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性质

合集下载

论股权的性质

论股权的性质
[ 键 词 ] 权 ; 权 性 质 ; 拟 产 权 关 股 股 虚
[ 中图分类号 ] I12 F 2 .6
[ 献标识码 】 文 A
[ 文章编号 ]04— O 7 2 1 0 0 9 o 10 7 7 (O 1 4- 0 4~ 4 J 观 点 或 认 为 股 东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认 为 股 东 和 公 司 法 人 同 时 享 有 所 有 权 , 是 前 者 与 公 但 司 作 为 法 人 相 互 分 离 等 不 符 , 者 则 与 民 法 中 的 后
权 或者 股 东 权 益 ,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解 释 。 有
物 一 权 ”主 义 原 则 相 冲 突 。 (二 ) 有 权 观 点 共 该 观点 认 为股 东是 按 I 东 的持 股 份 额 N:
广 义 的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享 有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总 称 。 狭 义 的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对 公 司 出


股 权 在 我 国 法 律 制 度 中 最 早 出 现 在
1 9 年 实 施 的 公 司 法 , 篇 也 只 有 “股 权 9 4 通
分 布 ”四 个 字 , 正 将 股 权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使 真 用 的是 新 修 订 的公 司 法 , 是 新 公 司 法 仍 但
未 对 股 权 进 行 定 义 。对 于 股 权 的 定 义 仍 停 留 于 学 术 层 面 , 术 界 认 为 股 权 又 称 股 东 学
21 0 1年 8月
枣庄 学 院学 报
J RN A HU G U I E I Y OU AL OF Z OZ AN N V RST
Au . 0 1 g 2 1
第2 8卷
第 4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股权是⼀个复合的权利,包括经济性的⾃益权和⾮经济性的共益权,共益权体现了股东资格的⼈⾝性,不可继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性,为了保持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向股东以外的任何第三⼈转让股权都应适⽤公司法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规则。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有哪些?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种观点。

(⼀)股权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

股权所有权说⼜有两种,⼀种是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说,另⼀种是双重所有权说。

前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股东财产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两权分离。

后者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

修改前的《公司法》持后⼀种观点。

该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表明,国家将资产投⼊公司后,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出资的财产并未因出资⽽转移所有权。

在国家对出资后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公司对国家出资财产也享有法⼈财产权。

所谓“法⼈财产权”就动产和不动产⽽⾔,实质上就是法⼈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同⼀财产上存在着两个所有权。

不仅违背了⼀物⼀权原则,⽽且造成公司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

将股权视同所有权,将会否定公司独⽴⼈格的基础独⽴财产,导致对公司法⼈财产权的否定。

所以修改后的《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股权债权说该学说主张股权本质上是债权,认为公司⾃其取得法⼈资格时起,实质上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股东对公司的唯⼀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此即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

这⼀转化的完成使公司成为所有权的唯⼀主体,完全按照⾃⼰的意志占有、使⽤、收益和处分公司的财产,⽽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

股东只关⼼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意介⼊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

股权性质和股权结构

股权性质和股权结构
20
控股股东性质与绩效比较
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产权的持有形式不同,其经营绩效的表现也 会有所不同.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 更好的监督机制会带来更高的经营绩效.
本文的贡献
在转型经济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较方面,我们发现,二者的约 束条件和治理机制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也不同于发达的市场经济; 此时,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产权仍然有其一定的优势,在恰当的管理 之下会优于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的存在可以向企业提供有执行力 的约束.
14
控股股东性质与绩效比较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 vs 国有企业控股
假设2: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企业控股的 上市公司有着更好的经营绩效.
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相比,国有企业有一个更好的风险承担和利益 分配机制,可以选择更具有竞争力的管理人员,可以实现对控股公司 更好的监督,并且还面临着更少的行政干预. 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选择上市公司 的董事和管理层,但是并不承担由于其选择所产生后果的任何风 险 .反之,国有企业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收入是税后收入,可以根 据其自身的经营计划加以使用.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任何增长 都可以被看作是国有企业股东的投资收益.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 常会有基于公司绩效表现而获得的货币奖励. 以上差异还会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在选择和监 督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方面的能力和积极性. 行政干预程度.如果一个企业是按照政府的一个部门来运作,并且 其管理层直接由政府任命的话,那么行政干预将变得非常容易和 普遍.反之,如果政府只是作为一家大型独立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 是通过董事会来实现其自身意志的话,行政干预仍然是可能的,但 是成本会变得更高并且过程会变得更加透明.

