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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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本操作规范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迅速、安全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

以下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
1. 紧急情况定义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停电等突发事件。

2. 紧急照明设备及设施
确保紧急照明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包括紧急灯、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3.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
指定合格的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经验。

4. 紧急照明操作程序
4.1 紧急情况发生后,使用者应立即通知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启动应急照明系统。

4.2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紧急照明设备附近,检查设
备是否正常运行。

4.3 检查远离主电源的紧急照明电源是否正常工作。

4.4 检查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亮起。

4.5 如果发现任何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修
复或替换措施。

5. 紧急照明操作记录
对每次紧急照明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后续审查和改进。

6. 定期维护和测试
定期对紧急照明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
发现潜在问题。

7. 紧急照明培训
定期组织紧急照明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操作
技能。

8. 紧急情况演练
定期进行紧急情况演练,检验紧急照明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以上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操作人员需遵守此规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并保
障人员的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1. 安全通道和出口照度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
人员安全疏散,因此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照度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国内经验,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照度要求一般为10lx至2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
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安全通道和出口,并且准确地判断方向。

2. 疏散通道和安全设施照度要求:疏散通道是指人员疏散过程中经
过的楼梯、走廊等区域,安全设施是指消防器材、逃生标识等。

对于疏散
通道和安全设施,照度要求一般为5lx至1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
保人们在疏散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看到疏散通道和安全设施,从而安全快速
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3. 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照度要求:在火灾中,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的使
用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照度要求相对较高,一般为20lx至5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保人们能够清晰地找到灭火设备和
灭火器,并快速使用进行灭火。

4. 应急指示标识照度要求:应急指示标识是指在火灾情况下,为了
方便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设置的指示标识。

对于应急指示标识,照度要
求一般为50lx至10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保人们清晰地识别应急
指示标识,从而准确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以上是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的一般规定。

需要根据实际
情况,如建筑物的类型、规模、使用功能等进行具体的要求制定,并且需
要遵守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同时,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
和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和良好的照度效果。

应急照明规范

应急照明规范

8. 6. 2 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3 应急照明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执行标准GB17945-2010一、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增加了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1.消防应急灯具连续主电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灯具会自动应急35秒左右,之后恢复到主电功能;2.当消防应急灯具连续工作一年之后,灯具会自动应急照明,将电池里面的电量放完,然后自动恢复到充电状态(即灯具会自行对电池进行维护保养);3.月自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30秒时,或年自检应急照明时间达不到30分钟时,灯具会报警;只有将故障排除或拔除插头的情况下,才能够阻断报警的干扰;4.当应急灯具在每次接通市电之时,会出现自动提示声音;5.消防应急灯具在电池坏了的情况下,会自动报警;6.当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损坏之时,灯具面板上的黄色指示灯会点亮并报警;7.报警频率:每分钟至少响一次,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报警声音在65分贝-85分贝之间;二、新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最低亮度GB17945-2010新的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进行明确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50cd/㎡,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50流明以下;以前市场上使用的老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由于缺乏对亮度要求,导致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具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隐患时时存在;而新国标的消防应急灯具亮度比以前灯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三、新国标消防应急灯不能采用阻容降压方式1.老国标形式的消防应急灯,采用阻容降压方式,但是阻容降压功率因素过低,浪费电量太多,一台应急灯使用阻容降压一天多浪费近一度电;2.阻容降压会改变正常线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线的中线产生大电流并发烫,大批量使用会破坏电网;3.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全部采用变压器,耗电小、效率高、性能稳定;四、新标准增加了对防护等级的要求:防护等级: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触到灯具带电的部位;在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中使用防护等级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伤亡;同时规定消防应急地埋灯的使用防护等级为IP65,由原来老国标的AC220V市电供电形式,调整成现在的以安全电压供电的形式,对应急灯具的安全性能进一步进行了提升;五、新国标应急灯增加了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在新国标中规定:已接地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爬电距离大于,电气间隙大于,空气及物体本身都存在导电性,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的要求,将减少由此因素导致的电气短路,降低安全隐患,并保护电网的安全;六、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应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接要求: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与消防设备直接联动,避免火灾发生时,市电能够正常工作,而应急灯具无法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配电箱将根据消防联动信息自动将所有应急灯具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七、新国标修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图案:新标准对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指示图案进行了新的规范:好处一:可以使信息比文字更容易识别;好处二:可以和国际规范接轨:老国标消防应急标志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新国标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图案参考图片老国标形式的吊挂式玻璃镜面【安全出口】参考图片新国标玻璃镜面【安全出口】消防疏散指示灯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其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 V,阅读本标准时,同时参阅GB 7000.1的有关章。

本标准不包括防爆应急照明灯具[见GB 3836.1—83(neqIEC 79)],也不包括非应急电压降低时对装有高压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影响。

注:在非应急期间,有些应急照明灯具能在正常电源电压下工作。

2一般试验要求应用GB 7000.1—1996(idtIEC 598—1:1992)中第0章,按本标准列出的顺序进行GB 7000.1中各相应章所述的各项试验。

按本标准要求试验组合应急灯具时,试验只限于灯具中用于应急照明的那些部件。

灯具中只用于正常照明的部分应符合相应各类灯具标准的要求(例如:如果灯具是嵌入式的,则应按嵌入式灯具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

