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民航考点精编(工程管理部分)

第二部分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一节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实施1.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2.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3.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分为A类(4E及以上)和B类(4D及以下)工程。
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民航专业工程包括: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空供油工程。
(2)民航建设中的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属于非民航专业工程。
5.施工图设计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依据符合:(1)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2)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6.施工图应有建设法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运输机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2)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规范;(3)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4)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满足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要求。
(安全合规、初设深度,安全运行)第二节民航施工企业资质管理8.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要求如下表:9.第三节民航机场工程造价管理10.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设计单位。
工程概算应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
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
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民航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三级编制和二级编制两种形式。
内河航运定额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93]建标字894号,结合内河航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
1.0.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1.0.3.1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执行本规定;1.0.3.2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航务建筑工程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时应执行本规定。
1.0.4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现场费、间接费的规定费率分别按一、二类工程类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指定三类及以下工程的取费标准。
1.0.5本规定对内河航运建设工程中的航务建筑工程、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实行以统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船机艘(台)班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施工取费的基础。
1.0.6本规定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1.0.7本规定与《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内河航运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2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总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及管理2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2.1.1 一般规定2.1.1.1 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场预算管理制度大全

机场预算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预算管理,完善机场财务管理体制,提高预算管理质量,保障机场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机场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机场预算管理应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审慎勤勉。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确保充分调研,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信息和未来趋势,设定合理的指标和目标。
第五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机场经营的特点,分别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算。
第六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与运营、营销、技术等部门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各项预算。
第七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竞争环境,灵活调整预算指标,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灵活性。
第八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人力资金、技术装备、能源资源等外部环境因素,合理确定所需资金和资源。
第九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合理预期收入和支出,确保预算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机场财务预算编制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杜绝造假行为。
第三章预算审核第十一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坚持严格审核、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重点关注收入、支出、限额管理等关键指标,确保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确保预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的经营需要。
第十五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及时处理审批结果,向预算编制单位提出合理性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十六条机场财务预算审核应及时向机场领导及监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保证审核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七条机场财务预算执行应坚持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编制的指标和目标进行执行。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二、行政法规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三、规章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 号)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
民用机场工程概算调整的探讨

