-98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程TB10012-2001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TB10013-2004 铁路工程地质钻探规程TB10014-98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TB10017-99 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TB10018-2003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铁路特殊土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2 铁路无人值守机房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TB/T10034-2005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铁路备用柴油发电站设计规范TB10039-93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TB10041-2003 铁路工程CAD技术规范TB10044-98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程TB10049-2004 新建铁路摄影测量规范TB10050-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TB10052-97 铁路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TB10054-97 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TB/J10058-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TB/J10059-98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TB10066-200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10068-2000 铁路岩土分类标准TB10077-2001 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TB10079-2002 铁路轨道设计规范TB10082-2005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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