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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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汇报

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汇报

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汇报近年来,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屡屡发生,给银行业务经营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我们对此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现将汇报如下:一、逃废银行债务现状。

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借款人故意逃避偿还银行债务,或者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债务责任。

目前,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逃废手段多样化,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资料蒙混过关、变换身份逃废债务、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

2. 难以追溯性,部分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难以追溯到实际借款人,给银行追讨债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影响金融秩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银行业务经营带来了严重挑战。

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

为了有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我们提出了以下一些措施:1. 加强风险防范,银行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降低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2. 完善征信系统,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提高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曝光率,减少逃废行为的发生。

3. 强化法律监管,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法律监管力度,提高追讨债务的效率和成功率。

4. 加强协作机制,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展望未来。

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征信系统,强化法律监管,加强协作机制,全面提升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遏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以上是关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12•【文号】国办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专报信息《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第373期)上的批示,我们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以下简称逃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有关情况和建议如下:一、企业逃废债的基本情况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金融业改革开放造成了不良影响。

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和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

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设立了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了防范和制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通过采取内部通报、道义劝告、限期纠正、公开曝光等一系列措施,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逃废债的扩张。

但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改制方式)逃废债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的31%。

关于利用破产逃避债务问题检举信

关于利用破产逃避债务问题检举信

关于利用破产逃避债务问题检举信| 胡彬授权《破产法实务》原文载于《学法无止境》(推荐关注)一、“破产逃债”是与非(一)“破产逃债”的前世今生“破产逃债”是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简称,又被称为“假破产、真逃债”“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借破产逃债”“虚假破产”等。

1.相关规定梳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6年11月15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273号)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学习《规定》,深刻理解其含义,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规定》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建立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要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办法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分析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分析
2 利 用 承 包 、 赁 , 空 银 行 债 权 。在 承 包 过 程 租 悬

当前企 业逃 废银行 债 务 的主要表 现 形式
近 几 年 , 业 得 以 实 施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 要 是 钻 企 主
法 律 的 空 子 ,也 有 利 用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钻 改 革 的 空 子 , 或利 用监管的薄 弱环节 钻制度 的空子 . 方 式可 以说 其
是 名 目繁 多 , 断 翻 新 。目前 常 见 的 有 下 面几 种 形 式 : 不
( ) 一 无视 国 家法律 法规 , 法不依 , 有 逃废 银 行 债 务
1 借 改 制 , 废 银 行 债 务 《 司 法 》 定 : 司 、 逃 公 规 公
应 当 自作 出 分 证决 议 之 日起 1 0臼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债权 人 有权 要 求 公 司清 偿 债 务或 者 提供 相 应 的担 保 。 清偿债 务或 者 不提供 相应 的担保 的 , 司不得 不 公 分 立 。但 是 , 业 作 出 分 立 决 议 后 不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 企 使 其 到 期 债 务 得 不 到 清 偿 的 现 象 有 增 无 减 。同 时 , 在 改 制 中 , 行 的 意 见 、 议银 少 被 政 府 、 业 采 纳 , 银 建 企 政 府 或 企 业 甚 至 还 认 为 银 行 的 意 见 为 企 业 改 制 设 置 了 障 碍 ,使 得 目前 L 商 业 银 行 在 维 护 金 融 债 权 方 面 刊有
金 。 是 , 的 企 业 借 机 在 多 家 银 行 开 户 , 在 甲银 行 于 有 如 贷 款 , 在 乙银 行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 之 也 有 , 就 反 目的 足 转 移 在 贷 款 银 行 的存 款 ,逃 避 贷 款 银 行 对 贷 款 用 途 、 款 回笼的监督 . 意拖欠银行 贷款本息 。 贷 故

信用缺失与逃废银行债务

信用缺失与逃废银行债务
致 的逃 废债 务现象 日趋蔓延 ,而其 中 又 以逃废 银行债 务为烈 ,引起 了经 济 、金
融 界 乃 至 全 礼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在 我 囝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加 人 WT O,参 与 全 球 经 济 、金 融 一 体 化进 程 的形 势 下 ,提 高 全 礼 会 的 “ 实 、守 信 ” 的 信 用 水 诚 平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和 深 远 的社 会
政 策 ,由政 府 指 令 、法 院 裁 定 债 权 转 股 。有 的公司 有限责 任不 明确等 。 目的
只有 一 个 :逃 避 银 行 债 务 。
六是 个人逃 债 。其 表现 方式 为债务 人下落不 明 ,债 务主体 消失 ,以维持 基 本生活保 障进行抗 辩 ,以保 留维护生 活
的 少量 财 产 为 由 ,豁 免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企 业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的 行 为 和 手 段 不 断 翻 新 。归 纳 起 来 有 如下 儿种 :

