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林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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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规章制度

护林员规章制度

护林员规章制度
1. 护林员必须服从上级指挥,执行护林任务,并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

2. 护林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以提升能力。

3. 护林员应保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体格和体能。

4. 护林员必须定期进行巡视和监测森林状况,确保及时发现火灾、病虫害等森林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

5. 护林员在巡视过程中,应严禁损坏或破坏森林环境,禁止砍伐或破坏植被。

6. 护林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或活动,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报告给上级部门。

7. 护林员应积极宣传森林保护理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并号召大家共同参与保护工作。

8. 护林员应佩戴好工作证件,并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9. 护林员应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反映工作进展和问题,以便上级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

10. 护林员应保持纪律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或默许非法砍伐、盗伐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11. 护林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或森林资源安全的信息。

12. 护林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或违规行为。

13. 护林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不得互相推诿责任。

14. 护林员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遵守工作纪律和团队规定。

15. 护林员应当积极参与岗前培训和交流分享,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护林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护林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护林人员岗位管理制度1. 岗位职责1.1 护林人员岗位职责护林人员是森林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如下:1.监督和检查林区内的森林资源;2.发现、报告和处理火灾、盗伐、滥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3.开展森林防火、防盗活动;4.组织植树造林等生态建设活动;5.维护林区环境卫生和草原、湖泊等自然资源;6.经常巡视、勘察、调查、研究和分析林区内植被、土地、天气、水文、人文等情况;7.开展科技、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2 护林队长岗位职责护林队长是护林小组的领导者,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和安排小组内的工作任务;2.带领小组成员完成各项任务;3.指导和辅导小组成员提升专业技能;4.保障小组内的安全、卫生和生产;5.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6.开展科技、科普、宣传、教育活动;7.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 岗位要求2.1 护林人员岗位要求1.爱护自然环境,有一定的环保意识;2.具备一定的森林知识和技能;3.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4.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5.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人际交往能力;6.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7.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品质。

2.2 护林队长岗位要求1.具备一定的管理和领导经验;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能力;3.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和决策能力;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商和谈判能力;5.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6.具备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7.具备优秀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自我调控能力。

3. 岗位培训3.1 护林人员培训1.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技术培训;3.森林防火、监测与消防知识培训;4.滥砍滥伐、盗猎、毁林行为预防和打击手段培训;5.薪火传承、知识普及、人文关怀和创新科技培训。

3.2 护林队长培训1.管理与领导的基本原则和技能培训;2.治理能力、协调能力、指导能力等能力提升培训;3.应急处理专家与环境风险管理知识培训;4.领导者的情商管理和决策管理培训;5.学习理论知识和技术、交流行业经验和创新发展的会议、展览、现场学习培训。

护林员规章制度(3篇)

护林员规章制度(3篇)

护林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护林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护林员应当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护林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素质。

第二章护林员职责第五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预防和打击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护林员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盗伐、非法采伐、非法垦占等违法破坏行为。

第七条护林员应当主动宣传和教育群众,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八条护林员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火情的监控、扑灭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护林员应当及时上报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护林员应当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护林员权利和福利第十一条护林员享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护林员有权利享受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护林员有权利参与和提出对工作的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四条护林员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第四章护林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护林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护林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犯罪。

第十七条护林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护林员应当保护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不得擅自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护林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护林员应当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拒绝危害社会和公众的行为。

第五章护林员纪律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护林员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降级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护林员管理部门制定、执行和修改。

护林员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护林员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护林员。

第三条护林员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森林资源的巡护、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1. 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2.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扑救;3. 监测森林病虫害,及时上报并协助防治;4.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非法猎捕、采集和经营;5.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护林意识;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护林员的权利:1.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2. 在发现火情、病虫害、非法猎捕等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上报;3. 对违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4. 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第六条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林业事业;2. 具备一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知识,熟悉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护林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 严格遵守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指示;2. 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3. 做好巡护记录,真实反映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状况;4.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5. 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护林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护林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护林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

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

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护林员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护林员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护林员,包括国家护林员、地方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等。

第三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协助森林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护林员选聘与培训第四条护林员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有一定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村民。

