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性质_马盛
马克思的股份制思想

马克思的股份制思想杨长汉1在西方证券投资基本分析流派中,股份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股份制思想是证券思想的理论前提。
没有股份制,证券尤其是股票就失去了前提。
在西方学者中,对股份制思想的研究最早而且透彻和全面的就是马克思。
马克思的股份制思想2是在19世纪60年代形成的,这一思想是他在深入分析和考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股份制经济中逐渐形成的。
马克思的股份制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巨著《资本论》中。
一、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组织特征的论述股份公司是指根据特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
一般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社会法人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社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意志机关)、董事会(决策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以及总经理(执行机关)等。
股份公司的组织特征如下:1 股份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生命。
这就是说组成股份公司自然人的死亡和转移并不影响股份公司的生存。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它具有与自然人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它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也必须承当独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可以诉讼和被诉讼。
2 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被自由转让,也就是说,股份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开放的、动态的和流动的。
把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当做一种可以流动的、可以交换的商品是股份公司得以成功的关键,这使得资源的流动更加便利,同时也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3 股份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份公司的所有人在该公司的投资和他的其他财产分割开来,这些财产之间没有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所有人可以大胆的对股份公司进行投资,公司也比较容易的积聚大量的资本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要求。
4 股份公司的诸多产权发生了制度性的分解。
这意味着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把公司的经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论股权的性质

[ 中图分类号 ] I12 F 2 .6
[ 献标识码 】 文 A
[ 文章编号 ]04— O 7 2 1 0 0 9 o 10 7 7 (O 1 4- 0 4~ 4 J 观 点 或 认 为 股 东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认 为 股 东 和 公 司 法 人 同 时 享 有 所 有 权 , 是 前 者 与 公 但 司 作 为 法 人 相 互 分 离 等 不 符 , 者 则 与 民 法 中 的 后
权 或者 股 东 权 益 ,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解 释 。 有
物 一 权 ”主 义 原 则 相 冲 突 。 (二 ) 有 权 观 点 共 该 观点 认 为股 东是 按 I 东 的持 股 份 额 N:
广 义 的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享 有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总 称 。 狭 义 的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对 公 司 出
“
一
股 权 在 我 国 法 律 制 度 中 最 早 出 现 在
1 9 年 实 施 的 公 司 法 , 篇 也 只 有 “股 权 9 4 通
分 布 ”四 个 字 , 正 将 股 权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使 真 用 的是 新 修 订 的公 司 法 , 是 新 公 司 法 仍 但
未 对 股 权 进 行 定 义 。对 于 股 权 的 定 义 仍 停 留 于 学 术 层 面 , 术 界 认 为 股 权 又 称 股 东 学
21 0 1年 8月
枣庄 学 院学 报
J RN A HU G U I E I Y OU AL OF Z OZ AN N V RST
Au . 0 1 g 2 1
第2 8卷
第 4期
论股权

论股权摘要:本文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与性质入手,厘清其与股权的辩证关系,并比较了其与物权、债权和社员权的异同,通过辩证思维,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私法权利。
关键词:股权性质新型权利我国传统企业的产权自始即非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故与无法像西方企业产权一样自始清晰。
公司产权的定性关系到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我国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所以研究股权和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对构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与性质公司是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组成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
公司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而股东一旦出资,该资产即成为公司法人财产,不再区分各个股东的财产部分,公司法人财产也因而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
关于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权利性质,作者认为公司对其拥有所以权而非经营权。
股东会这一全体股东集体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即有权决定支配公司财产的基本方式。
而且并由它选任董事或其它人员,组成董事会之类的业务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即行使经营权。
因此,经营权只是公司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由股东会授子,受股东会制约,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的经营权对于股东会的财产权来说,只是一种派生的、限定的、相对的财产权,而股东会拥有的财产权则是自身的、完全的、终极和绝对的财产权。
股东会是公司法人内部的一个机关,即使不设股东会,由于事实上存在全体股东集体意志,这一全体股东集体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和对业务执行机关的监督权,它事实上是存在于公司法人内部的一种力量。
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辩证关系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
股权的具体内容总的来说主要是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
自益权,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包括:红利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出资转让权等,主要是财产性权益。
共益权是股东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包括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权、账簿查阅权、建议或质询权等,主要表现为一种身份权益。
论股权

