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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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及改革

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及改革
均市 盈率 水 平和 行业 平均 市盈 率水 平 ,给 出区间 限制 ,超过 上限 ,
对 于 无 需参 与网 下 申 购 的 初步 询 价 商 ,其 报 价 没 有 很 强 的约 有 关部 门应 该 对 IO公 司的 市盈 率 进行 灵活 的限 制 。参 照 当时 的平 P 提 高新股 的报 价 ,存在 一定 的道 德风 险 。而 对于 有意 向 申购该 股的 有 关部 门有 权利 进行 市盈 率调 查及修 正 ,对 于市盈 率过 高 的 ,有 权 机 构投 资者 ,则会 联合 起 来 ,尽 量压 低 初步询 价 ,然 后在 网下 申购 利终 止上 市要 求 。 过 程 中以询价 区 间的最 大值 报价 ,以实现 新股 低风 险 的较 高收 益 。
问题愈 演愈 烈 。 力权衡 机构 与散 户 的权利 。
二、我 国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股 申购存在 不公 新

2完善询 价制 度 . 切 实 发 挥 询价 制度 的积 极 作 用 ,进 一 步 完 善询 价 制 度 。证 监 务 ,使 得询 价结 构真 正能 按 照公 司 内在 价值 报价 。可 以将 初步询 价 和累计 询价 机构 统一 管理 和 要求 ,使 得他们 都参 与股 票 的配售 ,同 时要 求询价 机构 以其 报价 参 与和 中小投 资者 一起 的 申购阶段 ,从 而 3限 制发行 价格 .
新 股发行过 程 中机 构投 资者与 中小投 资 者的公 平 ,完善 询价 制度 ,限制发 行价格 ,对二级 市 场 中首 日上 市股 票 实行 涨跌 幅限 制 ,以 完善我
国的新股发 行 制度 。
[ 关键 词 ] 新 股 发行 制 度

问题
改 革 程 ,逐步 降低 网下 申购 的 比例 ,时机 成熟 时甚 至可 以取 消部分 网 下 降低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中签 率 ,提高 中小 投 资者 的 中签 率 。条 件 允许

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

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

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一、引言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提高经济水平的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股票市场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股票发行制度在不同阶段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

本文将回顾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变迁历程,着重分析了注册制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的影响与变革。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发行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股票市场处于萌芽阶段。

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股票发行完全由政府控制和安排,无论新股发行的数量还是发行价格,都是由政府来决定。

这种发行体制导致股票市场发展缓慢,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机制,股权配置是由政府主导的,投资者的选择余地非常有限。

三、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1. 发行制度的分层改革为了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和增加投资者的选择,中国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行发行制度的改革。

首先,于1993年引入了以国家批文为核准依据的新股发行机制,取消了政府对新股发行的直接控制。

然而,这种发行机制仍然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多、发行过程不透明等问题。

随后,2001年,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实行一般公司可选择境内/境外两种发行原则”,即改革成为一般公司自行选择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

这一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股发行的制度,丰富了新股的投资渠道。

2005年,中国证监会实行了分层发行的制度改革,根据公司的规模、盈利能力等要素,将新股发行分为创业板、主板和中小板三个层级,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这一改革促进了新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引入注册制2013年,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实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

注册制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机制,其核心思想是取消核准制,改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投资者根据信息自主决策。

注册制的引入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旨在进一步提升市场效率,促进投资者的参与和保护。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新发行制度的实施为一些股票的顺利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现行发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也逐步暴露出弊端。

一、我国新股发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定价机制不完善,影响股票市场有效性与合理性询价制度下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