第五条护林员选聘程序如下:1. 报名:有意向的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2. 审查:村委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3. 公示:对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 聘用: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候选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护林员培训内容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等。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义务第七条护林员职责:1. 负责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2.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扑救森林火灾;3. 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治措施;4. 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护林意识;5. 协助森林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护林员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2.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森林资源;3. 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章护林员管理与考核第九条村委会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聘用、解聘护林员;2. 组织护林员培训;3. 考核护林员工作表现;4. 建立护林员工作档案。

第十条护林员考核内容包括:1. 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情况;2. 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完成情况;3. 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情况;4. 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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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和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林业部门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和采取非劳动关系聘请的林管员与护林员,包括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或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的非劳动关系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他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定期巡山护林。

对发现的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和乡委会及有关领导,并拍照和录像,作好巡山记录。

第四条护林员应完成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等。

第五条林管员检查监督范围原则上不跨乡镇,主要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组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的天保护林员,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到乡镇林业站上班。

护林员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管护范围和面积第七条天保护林员的管护对象以地方公益林、国有林或天然商品林为主;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以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生态林为主;其他护林员以项目区森林资源为主。

在划分护林员管护范围(责任区,下同)时,原则上不能突破村界,护林员可以跨村管护。

护林员跨村管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且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第八条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按照行政界线或护林员居住地或小班线或地类或林种和相对集中连片、不交叉、不重叠等条件,将护林员管护范围落实到图班(包含多个小班),管护责任区可以是一个图班,也可是多个图班(该图只对管护范围和位置进行示意,不计算面积)。

第九条护林员之间的管护范围和面积不能重叠,单个乡镇或单个村的护林员管护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乡镇或村的森林资源面积。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为1000~3000亩,原则上以其居住地就近管护,一般不跨村。

若本村森林面积少于1000亩,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安排,且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若乡镇或村的管护面积不大,护林员人数多时,应优先安排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需要。

第十条护林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原则上与管护的面积和职责挂钩,其中,劳动合同制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每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承包补助费)与管护面积原则要求基本公平合理。

护林员具体管护范围、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林管员根据其职责,管护检查监督范围为全乡镇或部分村的森林面积。

具体监督检查范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聘用与辞退第十二条护林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二)年龄:劳动合同制的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的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三)能胜任野外森林巡护工作;(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林管员除了具备护林员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应满足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业专业毕业生,热爱和熟悉林业工作,会电脑操作,工作踏实有激情。

第十四条护林员人数应根据森林资源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与指标进行确定,不能按村或森林面积平均分配。

森林火险期和非森林火险期的护林员人数应有所区别。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做得好和各种管护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的地方,非火险期可不设天保护林员。

第十五条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选聘。

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管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网上公开选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或森工企业分流人员。

非劳动关系的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季节性护林员按实际聘用时间签订。

经选聘确定的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应及时签订护林员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季节性护林员根据需要确定聘用时间)。

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或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林班或小班号、主要树种、地类,管护职责、期限、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违约责任等。

从2018年1月1日起,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需附护林员管护(或林管员督促检查)责任区示意图。

第十七条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二)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四)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六)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七)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八)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章待遇和权利第十八条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乡镇林业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聘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林管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按照管护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支付劳务报酬。

当非劳动关系护林员人数多,管护劳务报酬达不到生态护林员报酬标准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可采取整合管护区域,建好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管好森林火险期等措施,结合生态护林员的实施,调整现有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结构,重新规划护林员布局,以提高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并拟定护林员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如需辞退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同时做好相关动员和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生态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一般按2400元/季度(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支付管护承包费,另400元作为管护绩效考核,年底经考核合格发放,全年共计10000元。

生态护林员转为林管员后,其工资除了每年1万元的管护承包费外,由森林管护费补足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林管员或护林员报酬(或管护承包费)不发放现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发给林管员或护林员,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发放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林管员或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被聘用单位无故辞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辞退、解聘后的15天内有权向聘用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辩、申述,也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护林员考核方式。

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进行考核,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原则上按季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护林员考核内容。

每月到管护责任区巡护的天数;责任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最先发现或有无漏报;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是否被发现;有无巡山记录;每月发送管护区域照片和信息情况;县、乡林业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林管员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经考核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发放报酬;经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或扣减报酬、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减发工资处理(扣减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护林员和林管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护林员参加培训后发给上岗证。

护林员取得上岗证的,上岗时须佩带上岗证等标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办法,认真执行护林员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护林员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护林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护林员微信群,逐步提高护林员待遇,努力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生态和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示意图、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表单、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总结等。

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护林员管理细则(或办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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