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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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投资管理程序》和《******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公司、省公司或国家局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审核、审查、批复、执行、控制和调整等环节。第五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概算编制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立项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概算、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概算编制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审计部应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概算审核与报批

第十条项目概算经初审后,送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工程审计管理制度报请审查。审查通过后原项目审批单位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审计派驻办根据行业工程审计管理制度委托具备概算审查能力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且无利害关系的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派驻办根据省公司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确定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概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概算审核中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概算审核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核,出具概算审核报告。概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审核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核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核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核后总概算,审核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核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六条审核后概算超过已批准投资额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该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使其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额范围内。

第四章概算执行、调整及控制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位工程预算或子项工程预算均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主要造价指标不得超出行业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代建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批准的工程变更累计总额增加等原因,超出项目批准概算10%的,应中止实施,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属省公司审批或公司自主审批的项目,若增加投资额在立项批复10%以内,以登记表形式在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申请调整设计概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派驻办组织造价咨中介机构对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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