股权的性质和种类

股权的性质和种类

股权的性质和种类合同书甲方:(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双方现就股权的性质和种类进行讨论和协商,并经双方充分了解和共同确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和原则1.1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一起进行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管理和运营相关业务。

1.2 双方原则上以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二条股权的性质2.1 本协议中的股权是指甲方和乙方在特定企业或合作项目中所拥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股权份额、有限合伙权等。

2.2 股权的性质以及乙方所拥有的权益比例详见附件一《股权明细表》。

第三条股权的种类3.1 股权种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权、非公开发行股权、优先股权等。

3.2 双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具体股权种类上进行协商和约定。

第四条股权的转让和限制4.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如需转让股权,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4.3 若一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转让股权,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一切商业秘密、经营模式、技术资料等均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非法使用。

5.2 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6.1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解除。

6.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义务,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附件:股权明细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投资还是自己创办公司,大家可能都会听到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

那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股权的内容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投资;也能让大家在创业的过程中,明确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

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

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

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公司法》第五章股东、股权与股份

《公司法》第五章股东、股权与股份

的条件和流程。
3
股权转让手续
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依法履行相 关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股份的性质和种类
普通股
普通股是公司最基本的股份类 型,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优先调 整权。
优先股
优先股具有较高的优先权,包 括优先分红、优先偿还本金等 特殊权益。
特种股
特种股具有特殊的权益和约束, 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设立。
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1
讨论和决议
2
股东会议上讨论公司事务,作出决策,
例如选举董事、批准财务计划等。开股东会议,通知股东参 加,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
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 和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决策与监督
作为公司的股东,您拥有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 的权利,推动公司良好运营。
股东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股东是指通过持有股份而成为公司的所有人,享有相应的 权益和义务。
《公司法》第五章股东、 股权与股份
本章介绍《公司法》中有关股东、股权和股份的重要内容。了解股东的定义、 股权的含义和种类以及股份的性质和种类。
股东权利和义务
1 投票权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行 使投票权,参与公司重大 决策。
2 分红权
作为股东,您有权分享公 司的利润,并获得相应的 分红。
3 信息权
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 和运营信息,以便进行合 理的监督和决策。
维护权益
股东有责任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保护 自己的利益。
承担风险
作为公司股东,您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也有机 会从公司的成功中获益。
促进发展
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源和支持,推动 公司不断壮大。

试析我国股权的性质

试析我国股权的性质
思使 用 、 收益和 处 分 财产 。随着 近 年 来 公 司 所 有权
益 的权 利 。 而在 我 国 , 有学 者 认 为 应赋 予 社 员 权新 的理 论
与法律内涵 , 使之更适应股权 , 与所有权及债权相 并 区别 。社员权所包含 的新 的理论和法律内涵有 : 第


股东出资后 , 其财产 的所有权下移至股东和公司
的 实际情 况 , 是今 后研 究和发展 的 方 向。
关键词 : 股权; 股权性质 ; 特殊民事权利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1 9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0 )3— 0 2—0 D 2 .9 . 1 A 10 6 5 (0 9 0 0 8 4


股 权 的概念 及股 权性 质 的研 究意义
收 稿 日期 :0 8—1 20 1—1 7
作者简介 : 赵远( 9 8 18 一
)男 , , 北京人 , 北京 师范大学法学 院学生 。
8 2
了公司的债权人 , 可以行使一切债权人权利 , 而不再 享有所有人权利。公司则因为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 转化 , 获得了实质的所有权, 并成为公司财产的唯一 所有主体 , 而其法人作为代表可以完全按 自己的意
的从公 司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并 参 与公 司 经 营管 理 的 权
利 。本文的讨论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股权 。 关 于股权 的 由来 , 最早 可追 溯 至 10 60年 的英 国
东 印度公 司时期 。该公 司是 主要 经 营 航 海 事务 的 ,
股东与公司法人 间的权利界定不 明确 , 导致 了在处 理公司制度改革 、 确保公有制和 国有企业独立地位 等问题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怎样根据我国实际界定 股权性质 , 如何在各方观点 中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 立足点与着眼点 , 就成 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 而这 也 正是 本文研 究 的重 点 。