是 破 产 逃 债 。 不 少 企 业 利 用 破 产
手 段 ,对 银 行 债 务持 “ 有 多少 还 多 拥
少”的 态度 ,不惜 借助 破产清 偿程 序和
破 产事 务管理进行 违法 及暗箱 操作 ,以 达到逃废银 行债 务的 闷的。特 别要指 出 债 务似 可 冰化 雪 解 ,却 峻 变革。但 由于历 史观念 和市场 急剧变
信 用 记 录 ,特 别 是 对 企 业 法 人 的 信 用 情 况 要 完 善 记 录 ,建 立 相 关 的 数 据 库 , 并 逐 步 实 现 全 国 联 网 。 首 先 ,各 银 行 的 企
行角度讲 ,企业之 所 以逃废债 务得逞 , 主要是贷款 机构 对企业 的生产 、经营 和 财 务状况 不 了解 ,两 眼漆黑 , “ 一贷 了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因及对策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因及对策
效 遏制 企业 逃废 银行 债务. 原 因一 , 这两 项 文 件 未 明 确规 定 对 银行 债 权
的保 障措施 , 多表现 为威 慑性 的舆论 效应 . 更 原 因二 , 体 管理 和 操 作 中至少 存 在 以 下三 具 方 自的缺 陷 : 逃废 债 判断标 准未 确定 , 未制定 严密 的操 作 程序 , 管理 范 围狭 窄.
律盲 区. 逃废 银 行债务 行为 带有 隐蔽性 , 现行 法律 对 逃 债行 为大 多采用 民事 制裁方 式 , 慑力 不强 , 威
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和国务院 19 98年 6 月 下 发 的 4号 文件 “ 国务 院关 于 在 国有 中小 企 业 和 集 体 企业 改制过 程 中加强金 融 债权 管理 的通知 ” . 这 两项 制度 的 出台对 防止 国有 资产 流失具有 重要 的控制 作用 , 但这 种“ 补充式 ” 的政 策措 施 , 以有 难
银行 贷 款的制 度 原 因并 提 出对 策 , 以有效 遏 制 企
1 2 信 用 制 度 的 稀 缺 .
具 有强制 约 束力 的法 律制 度 欠 完 善 , 乏 对 缺
债权 的有力保 护 , 金 融 活动 事 实 上存 在一 个 制 使
度真 空 , 对债权 债务 关 系的保护 不 明确 , 形 中加 无 大 了信用 风险 . 同时 企业 的信 用 缺失 造成 银 行 不 良债权大 量增 加 , 益不 断下降 , 效 潜伏 着严 重 的金 融风 险.
企业 逃废银 行债 务是 当前 金融运行 中的一个 突 出问题 , 直接 导致 了市 场信用 破坏 , 乱 了经 济 扰 秩序 , 及 银行 资 产 安全 , 大 了金融 风 险. 危 增 引起 逃废 银行 债务 的原 因是复杂 的 、 多方 面的. 根本 最 的还 是存在 着制 度 的缺 陷 , 使得 逃废 债 现象 屡 禁 不止 , 严重 危害 了债权 银行 的利 益 , 阻碍 了 国民经 济的发 展. 因此 , 建立健 全完 善 的制度体 系是 有效 遏 制逃 废现象 的 根 本 办法 . 文将 分 析企 业 逃 废 本

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

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

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一、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一)债务人低价转让、恶意处置有效财产逃废债。

此类逃废债现象比较常见,债务人将未抵(质)押的房产、股权等有效资产通过买卖、抵消债权等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有的甚至还通过拍卖等公开程序,但整个转让过程中均会存在价格偏低、或没有实际支付对价等情况。

对抵押的机器设备等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转让登记的动产,有的债务人甚至直接进行恶意处置以逃废银行债务。

对债务人这种低价转让、恶意处置有效财产的行为,虽然法律赋予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等方式进行追索,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因难,一方面各种法律证据难以获得;另一方面有的受让人会以善意取得、买卖合法有效予以抗辩。