算超概算 的情况 ,机场 建设单位 为 了竣工验 收或 工程 审计 的需要 ,往往要委托设 计单 位编 制概算 调整 文件 。设 计单
位在编制概算调整 时 ,应对 某项具 体机 场工程 超概 算、增
上涨 ,也使建设管理 费用增加 ,工期 索赔 和建设 期贷 款利
息上涨等风险加大 ,建设工程投资增加 。
要 因素 。根据 民航局颁 发的 《 民航 建设工 程设计 变更及 概 算调整管理办法》,下列原 因致使工程实 际投 资与原批 准概
算 发生变化 ,可以对原批准概算进行调整 。
2 0 0 8 年 4月颁 发的 《 民航建设工 程设计 变更及概 算调 整管
理办法》 ,对批准 的重大设计变更 、建材市场价格变动 等因 素引起 的投资变化可 以进行 概算调 整 ,而对 于擅 自扩 大建 设规模及管理不善 引起 的投 资变 化不能 进行概 算调 整。本 文结合工作 中概算调 整 的经 验 ,首先 分析 引起机 场工程 概
制的工程概算对控制 机场建设 的投 资具 有重要 意义 ,机场 工程概算是编制 固定 资产投 资计划 ,实行建 设项 目投 资包 干的依据 ,也是签 订贷款 合 同、承发包 合同 、控 制施 工图 预算 、实施项 目全过程 造价控 制管理 以及考 核项 目经 济合
理 性 的依 据 。
存在设备 及钢 材 、水 泥 、砂 石 料等 建材 价格 上 涨 的风 险 , 引起工程造价 的变动 。
3 .主要 材料 、设 备价 格上 涨超 出原批 准概 算
目前在机场工程概 算编 制 中,根 据行 业主管 部 门的规 定 ,概算编制暂不计列 价差 预备 费。机场 工程概 算反 映的 是建设项 E l 在初步设计 阶段 编制期 的工程 造价 额度 ,机 场 建设 工期较长 ,初步设计 概算编 制后 到项 目施 工这 段 时间
民航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
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
第六条评审及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
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
概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投资管理程序》和《******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公司、省公司或国家局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审核、审查、批复、执行、控制和调整等环节。
第五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立项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概算、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确保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项目概算的编制、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概算编制、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督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准确性原则:概算编制应依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内容和投资。
(三)合理性原则:概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确保概算合理、可行。
(四)动态管理原则:概算编制应适应工程进度变化,及时调整概算内容。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四条概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标准等。
(二)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图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三)工程单价:根据市场行情、定额标准、施工方案等因素,确定工程单价。
(四)工程总价:根据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工程总价。
(五)其他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第五条概算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资料:收集设计图纸、施工图、市场行情、定额标准等相关资料。
(二)编制概算: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工程项目概算。
(三)审核概算:对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确保概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概算审核第六条概算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三)审核工程单价是否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四)审核其他费用是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五)审核概算编制是否符合动态管理原则。
第七条概算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核:由编制单位对概算进行初步审核。
(二)内部审核: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邀请相关专家对概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概算审批第八条概算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单位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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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
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
第六条评审及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
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
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
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
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和控制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
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概算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编制。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
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
第十四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设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和经济核算观念,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出具有足够深度并能满足编制概算条件的设计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第十八条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
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
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
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按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
第二十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
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概算一并提交有关审查。
第二节工程概算文件的组成及应用表格第二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二)编制说明;(三)总概算表;(四)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五)单位工程概算表;(六)其他费用计算表;(七)附件。
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概算文件的签署包括概算编制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的主要建设规模、主要材料用量、概算编制原则及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概算表格与第二十二条中的表格相对应,具体内容如下(详细内容见附表):(一)总概算表(表一);(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表二);(三)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三);(四)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四);(五)其他费用计算表(表五);(六)补充单位估价表(表六);(七)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表七)。
第二十六条概算文件的编号要求层次分明、方便查找。
总概算表中工程项目一般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没有的项目可取消。
第二十七条按照各种用途选择相应表格编制概算文件,表格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不得减少。
概算编号及定额编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
第三节总概算的编制第二十八条总概算的编制说明应文字简练通畅、内容具体确切,能够说明问题。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性质、工程类别、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规模、型号、数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编制依据:1、列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关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书及协议等设计依据;2、说明资金来源和贷款方式;3、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采用的定额、指标、价格及取费标准,价差调整以及专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概算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第四部分:动态部分,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建设期价格调增等。
其中建设期价格调增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计列。
以上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之和称为静态费用。
静态费用与第四部分之和称为动态费用。
第三十条总概算表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单项工程一般按照下列次序排列,项目名称及概算值一般应按规定计列到单位工程。
1、飞行区工程;2、航站区工程;3、货运区工程;4、机务区工程;5、航空食品工程;6、场务工程;7、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及工程;8、消防救援工程;9、供油工程;10、供电工程;11、供水工程;12、供热工程;13、制冷工程;14、燃气工程;15、雨、污水工程;16、污物处理工程;17、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18、绿化工程;19、场内道路工程;20、生产辅助设施;21、生活辅助设施;21、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如建设工程中含有若干个项目法人,应按项目法人为单位分别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四节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第三十二条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确定一个单项工程费用的文件,是总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以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采用“综合概算表(表二)”进行编制的。
第三十四条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节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的工程。
单位工程概算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概算可根据单项工程中的每个单体工程按专业分别编制,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组成。
第三十七条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概算:采用“建筑工程概算表(表三)”编制。
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民航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相应的费用定额和规定的计算程序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二)安装工程概算:采用“安装工程概算表(表四)”编制。
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概算定额及相应的调整系数、费用定额等计算。
主材费以消耗量按工程所在地当年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计算。
(三)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和虽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内容应列入设备清单的设备。
1、国产设备费:根据初步设计设备表,按设备原价加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组成,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产设备费=设备原价+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
2、进口设备费:根据进口设备清单,按设备到岸价(CIF)加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及国内运杂费等组成。
设备费到岸价一律按概算编制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进口设备费=设备到岸价+银行手续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国内运杂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工程概算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重新核定工程量并修正概算内容,按照概算文件编号装订成册。
第六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动态部分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工程总投资中支付,但又不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用内的费用。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代理费、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联合试运转费、校飞费、试飞费、转场费等。
第四十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