论股权的性质

论股权的性质
独资企业所 有人 过 世 后 , 资 企业 由数 个 继承 人 股东则仅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负 独
继承 , 企业仍继续存在时, 企业成为数个继承人 的 责。公司被赋予独立人格 , 司和股东 的人格截 公
共 同财产 , 资企 业 即 发生 了质 变 而 成为 合伙 企 然分 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出现 , 公 司制 度 的发 独 对

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 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
以合 伙 契 约为 实质 的无 限公 司 也好 , 以康 孟
、权性质之争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 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 , 因股东个人仍然 的提高而出现的, 是人类商业组织形式发展到一 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 公司的财产仍旧没 定阶段的产物 , 确切讲, 是在公 司出现后 才产生 有完全脱 离股东 个人 的财产 。公 司的人格 相应地 的。商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 也没有完 全 独 立 于股 东 个 人 人 格 。1 纪 股 份 7世
第 l 卷第 1 9 期
武汉冶 金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V0 . 9 No. 11 1
Ma . o 9 r2 0
20 09年 3 月 J U N L O H N M T I R IA A A E ’ IS rvI O R A FWU A E A G C LM N G RS N TI ' II J E
业。此即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 中海沿岸的商业城 展具 有极 为 深 远 的 意 义 。 1 纪 末 股 东人 数 有 9世 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限 , 聚力强 的 有 限公 司 开 始 出现 并 快速 普及 于 凝
在很 大程度上 没 有独 立 的人 格 , 依 附于 独 资人 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 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曾展开过广泛的
讨论和研究,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或论理不清,或结论有误,故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涉及我们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认识和把握,从而会对今后《民法典》的制定产生深刻的影响,故有必要予以研究。

从立法规定看,无论是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因此以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观之,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就作为一个显问题
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般认为,我国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块,其中财产权又包含物权和债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这一权利格局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权利格局相近。

二、有关学说的梳理及评论
大陆法系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
权利的集合体。

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解说众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物权说”。

该说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基本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
司法人所有权,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则。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权。

”还有论者认为,“股权系物权的延伸。


“债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因投资于社团法人或加入社团法人而成为其成员,并基于其成员资格在团体内部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该说还认为
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财产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内容的参与利益
这两种利益的结合作为社员权的客体,正是社员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特征,也正是不能将股东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的
最主要依据。


“综合权利说”。

梁彗星教授认为,“股权系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权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利”。

“独立说”。

持此说的江平教授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石少侠教授认为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

笔者认为,欲对股权性质加以确定就有必要对股权的概念加以梳理,又由于股权基于股份而产生,故有必要对股份加以认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
的角度看,股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
比例的最小单位。

”因此,股份虽出自于股东,但在公司运作模式下,其所出资本的真正权利人已经是法律拟制之人——公司了,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得很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此情形下我们很难想象针对同一客体出现两个权利人——公司和股东,此时的股份只能理解为一种权利符号,而非实实在在可支配的物权,故“物权说”难以成立。

既然“物权说”难以成立,“债权说”也难以立足,因为人们不能接受股东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主张请求权。

此外,学界通常把股权和股东权划等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若将二者等同,则可以得出股权系身份权的结论,因为“‘身份’二字可以拆开理解为‘身’和‘份’,‘身’指特定个体在群体中的定位,‘份’是指依据地位所享有的利益份额”,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一规定似
乎能说明股东权系身份权,但是其一,人身权不可继承和转让,因为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这与人身权的本质特征相矛盾;其二,作为股东的并非仅仅只有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成为股东,法人享有人身权的结论让人难以接受。

故“人身权”说也难以立足。

同时,若以刑法的视角观之,上述三种学说也难以成立,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承担着保护法益的重任,以我国现行刑法所保护的十大类法益来看,如果股权属于物权或债权,那么,侵害股权及相关权益的犯罪应该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如若将股权理解为一种人身权,那应将相关犯罪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

而实际情况是立法者将相关犯罪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这从另一侧面体现了股权的特殊属性。

三、结语
现代公司应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因此在股权这个种概念之下实际暗含两个属概念——股东权和股份权,仅将股权与股东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