论股权摘要: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股权财产权股权分置股权结构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
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股权的由来现代意义上来讲,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投资人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成为股东,进而拥有股权。
所以股权是股东向公司让出财产所有权而得来的权利。
但是,向合伙企业和法人投资所获得的股权又各不相同: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与财产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投资还是自己创办公司,大家可能都会听到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
那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股权的内容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投资;也能让大家在创业的过程中,明确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
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
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
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马克思、思格斯论股份制(主题索引)

一
82
页
第 二 十四 卷第 第 二 十 五 卷第
、
页
、
2一
一
8一
、
02 8 一
0 0
页
第 三 十 五 卷第 2
一
8 2
、
0
页
九 卷第 第二 卜
一
页
第 二 十 八卷下第 2 8 页
( 作者单位
中国人 民 大学
△ 毛泽 东 思 想
邓小 平 理 论研 究 △
马 克 思
、
思 格 斯 论 股 份 制 (主
题 索 引
陈益 寿
一 论股票
、
( 马 克 思 恩格 斯全 集 第二 十 四 卷第 第二
二 论股份公 司
、
82 2
一
、
、
2
、
一
2
、
8
、
页
、 、
五 卷第 2 6
26 8 2
一 28 0
28
2
、
、
0 一
、
8
一
页
( 马 克 思 恩格 斯全集》 第 二 十卷第 0 2 一 0
、
0
、
页
、
第 二 十三 卷第 第 二 十 四 卷第 第 二 十五 卷第 第 三 十五 卷第
、
68
2 60
、
6 88 页 2 2
、 、
、
、
、
6
、
、
8
、6 页 8 页2 2一2266
一
页
第 四 十 六卷 下 第 2 页
三 论交易所 马 克思 恩 格斯全集》 《 第 二 十 三 卷第 巧 8
一 、
、
8
2
8
马克思论资本主义股份制《资本论》思想研究之二

!$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院 学 报
第 !" 卷
用保障。因此,讲到信用对于股份制企业产生和 存在的基础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银行制度在 这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 # 信用具有放大资本的功能,股份制的产生 正是利用了信用的这一功能。马克思说: “ 随着 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像都会 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 倍,因 为有各种方式 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 同的形式出现。”信用对于股份制的基础作用就 是信用创造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的产生是对私 人资本的聚集,这一聚集不仅改变了私人资本的 性质,而且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力量。打一个比 方说,一个人扛粮食,最多一次能扛 !$$ 公斤;而 几个人的力量合在一起,就是一个人扛粮食的多 倍量,这是一个人扛粮食难 以达到的重量,由 此 就可以呈现出聚集的力量。一旦聚集之后,资本 就能支配更多的生产要素,这 是为实践所证实 的。股份制自产生之后,一 直蓬勃地发展,至 今 已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反映了信用在 聚集资本方面的特殊作用。
钱津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 B$$E"&)
摘 要:资本主义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一种消极扬弃,马克思在《 资本
论》中对此做了深刻的阐述。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产生带来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
转化及私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形式。
第三,马克思进一步指 出,在股份公司,“实 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 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 所有者,即单 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 使后者 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 全部利润( 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 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 动的价格,同 任何别 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 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 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的所有权这 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 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 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 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 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 的利 息 ) 表现 为 对 别人 的 剩 余劳 动 的 单纯 占 有 ,
股权性质研讨