IPO 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

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

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

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
影响因素
新股发行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公司业绩、行业情况、市场情绪、投资者需求等。
定价体系与影响因素
逐步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简化发行流程,降低上市门槛。
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发行方式改革
引入市场化定价方式,提高发行价格合理性。
定价机制改革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监管制度改革
国际经验
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的发行制度和定价机制。
发行规模与节奏
发行渠道
新股发行渠道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等。
发行策略
发行策略包括定价策略、配售策略、营销策略等,旨在吸引更多投资者购买新股。
发行渠道与策略
03
新股发行的监管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服务机构
监管机构与职能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核准
发行核准制
注册制改革旨在推动发行审核机制市场化、法治化,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制改革的背景
市场化程度高、审核标准明确、审核流程透明、信息披露责任强化。
注册制的特点
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支持实体经济。
注册制的优势
注册制的特点与优势
国际经验与启示
市场化程度高、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进市场化改革,证监会仅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公示信息披露文件
注册制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
监管制度与法规
发行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

新股发行制度解读

新股发行制度解读

新股发行制度解读引言新股发行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9年3月1日起,新版《证券法》正式实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本文将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解读。

新股发行的概念和意义新股,即新发行的股票,是企业在市场上的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发行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股票融资获得大量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购买新股获得未来股票价值增长的机会。

因此,新股发行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一环。

新股发行的途径目前,新股发行主要有两种途径:1.公开发行企业通过公开招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全体投资者(包括散户)发行和集中竞价发行,发行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通常情况下,发行后企业的股票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非公开发行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分配股份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

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数量不得超过35人且单个对象需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发行总数的5%。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以在场外市场上进行交易。

证监会的审核程序证监会在审核企业新股申请时,主要会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运营情况、证券发行和承销安排等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程序如下:1.企业向证监会递交申请资料企业需要向证监会递交新股发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业务描述、前三年的财务数据、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2.初审证监会会对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验证申请额度、股价和发行时间的合理性,核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准确等。

初审不通过的企业需要对申请资料进行完善或者撤销申请。

3.反馈意见证监会在初审后,会根据申报企业的情况,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如果企业需要修改招股书,则需要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资料。

4.暂停审核对于不合规的企业申报,证监会会采取暂停审核的措施,直到企业整改或作者撤销申请。

浅谈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浅谈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募也包括公募 , 他们承销发行的新股 , 基本都是普通 股 . 像 优先股之类 的特殊股 , 从 1 9 9 3年 台《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直到现在为止 , 从
更好的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才是 我们研究和关注的命题 。
关键词: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 定价方 式改革 ; 询价制度
取了多种定价机 制, 其 中包括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 价格机制 、 尝试试用 的拍卖机制和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及其混合发行机制。
新 股 发行 制 度 的 历 史 变 迁
小企业顺利融资难的问题等等 。 正是 由于这类政策 目 标. 新股发行制度 都显著倾向于部分利益集 团, 这显然违背了资本市场市场化的 目 标, 造

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 的通知 》 , 将一级市场的定价行为和二级
市 场的投 资行为相挂钩 。 第 四阶段 : 2 0 0 5年 , 我 国开始试运行市 场化定 价机制 , 引进股票发
行 询价制度 。即发行股票的企业及其保荐人 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来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 2 0 0 6 年 9月 1 1 日颁布的《 证券 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
经济祝野 2 0 1 3 年第 0 2 期 E c o n o m i c V i s i o n
金融财税
浅谈我 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余 , J 、 松 I H 0月份 中断 I P O以来 , A股 的发行 呈现停滞状 态 。随着新任证监会主席的上台, 市场对 I P O重启预期愈发强烈 , 毕竟 股票市场主要功能是市场融资。 因此 , 如何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以
制度 。实践中 , 发行者大都采用按股票面值发行。 第二阶段 : 1 9 9 0 年一 1 9 9 8 年, 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主发行企业 的每 股收益和一个 相对固定 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 的, 即固定定 价方式 。 第三阶段 : 1 9 9 8 年末一 2 0 0 1 年3 月。 对新 股发行市盈率 的限制开始 放开 . 不再规定其上 限 , 新股定价方式开 始走向市场化 。1 9 9 8年底 的 《 证券法》 将新股定价 改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定 价 , 确立 了发行 的利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新股发行制度是指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新股发行制度:1. 发行市场条件:公司在发行新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市场条件,如连续盈利、良好的经营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这样可以保证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才能进入资本市场,降低投资风险。