(二)通过假诉讼、假查封逃废银行债务。

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关联企业之间假诉讼。

由于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配合,假诉讼极易完成。

如:借款人以自有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借款,该在建工程的施工方系该借款人一个隐蔽的关联企业。

银行贷款发放后,该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借款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依法获得该银行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

判决后,该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并与借款人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银行的抵押权落空。

2、对债务人的账户和财产进行假查封。

债务人编造诉讼事由,与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将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进行保护性查封,有些查封行为甚至没有诉讼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让债务人的财产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三)债务人制造执行障碍逃废银行债务。

主要表现形式:1、债务人签订假的租赁合同,通过时间倒签、租期延长、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等方式给银行处置债务人有效资产制造障碍。

2、故意让行动不便的老人居住在抵押房产中,或者故意设置抵押物上的各种纠纷以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四)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财产转移以逃废银行债务。

目前不少债务人名下均存在几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家公司转至另一公司,从而逃避清偿银行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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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逃废银行债务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编辑]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1]一、先期逃废债行为先期逃废债行为是指银企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即发生或存在的逃废债行为。

其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1.企业法人资格不真实,利用有限责任形式掩盖无限责任的承担,借此逃避债务。

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不真实,一种情况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虚设投资者和股东开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银行进行债务追偿,企业则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对抗债权人。

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公司转至另一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

对上述逃废债行为,笔者认为银行应积极主张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在诉讼中要积极准备充足证据,一是要证明挂靠企业和其他名义股东不出资、不经营、不分红;二是证明企业出资人注册资本不到位、低于最低注册资金额度出资,或是出资人抽逃出资。

通过以上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有限责任人的法人资格,确认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追加其开办者、投资者、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

2.贷款行为发生时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促成贷款手续的瑕疵,制造担保无效或财产变现困难的障碍。

这种类型比较常见的行为有:一是企业在贷款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制造企业资信良好的表象以达到评级授信、增加贷款的目的;二是在评估抵押财产时,虚估假评,或指使、买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市场信息误导银行认定评估价;三是关联企业互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无效。

由于企业不真实反映与担保企业的关系,是否有人股行为银行不易界定,导致保证无效。

对于此类逃废债行为,笔者认为银行人员的主观因素可以左右风险的产生和防范,如果信贷人员能够依法完善信贷手续,并对风险后果能有充分的预期认识,是可以避免风险的。

同时,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报告应由银行指定部门出具,银行与有关金融中介部门应订立相关合作协议,要警示对方出具虚假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设置诉讼时效障碍逃废债银行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时,有的企业会刻意不签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此在诉讼中设置诉讼时效已过的借口。

这种逃废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复杂,但却是企业常用、成本最低的逃债伎俩。

对于这类行为,只要银行员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知识掌握好,运用好,一般不会构成太大威胁。

对于银行来说,必须主动地在诉讼时效接续上制造机会。

在实践中,除了常用的发送催收贷款文书外,还可以采取明传电报、公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视听资料合法使用受法律保护。

因此录音、录像资料只要能合法反映催收事实就是可用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时要明确体现出催收的是哪一笔贷款、何时到期、贷款金额、催收时间、被催收人身份等具体情况,避免发生因录音或录像资料。

三、利用司法保护逃废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关联企业之间假诉讼。

由于法院不主动去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承认的话,假诉讼极易完成。

以衡水某支行为例:借款人以自有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借款,承包工程公司系该借款人一个隐蔽的关联企业。

银行贷款发放后,工程公司起诉借款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对抵押房地产依法取得优先受偿权。

判决后,工程公司到房地产部门持判决书要求把抵押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该支行方知晓抵押物已判归他人所有。

在法院的干预下,工程公司取得了产权证,并与借款人签订了租赁协议。

由于银行无确切证据证明企业之间的关联性,无法主张权利,致使该行抵押权落空。

2.对账户和财产进行假查封。

债务人与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保全和执行,有些查封行为甚至没有诉讼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让企业的财产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银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借助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申请加入诉讼,直接对抗逃债行为,避免出现保护逃债者的司法结论。

同时要积极行使申诉权、复议权,通过新闻媒介介入,向人大、政法、纪检等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援。

另一方面对来自债务人的各类函件,须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处置,以免落入债务人的免责圈套或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四、利用政府保护逃废债务在某些地方,行政干预、政府保护是银行债权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底,在衡水农行近年已审结未执行的案件中,因行政干预无法执结的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7%。

