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认定
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是xx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
协会理事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确认,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细则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提供虚假法律文件,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及对外担保,损害银行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八)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九)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十)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企业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个 企 业 为 主 体 将 其 他 企 业 捆 绑 组 合 破 产 ,将 银 行
的担 保 物 权 作 为 破 产 财 产 , 剥 夺 银 行 担 保 债 权 的优
先受 偿权 。
2、 用 产 权 交 易 方 式 逃 废 债 务 。有 的 企 业 将 资 利 产 拍卖 、 售 , 得 收入 并 不用 于 清偿 到期 债务 ; 出 所 有 的企业 在出售 、 卖 、 让 企业 已设 定抵 押 的资 产 , 拍 转 不 事 先 征 得 抵 押 权 人 的 同 意 ,所 得 收 入 也 不 用 于 清 偿 抵 押 、 押 贷 款 本 息 ; 的 企 业 在 产 权 交 易前 不 进 质 有
1利用 破产 方式逃 废债 务 。破产企 业有 的采 取 、 高值低 估 的办法 , 银 行受 偿 率降低 , 采 取低值 高 使 或 估 的办 法 , 无 效 资 产 高 价 抵 给 银 行 ; 的 不 按 规 定 将 有 程 序 召 开 债 权 人 会 议 ,不 及 时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企 业 有 关 材 料 , 债 权 人 的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的 在 实 施 破 使 有 产 中增 大 破 产 费 用 , 超 标 发 放 职 工 安 置 费 用 , 低 或 降 破 产 财 产 的 变 现 价 值 , 同 时 也 降 低 银 行 债 权 的受 偿
比例 。 据 调 查 发 现 , 几 年 , 种 “ 带 组 合 包 装 破 近 一 连
产 ”形 式 比较 普 遍 和 典 型 , 种 破 产 逃 债 方 式 主 要 这 是 将 同 一 行 业 或 者 不 同行 业 的 若 干 企 业 合 并 为 总 公 司 , 原 企 业 的 有 效 资 产 划 转 到 总 公 司 , 银 行 的债 将 而 务 继 续 留 在 原 企 业 , 后 对 原 企 业 实 施 破 产 , 者 以 然 或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朝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朝阳市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激发金融机构的信贷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重点打击恶意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进一步惩戒和震慑蓄意拖欠银行贷款行为,大力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和壮大,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对已出现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从严打击,坚决清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企业和个人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大幅度降低我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使金融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以查处恶意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诈骗银行贷款、破坏金融秩序为重点,严厉惩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一)以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贷款;(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抵押物重复抵押担保诈骗贷款;(四)有逃贷嫌疑更换名称;(五)以虚假注册资本构成公司资本实力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偿还;(六)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七)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八)非法获取贷款后逃跑;(九)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还贷;(十)隐匿、销毁帐目或搞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贷款;(十一)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的情况相当普遍。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它严重侵蚀我国金融信用基础,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为此,遏止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当前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地方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要工作任务。
本调查报告通过展开对这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形式、手段、规模、危害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政策建议。
一、逃废债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改制日益增多,改制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假分立、假兼并、假租赁、假出售等,以达到悬空、逃废的目的。
这些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机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虽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严令紧禁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但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据调查统计,截止2004年6月末,在我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商业银行、农联社的贷款企业中有573户逃废债企业。
贷款本息35.62亿元,逃废债本息33.07亿元,占贷款本息的92.83%。
企业总资产约46.21亿元,总负债约53.14亿元,资产负债率约115%。
调查统计中发现,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是逃废债主体,共有396户占逃废债企业的总数的69.11%,逃废债本息32.4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97.97%,其中:国有企业11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额的19.72%,逃废债本息13.9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42.3%;集体企业28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49.39%,逃废债本息18.41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55.6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12•【文号】国办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专报信息《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第373期)上的批示,我们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以下简称逃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有关情况和建议如下:一、企业逃废债的基本情况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金融业改革开放造成了不良影响。
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和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
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设立了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了防范和制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通过采取内部通报、道义劝告、限期纠正、公开曝光等一系列措施,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逃废债的扩张。
但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改制方式)逃废债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办法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辖区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二)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五)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分析

、
当前企 业逃 废银行 债 务 的主要表 现 形式
近 几 年 , 业 得 以 实 施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 要 是 钻 企 主
法 律 的 空 子 ,也 有 利 用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钻 改 革 的 空 子 , 或利 用监管的薄 弱环节 钻制度 的空子 . 方 式可 以说 其
是 名 目繁 多 , 断 翻 新 。目前 常 见 的 有 下 面几 种 形 式 : 不
( ) 一 无视 国 家法律 法规 , 法不依 , 有 逃废 银 行 债 务
1 借 改 制 , 废 银 行 债 务 《 司 法 》 定 : 司 、 逃 公 规 公
应 当 自作 出 分 证决 议 之 日起 1 0臼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债权 人 有权 要 求 公 司清 偿 债 务或 者 提供 相 应 的担 保 。 清偿债 务或 者 不提供 相应 的担保 的 , 司不得 不 公 分 立 。但 是 , 业 作 出 分 立 决 议 后 不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 企 使 其 到 期 债 务 得 不 到 清 偿 的 现 象 有 增 无 减 。同 时 , 在 改 制 中 , 行 的 意 见 、 议银 少 被 政 府 、 业 采 纳 , 银 建 企 政 府 或 企 业 甚 至 还 认 为 银 行 的 意 见 为 企 业 改 制 设 置 了 障 碍 ,使 得 目前 L 商 业 银 行 在 维 护 金 融 债 权 方 面 刊有
金 。 是 , 的 企 业 借 机 在 多 家 银 行 开 户 , 在 甲银 行 于 有 如 贷 款 , 在 乙银 行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 之 也 有 , 就 反 目的 足 转 移 在 贷 款 银 行 的存 款 ,逃 避 贷 款 银 行 对 贷 款 用 途 、 款 回笼的监督 . 意拖欠银行 贷款本息 。 贷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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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认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银行业联合制裁逃废债方案》,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