2. 发行对象限制:新股发行应当面向广大投资者,不能私下发行给特定的人或机构。

这样可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发生。

3. 信息披露:公司在发行新股前需要对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合理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增强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4. 发行定价机制:新股的发行价格应当公正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

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如询价、竞价等来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影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中介机构监管:发行新股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

他们对发行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评估,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6. 锁定期制度:新股发行后,股东应当按照规定的锁定期限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以防止短期内大量抛售引发市场波动。

锁定期制度可以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 罚则制度:对于违反新股发行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罚款、暂停发行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新股发行制度的规定和实施,能够有效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给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正和公平的融资平台,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股发行制度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资本市场公正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

在制定和实施新股发行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在发行新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市场条件。

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和发展,新股发行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新股发行制度是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新股发行制度的概念、历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新股发行制度的概念新股发行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公司首次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的制度。

新股发行是公司获得资金的一种方式,也是市场投资者参与公司投资的途径。

新股发行制度主要包括申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

新股发行制度的历史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和完善。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实行的是公开招股制度,即公司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来自于公众。

由于无法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市场反应迅速并且有较大波动。

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发审委制度,即证券监管机构对新股发行进行审核。

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新股发行制度开始向注册制靠近。

2019年,证监会正式实施股票发行与交易试点注册制,新股发行制度发生了远-reaching重大变化。

新股发行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注册制新股发行制度。

注册制新股发行充分考虑了市场供求关系与决策机制,更加灵活。

和以往不同的是,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公司无需再响应证监会的发行准入审批,而是仅需通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审核后即可上市。

证券市场采用注册制后,机构投资者发行认购占据更大的优势,新股定价也更加市场化。

但是,注册制新股发行,更多需要市场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如何做好风险控制,杜绝恶意炒作,是市场参与方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存在的问题新股发行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国股市存在的难题。

在新股发行市场中,由于发行规则不严谨,而出现了诸如“炒新”、抢楼盘等山寨募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投资者的权利和市场公正。

此外,新股发行定价也一直是一个争议点。

尤其是在注册制下,新股定价往往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这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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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新股发行定价的财务影响篇一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并使上市公司根据股本的情况顺利发行其相应的股份,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分为“网下询价和上网定价发行”两个阶段。

那么我公司的股票面值每股为1元,真正市价值多少钱?如果公司已经在交易所交易,容易得知其市价;但对于许多尚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困难而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事。

一、如何确定新股发行价理论上,股票的价格就是股东可得到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这包括:红利和未来预期收益。

我们在对新股定发行价时,可能会先找出可对比的已发行的股,对比和评估其发行量、红利收益、成长率、竞争实力和资产价格,尽量估算出接近等于最终市价的新股发行价,但事实上是难于肯定。

正是由于存在对股票价格的不同意见和异议,所以股价会有波动或频繁波动,导致在同一价格下一些投资者会决定卖出而另一些投资者会决定买进。

我们从表一1中以来中国新发行150多只新股中几只典型股票的发行表现,看看发行人或卖方对新股发行价制定得如何?正如投资领域的许多事情一样,这些事情用事后是容易回答得多,但事前往往就难以确定。

二、价格过高的影响想要将价值2.00元的股票以2.50元出售的人会发现几乎没投资者想买它。

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时,发行人或卖方希望避免高于股票真是价值的价格。

定价的股票在开盘第一天的涨幅非常小,基本都在10%以下,超认购倍数一般都在150倍左右。

低定价的发行则较好。

在开盘当日其股价上升幅度基本上都超过了100%,超认购倍数基本都在200倍以上。

对新股发行申认购的强烈程度收到定价高低的影响,定价越低,对新股申认购的需求量就越大,所发行的股票就越有可能售出。

三、价格过低的影响新股发行价难以确定,但常常出现低定价,其主要因素包括:1.股票未来收益、成长性和红利的预期的不确定性。

2.低定价的发行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更有可能卖出从而也保护了承销商不受损失。