这个比例也许在其他地区还会更高。

对于此类案件,银行首先可以将此类受保护企业拦在保证担保门外,尽量让借款人以其他实物资产抵押,或是多种担保方式并用,为将来债权实现提供最大力度的保障。

其次是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可采用向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提级执行方式,将行政干预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是发挥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取得政府的谅解和支持。

五、企业恶意处置抵押财产逃废债此类情况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较常见,对转移、变卖抵押财产的,虽然法律赋予银行行使撤销权等方式追索,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因难,有的受让人会以善意取得、买卖合法有效予以抗辩,银行无可奈何。

对于这类行为,银行要积极收集证据,对违法操作,不合理分割并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六、通过改制逃废债1.以逃债为目的的改制类型(1)企业合并式。

从相关适用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合并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

但如果是政府及合并企业主管部门存在促成企业重组盘活的心理,而以甩抛部分债务为条件促成合并,必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企业分立式。

分立式是企业逃废债行为中较常采取的方式。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划小核算单位,金蝉脱壳,化解有效资产。

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是独立法人,如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它仅负担转移到本企业的债务,而对转移到其他分立企业的债务不负担。

此种类型的逃废债风险较大,即使债权人根据《公司法》认为企业分立未经其同意或提供担保请求撤销分立行为,事实上也不可能使企业回复到分立前状态。

在企业分立后把有效资产转移给新分立企业,将低值资产留给原企业,原企业采取停产、注销、破产等手段终止经营,此种资产剥离经营方式对银行的债权损害最大。

(3)拍卖出售式。

拍卖出售式是企业资产经过评估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偿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一种产权转让的改革方式,但在实践中,其改革的性质已经变味。

形式上新企业与原企业无关联,无出资、无控股、无经营关系,但实际上往往是利用原企业资产新设,企业债务不随新企业走,财产表面上由第三人买断,但常以不交付款项或以极低价购买取得、或是将企业资产作为与第三人对企业的债权抵销,其实质是一种零出售,悬空了银行债务。

(4)利用债转股,把银行债权转为股权。

债转股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出台的一项免债政策,只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条件下适用,而有的当地政府为保护企业,要求银行将债权认购为股权。

在衡水某县支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已有相关思路引导银行,但由于该行坚持银行贷款直接转为投资股权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政府只得作罢。

2.对于通过改制逃废债采取的措施(1)对于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拍卖出售、债转股、公司制改造的,银行应当坚持原则。

第一、积极参与改制,落实债务担保。

虽然《公司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有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未经银行同意私自改制或不清偿债务不提供担保的,其改制不予认可。

但在实践中,改制企业往往都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制,银行的权利主张难以实现,尤其突出的是担保悬空。

银行一定要把债务担保问题作为参与改制的重要问题对待。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诉讼中一方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新设企业提供担保方,也可以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董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担保上,有的已改制企业因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相关函件,导致债权人追偿债务时,担保人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予以抗辩。

笔者认为,银行一方面要以此为鉴,在以后的改制中督促债务人取得保证人同意;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保证人提出抗辩。

担保法规定的债务转移需经保证人同意仅针对合同约定方式(即约定债务的转移),而企业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是法律规定(《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即法定债务转移),法定债务转移的效力高于约定债务转移的效力,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债务,保证人也不得免责。

(2)重视资产评估。

在改制中,企业往往会对企业资产进行虚假评估来逃废债,要么高评向银行抵债,要么低评对关系人出售,因此,评估人要由银行选定,评估价要经银行认可。

(3)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在改制中一定要通过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债务和担保。

银行如已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应该争取以现金或实物压回部分贷款,减少风险。

(4)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不影响企业继续承担原债务;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者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实施兼并的企业承担;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可向法院提出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

七、通过破产逃废偾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在政府支持下,套用特定的债务豁免政策来逃债。

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破产企业要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安置职工后才用以清偿债务”的政策,但这项政策只针对试点城市,不是普遍适用的。

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也强行套用这一政策,政府于预导致破产财产基本上以安置职工为名留在企业。

2.在破产程序中低估资产、低价出售或提高破产费用。

依照债务数额化小资产价值,使银行受偿额减少。

3.他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的案件,以破产方式中止诉讼、执行。

此举对无抵押权的金融机构来说对企业债权是同位次按比例受偿,受偿率较低。

对于企业利用破产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银行可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对于有破产迹象的企业,银行要和企业抢时间,作到快诉狠执。

在诉讼中可对该类企业采用支付令方式,加快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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