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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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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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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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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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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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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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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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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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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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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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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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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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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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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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保健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障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与其身心发展和特点相适应的教育权利。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教育制度。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健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
第八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的保障,禁止虐待、遗弃、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第九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国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国家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章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保障第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保护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权利,国家对失去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十三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权利,国家对符合年龄、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动保护,严禁非法雇佣、剥削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虐待、殴打、遗弃、强迫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理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国家制定特定的刑事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于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矫治等措施,帮助其重新健康成长。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八条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责任,由有关部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甑墓瘛?/FONT>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一、前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2.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范围1. 生存权: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所必需的教育、医疗等。
2. 受保护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虐待、忽视等伤害。
3. 参与权:保障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事务的权利。
4. 表达权:保障未成年人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5. 知情权:保障未成年人获得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四、家庭保护1.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3.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其良好品德。
五、学校保护1.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2. 学校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
3. 学校应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六、社会保护1. 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康复等制度。
2.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媒体应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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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一)
一、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1、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
1、“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影。
1、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定。
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条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
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指利益、好处。
公民的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必须享受的权益。
义务指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
公民的义务指公民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责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它们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又互为条件,相互转化。
对每个公民来说,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违法。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三、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应依据国家宪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每个公民都要把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同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结合起来,不得滥用权利。
公民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责任。
一、例子:1
【说一说】
小云是一个13岁的女孩,父亲不幸去世后,她随母亲来到继父家生
活。
继父家还有一个小弟弟。
小云刚读完五年级,继父就不让她上学了,并把她送到一家理发店当学徒。
小云几次哭着找继父要求上学,可是继父以家中困难为由不让她上学。
小云把她的情况向妇联做了反映。
在妇联的关心下,小云终于圆了上学梦。
(1)小云继父的行为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家庭保护的要求吗?说说你的理由。
(2)情景中的小云是通过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说明了什么?
(3)如果教育、协商、调解都不能解决小云的问题,你认为小云应该选择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说明你的理由。
【讲一讲】
1.一天下午,兰兰、小虎、小强三人去公园玩,在路上遇到了几名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强行搜走他们身上的钱,还威胁说:“不许报警,以后每个星期还要交30元钱作为保护费。
否则,杀了你们全家。
”三人又气又怕,兰兰说:“惹不起,但躲得起,我们想办法凑点钱给他们算了。
”小虎说:“我去找些朋友来帮忙,狠狠地教训教训这伙烂仔,让我们也解解恨。
”小强说:“还是告诉老师,想办法报警吧。
”
请对他们三人的办法加以分析,并说说你认为哪种办法最好。
2.在一辆旅游车上,旅途的劳累使绝大部分旅客们正在闭目养神,只有张亮等四个小青年喝着啤酒在旁若无人地高声谈笑。
旅客们皱起了眉头。
旅客甲站起来拍拍张亮的肩膀说道:“小兄弟,请声音轻点,别影响大家休息”。
张亮不耐烦地说道:“言论自由是我的权利,我想怎
么说就怎么说,你管得着吗?”
你认为张亮的行为对吗?为什么?请大家讲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