3.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但期望在交易开始的价格上升中得到额外的收益。

低定价意味着投资者会满意。

价格定得过高有卖不出去的风险,而价格定得过低却有很大的不利财务影响。

新股发行价过低就可能仅仅是增加了为筹集一定金额资金必须发行的股票数量。

比如:以每股1元发行,要发行1千万股才能筹集到1千万;而以每股2元发行,则只需发行5百万新股。

出售给外界大量的新股会降低现有股东的控制地位,降低了其股票的市价、每股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很可能也会减少他们本可收到的。

红利。

如果现有股票持有人想要出售一定比例的股票,低发行价就减少了所本应能得到的金额。

我们用月27日上市发行的四川成渝(股票代码601107)的新股发行价作为一个低定价的财务影响的例子。

我假设一下:如果“四川成渝”公司按其股票上市日收盘市价的90%左右(每股10.09元)定价作为新股的发行价发行,财务数据上会有何变化?该股发行价较高的每股10.09元的水准上,筹集180000万元资金只要发行17839.44万股就行,可少发行32160.56万股的新股;这可使新股发行后公司股票的总数降低25.51%原有股东将会保留较大比例的公司控股权,即:93.48%而不是83.65%的控制权。

较少的股票总数也会使得预计每股收益从0.25元上升到每股0.279元,相当于上升了11.60%预期每股的所有者权益和红利也会有相似的提高。

如果公司保持相同的每股红利,所需的营运资金总额可能就可相应降低。

新股发行的低定价会是原有股东在其投资价值方面损失有多大?总计他们会损失新股发行的市值总额和公司在这些股票上所得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对于“四川成渝”公司来说,就是50000万新股的市值总额(按收盘价每股10.90元计算)5450000万减去发行新股实际收到的金额(按新股发行定价每股3.6元计算)180000万元,损失总额为5270000万元。

这实质上是股票价值从原有股东转给了新的投资者。

如果我们用新股发行前的股票总数(255806万股)去除损失的5270000万元,我们就计算出原有股东每股损失20.6元。

从四川成渝新股发行中可明显看出,低定价对所有者的控制地位、每股收益、红利和每股所有者权益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股发行价的定价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新股发行时宏观经济和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

高定价固然会有风险,低定价会降低现有股东的控制地位,降低了其股票的市价、每股收益和所有者权益、本应收到的红利。

能否制定出合适的新股发行价,对于发行人或卖方来说无疑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事,但考虑周全、科学评估,总是能找出基本相适应的定价,既保护原有投资者的利益,有避免股票上市后激烈波动。

新股交易制度篇二新股交易制度过会即给批文,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意见》规定,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时间窗口,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

未来新股发行节奏有望由市场自主调节,从而实现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供需平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意见》规定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时点,以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各界足够多地时间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增加了对于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

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探索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这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了政策空间。

证监会审核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条是此次意见稿非常重要的提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监会三个月内审核期限是非常紧张的,这就使得证监会只有时间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材料是否有缺,条件是否符合等。

没有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趋势等。

进一步推进存量发行《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破发与减持挂钩,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更多的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其实造成新股破发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行市盈率过高,还有二级市场的走势波动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略显严苛。

另外,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当市场价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价值未能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时,其减持的意愿本身也是较低的。

另外,《意见》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约束惩罚力度,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意见》特别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通过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利空”预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对未来股价进行相应的预判。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新规下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另外,这次改革对新股定价取消了“25%规则”限制,此次意见稿仅对于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须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并细化了必要的提示内容。

这一变化给之前因行业划分等原因导致个别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不复存在。

扩大询价对象主体这部分内容《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重新做了修订,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

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减少了报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另外,结合10%的剔除报价,由于有效投资者家数比较有限,所以每家可以拿到的股份数量较多,而且报高了价格就会被剔除,这样报价必然会往低报,这可以部分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信息披露遵循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

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

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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