如果自容式应急灯具的某些部件靠近灯具的主要部件(1m内),灯具的所有部件包括内部连结的各种方法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3 定义本标准采用GB 2313(idtIEC 920:1990)、GB 7000.1和GB 10682(idt IEC81:1984)的定义,还采用IEC 924和IEC925中的定义,另外还采用下列定义:1)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正常照明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2)疏散照明escape lighting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用于确保疏散的标志能有效地被识别并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的所有时候都能安全地使用。

3)备用照明standby lighting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能够使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或安全地终止。

4)持续式应急灯具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5)非持续式应急灯具non—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只有在正常照明供电故障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应急照明通用规范

应急照明通用规范

应急照明通用规范应急照明通用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人们在应急情况下的安全需求,必须提供有效的照明设备和照明系统来解决暗淡、无光或光线不足的问题。

应急照明通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设备选择: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照明设备,包括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等。

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并且标注产品型号、额定功率、工作温度范围和使用寿命等信息。

2. 照明布局:应急照明系统的布局应满足在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看到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信息的要求。

同时,在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布局上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动线设计进行合理安排。

3. 照明亮度:应急照明设备应具备足够的亮度,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看到周围的环境和物体,并能正常进行疏散行动。

照明亮度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一般要求照度不低于10Lux。

4. 自动照明切换:应急照明系统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即在正常供电中断或灯具故障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状态。

切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秒,以确保在供电中断的瞬间仍能提供足够的照明。

5. 备用电源: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保证在正常供电中断的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电力支持。

备用电源可以是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其容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需求和规模进行确定,一般要求维持照明设备正常运行不少于1小时。

6. 定期检测和维护:应急照明设备和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包括定期检查备用电源的电量、正常供电和应急供电的切换测试、照明设备亮度等参数的测试等。

对于存在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综上所述,应急照明通用规范是确保人们在应急情况下能够正常疏散和保障安全的重要标准,通过正确选择设备、合理布局、适当的亮度、自动切换功能、备用电源和定期维护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效果和可靠性。

应急灯照明时间标准

应急灯照明时间标准

应急灯照明时间标准
一、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提供足够的照明,以帮助他们安全、迅速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疏散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60分钟
2. 工业建筑:≥30分钟
3. 公共建筑:≥30分钟
二、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失效时启用的照明系统。

根据规定,备用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50%以上的亮度,以确保人员能够看清周围的环境。

2. 备用照明应能够持续供电至少90分钟,以便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找到安全出口或等待救援。

3. 如果备用照明使用的是蓄电池或其他可充电电池,那么这些电池应能够在断电后自动启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够的电力。

4. 如果备用照明使用的是UPS(不间断电源),那么UPS应能够在断电后自动启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够的电力。

同时,UPS的容量应足够大,以支持所有备用照明的电力需求。

总之,应急灯照明时间标准是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疏散到安全区域的重要措施。

因此,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合理设置应急灯的照明时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常工作。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标准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标准

工作场所照明管理标准第一条范围(一)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照明的管理与使用。

1、设备管理部应根据不同场所照明现况评估结果和照明需求,并对照公司《工作场所照明标准》和《人工及自然照明控制程序》,给所有作业场所和需要设置照明的其它场所提供照明,包括自然和人工照明,并安装或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保证作业现场和其他活动场所有足够的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2、工程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给所有需要安装安全玻璃的场所安装或更换安全玻璃,防止玻璃破碎造成人员伤害,如浴池间、移动门等。

3、安全监察部根据作业场所需要,给现场工作人员和其它特殊工作场所作业人员配备反光工作服;根据工作场所情况和需要配置反光镜,保证人员和设备在光线较暗的情况下的能见度。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区域内所有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工作及作业场所照明的管理。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三条管理内容和要求(一)照明方式和种类的选择: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a)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b)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c)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所、维修场所等区域,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临时照明或补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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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
本规定适用神华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和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规定引用文件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9969 产品使用说明书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和文字完成指示安全出口、疏散方向、楼层和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灯具。

4.通用要求
4.1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

4.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相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安全出口、指示方向为主要信息。

4.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4.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4.6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7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8消防应急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
4.9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50lm,疏散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到2700K之间。

4.10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度,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4.11自带电源型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4.12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供电线路短路、接地的影响。

5.冲放电性能
5.1灯具应用过冲电保护盒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5.2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的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

6.功能试验
6.1冲放电试验
6.1.1目的
检查灯具的冲放电性能。

6.1.2试验步骤
1、使灯具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手动自检功能;再使其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控制关断应急工作功能。

2、使充电完成的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检查灯具启动情况,并记录转换时间,同时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工作时间。

3、将放电终止的应急灯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状态。

7.试验周期
正常使用中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放电操作,当放电时间小于额定时间50%时应更换电池。

应急照明灯具应每月进行一次转换工作状态的操作,当灯具不能正常转换和转换时间大于5s时应更换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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