股权性质研讨一、股权性质各学说之辨析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理论显然已成为过去,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理论发展。
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已达成统一认识。
公司股东履行了出资,则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必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否则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无从谈起。
把股权界定为一种债权,也即股权为一种请求权,虽股权中包含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但股权还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股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对世性,这些性质和债权并不相容。
此外股权中拥有对公司的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共益权,也是债权所不能包含的。
如今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的股票,说明债权和股权明显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社员权说很好地解释了公司的社团性以及股权中表决权的属性,侧重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在公司拥有的地位但忽略了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性。
所谓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组建公司,但从根本上说,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赢利取得分红。
公司的资合性对公司的成立才是起到根本的作用。
因此,社员权说对公司股权的财产性质的权利解释不通。
特别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众多的小股东购买公司的股票并不是为了拥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更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的股利或分红。
在现代的大公司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下,公司权力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经理层,大股东持续侵害小股东利益,再强调股权是一种股东资格毫无实际意义。
二、股权性质———独立财产权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传统财产权的分类方法持续受到冲击。
物权、债权二分法更是饱受人们的质疑。
当今社会,财产权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物权、债权,而应拓展到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的财产权。
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有的财产利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而股权仅仅财产化了的权利,其客体已非实物性财产,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股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第1期(总第106期)No.12014(SumNo.106)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摘要: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
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
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关键词:股权;社员权;独立财产权;股权权能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4)01-0104-03收稿日期:2013-11-22作者简介:马盛(1989-),男,江西赣州人,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股权概念之界定何为股权、股东权?讨论股权的性质首先得界定股权之概念。
股东权利又称股东权[1]。
施天涛教授认为,股权即为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股东权简称股权,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3]。
周友苏教授认为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的反映了股东和公司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4]。
一般认为,股权也即是股东权利的简称[5]。
由此可见,理论界关于股权也即股东权已达成共识。
笔者赞同刘俊海教授之观点,认为股权应作为广义和狭义之区分,本文中所用的股权乃狭义之概念,与股东权乃同一概念,即股权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且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股权性质各学说之辨析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本来分歧不大,通说是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
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6]。
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公司制度刚刚兴起不久,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学者们对公司股权性质的讨论掀起了一股热潮,在激烈的争论中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明显带有深化国企改革、政企相分离这样时代的烙印[7]。
在众多的学说理论当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为代表:“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及“股权社员权说”。
“股权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股权债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债权,股东和公司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股权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属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权利的集合。
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于1875年首倡以来,已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8]。
也有学者提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更非社员权,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民事权利。
有学者称之为特殊权利说,与我国大陆的独立权利说相类似,其认为股权既非债权,亦非所有权,更不同于社员权,而为一种独立新设的权利类型。
如郑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
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9]。
江平教授也持独立权利说,其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10]。
在当时的讨论中,所有权说持者最众,但内部多有分歧;债权说持者较少;社员权说如认为社员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或债权,则只是前两说的变说,只有在赋予社员权以新的理论和法律内涵时,它才是一独立新说[7]。
而到了21世纪,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讨论相对冷淡下来,并未像之前的讨论那么激烈。
现如今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是一种社员权,从组织法的角度看,股权即组织成员权,股东权是基于公司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11]。
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理论显然已成为过去,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理论发展。
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已达成统一认识。
公司股东履行了出资,则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必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否则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无从谈起。
