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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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和监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使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违法违规用地。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19)豫03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强吴爱国邢玉玲【审理法官】张强吴爱国邢玉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常云甫【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张梦梦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张梦梦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神宝张梦梦【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云甫【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完成了征收权属,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挂牌拍卖的管理机关,有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洛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等进行详细解读,标志着这一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和贯彻要求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等有关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住宅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本期《时政·深一度》聚焦“住宅物业管理立法”这一民生热点,为您解读《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亮点,以及将为市民生活带来的新变化。

背景:“小切口”立法破解难点堵点问题“近年,洛阳市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化物业管理措施,持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理顺监管部门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并诚信经营,如何引导老旧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十分迫切地需要法规层面的引导和规范。

物业小事,也是民生大事。

洛阳市委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抢抓地方立法权扩大范围的有利契机,加强对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工作的研究,坚持“小切口”立法,多立法、立管用的法。

要加强立法机制建设,坚持问需于民,整合社会力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深入研究落实科学精准立法,大兴调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聚民意汇民智,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吸收借鉴外地市相关法律法规成果,确保立法内容“巧快灵”“真管用”,积极为现代化洛阳建设贡献人大力量。

经过多方调研,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市人大常委会将《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向省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专家征求专业意见,同时还在《洛阳日报》、洛阳人大网站、相关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登,网络阅读量超5万,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建议70余条,对科学合理的内容予以吸收和采纳。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7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典立1997年8月23日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及管理标准,并对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物价、邮电、绿化、供电、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享有参与住宅区管理的权利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住宅区应成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2007年6月4日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涧西、西工、老城、(氵+廛左右结构)河、洛龙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三)挖掘地下基础的;(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洛建[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洛建〔2013〕56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3年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3〕5号)要求,我委对2009年制订的洛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实施的洛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6月1日施行的裁量标准共同作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本裁量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1.《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城市建设与管理类1.《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洛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6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建设工程报建职责。

2. 城市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照明等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1. 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 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与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监理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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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0.09.27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产(含附着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调换、典当、作价入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事宜,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公有房地产;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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