把股权界定为一种债权,也即股权为一种请求权,虽股权中包含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但股权还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股权论股权性质马盛(暨南大学,广州510632)·104·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对世性,这些性质和债权并不相容。
此外股权中拥有对公司的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共益权,也是债权所不能包含的。
如今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的股票,说明债权和股权明显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社员权说很好地解释了公司的社团性以及股权中表决权的属性,侧重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在公司拥有的地位但忽略了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性。
所谓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组建公司,但从根本上说,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赢利取得分红。
公司的资合性对公司的成立才是起到根本的作用。
因此,社员权说对公司股权的财产性质的权利解释不通。
特别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众多的小股东购买公司的股票并不是为了拥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更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的股利或分红。
在现代的大公司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下,公司权力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经理层,大股东不断侵害小股东利益,再强调股权是一种股东资格毫无实际意义。
三、股权性质———独立财产权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传统财产权的分类方法不断受到冲击。
物权、债权二分法更是饱受人们的质疑。
当今社会,财产权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物权、债权,而应拓展到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的财产权。
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
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而股权只是财产化了的权利,其客体已非实物性财产,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股份[6]。
事实上股权、信托财产权等都是区别于物权债权的他种财产权利类型[13]。
股权这种新型的财产权既无法纳入物权法制度,亦无法归入债权法制度。
可以说,几百年前大陆法系所创立的债权、物权二分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随着各种新型财产权利的出现,必将打破传统的债权、物权二分法体系。
将股权列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是满足社会日益变化发展之需要,更是完善财产法体系之需要。
同时,将股权标示为独立之财产权,一方面突出了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对股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增强投资者投资入股的信心,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弘扬股权文化,提倡股东主权思想,股东诚信、平等、民主理念,促使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可特殊权利说或独立权利说,但又不完全赞同此学说。
事实上,独立权利说只是提出了股权为独立权利的内容和特点,但并未涉及股权的内部权利及其本质核心。
从哲学的角度上说,在某一事物的内部中有诸多的矛盾,决定性质的是其主要矛盾。
股东权不是一个单独的权利,而是由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构成的权利束。
股权属于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既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又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在这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内部,各种权利分别具有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权利的功能都是围绕着股东的财产权的实现而存在。
股权失去了财产权性质,其他人身性权利已无存在之必要。
如股东的代表诉权,这种具有人身性质专属于股东的权利,其行使表面上股东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毕竟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但实质上,公司财产的不正当的减少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且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赢利状况,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理应从公司获取的分红。
因此,股权的内部权利,归根结底还是以财产权为核心而构建,股权中的财产权是主要矛盾从而决定了股权的性质。
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围绕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
四、股权权能之分析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其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的一系列辅助权利权能。
股权的占有与普通有体物的占有不同,股权的占有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占有,股权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公司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
在股权依继受取得的特殊情况下,如是股权依合同转让时,只要合同受让人依法取得了股权,该股权即发生了占有转移,公司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不一致并不影响股权受让人对股权的占有;如股权依继承或遗赠取得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可获得对该股权的占有。
在遗产尚未分割完毕之前,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共同占有该股权。
股权的使用权能是指股东拥有对公司的各项表决权,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上的各种投票权,通过其投票权参与管理公司。
同理,股权和普通物的使用权能并不一样。
股权的使用需借助一定的媒介或他人的参与。
如投票权,只有在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时候,股东投票权才派得上用场,其投票权的使用需借助股东大会这个媒介。
股权的收益权能即股利分红,笔者认为收益权能才是股权的核心。
股权内部的各项人身性质的权利无非都是围绕着股权分红而存在。
股东出资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公司则丧失了对财产权的支配,但是却拥有对公司的表决权和收益权。
表决权的行使表面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旨在公司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根本目的仍在于取得其股利分红。
毕竟只有公司很好地发展赢利了,股东才能取得好的投资回报,股东的股权分红才会更多。
股权的处分权能即股东对股权份额的转让、遗赠、请求解散公司等行为。
当该公司惨淡经营时,股东的投资回报将会减少,亦或当该股东受到公司大股东的压迫或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其股利分红时,股东此时则可行使处分权能,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或迫不得已时请求解散公司,行使最终的处分权能,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股权的处分权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人合性较强,其股权份额的转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股份公司中,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的转让则相对自由。
股权能否抛弃,或股权抛弃后,其股权份额及其财产收益应当归谁,我国公司法尚无明文规定。
民法上,抛弃属于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
当物被原所有权抛弃之后,拾得人拾得该物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物权的一些·105·特性,但不完全属于物权,关于股权的抛弃可以借鉴物权抛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