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是指农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为育肥猪养殖户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育肥猪养殖活动。
二、保险责任1. 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育肥猪养殖户因育肥猪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养殖损失进行赔付。
2. 许可行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发生等待补偿时间内消失的育肥猪养殖户承担因等待补偿时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
2. 续保:除非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续保。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2. 保险费缴付:育肥猪养殖户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付本保险的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五、保险索赔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育肥猪养殖户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索赔文件。
2. 索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文件后,会派遣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赔偿处理。
3. 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准。
六、保险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c.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解除;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 解除后处理: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退还育肥猪养殖户未使用的保险费。
七、其他约定1. 纠纷解决: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确认。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江苏农业保险的四大类品种

吴 江 给 力高 效 设 施农 业 保险
解. 参 加 农 业 保 险 的 大棚 必 须 是 钢 架
结构 . 一 般 的 简 易 大 棚 并 不 在 理 赔 范 围内。 从去年开始 , 吴 江 区加 大 财 政 补 贴 力 度 。支 持 发 展 高 效 设 施 农 业 保
险。 全年完成水 稻 、 能繁母猪 、 桑蚕 、 大棚 保 险工 作 ,共 计保 费 1 2 4 6 万元 , 投保 农 户 7 2 6 9 4 户次
江 苏人 保构建 “ 千站万点" 服务体 系
业 化 能力 提 高 , 提 升 服务 水平 。 该 公 司 发挥 示 范 引领 作 用 。 积极 开展 农 业 保 险 示 范县 创 建 工 作 几 年
来 。 全 省 先 后 涌 现 出东 海 、 沭阳、 武 进 等 “ 全 国农 业 保 险 示 范 县 ” .以及 丰 县、 溧 阳等省 级 农业 保 险 示 范县 。 殖项 目、 设 施 农 业及 其 他 高效特 色农
种 , 包括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经 济作 物 、 养 陆 渔 民 平 安 互 助 保 险
今年 2 月1 9 E l 的 大雪 使 很 多 大 棚 蔬 菜 种植 户 受 到 损 失 。 苏州 市 吴 江 农 业 保 险理 赔 工 作 也 已于 E t 前展开 .
维修 、 加 固成 为近 期农 户 主要 工作 受 灾 的 园 艺 大 棚 去 年 都 参 加 了 江 苏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每 亩 可 获 4 2 0 0 元 左 右 理 赔 目前 吴 江 农 业 保 险 只 限政 策 性 一 种 . 从 去年开始 . 农 户 参 加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只 需 承 担 总 保 费的5 %( 其 余 由政 府 承 担 ) 即 可 .最 低保 费 只 要 1 3 . 5 元/ 亩 据 了
江苏各项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汇总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和经济作物收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研发适合农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农民保险成本。
第七条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有权选择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商业性农业保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参加某种形式的农业保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二)政府财政补贴和保险公司自担风险相结合;(三)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根据农业生产风险和农民需求确定;(四)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一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三)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缴纳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和补贴政策,由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广 得到赔偿概率大
种植业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 灾、雹灾、冻灾、旱灾; 病虫鼠草害。
四、赔偿处理
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 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绝产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 上的为绝产损失。 部分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 率。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 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各级保险费承担比例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比例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
保险资金管理不同
一般商业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自行管 理的。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策性种植业 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水稻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返青期
分蘖期 孕穗期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 期(2月20日至3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30% 拔节期(3月21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60% 抽穗扬花期(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 金额×80% 成熟期(5月11日至6月5日) 每亩保险金 额×100%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县支公司
2010.07
一、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2011新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11版)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检查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江苏省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请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险领导小组”)和经办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二、承保准备(一)组织协调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推进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承保前通过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统一布置承保工作。
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承保工作推进小组要组织乡(镇)政府有部门做好投保信息采集和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工作。
经办公司要有设立农业保险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落实。
做好各项承保准备、承保出单工作,指导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做好组织投保和承保公示工作。
(二)风险评估承保前,经办公司要对承保区域内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进行评估。
1、种植业保险重点关注:(1)自然灾害。
包括:承保区域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历史情况及发展趋势等。
(2)种植品种。
包括:承保区域内种植作物种类、作物生育期及田间管理方式、单位成本、区域试验产量指标,抗旱、抗倒伏、耐病、耐盐碱性的强弱等。
(3)种植环境。
当地土壤及灌溉情况,拟承保区域农田分布,耕地面积、水田、旱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
(4)防灾防损能力。
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人工增雨、防雹等方面的设施及能力。
2、养殖业保险重点关注:(1)饲养品种。
承保区域内主要饲养品种、饲养目的、饲养周期、饲养成本等。
(2)防疫及防灾防损能力。
当地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者动物检疫站)密度,防疫工作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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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保险鸡只患本条特定疾病中的传染 病,并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 (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但属于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四)在疫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疫病; (五)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盗窃、走失以及冻饿、中暑、互斗致死,被淘汰宰杀; (八)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保险鸡只的损失; (九)其他动物伤害导致保险鸡只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鸡只死亡后,需作无害化深埋和焚烧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疫病预防、控制等规章制度(免疫注射包括 定期消毒要有记录),认真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 议,切实做好防病和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户名变更、保险地址 变化和投保数量的变动,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的,应事先书面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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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羽保额-苗鸡单价 ×(出险时已饲养日 ×(出险时已饲养日数+出险日数)] 56 日或 120 日或 140 日
保险费=实际存栏数或计划出栏数×每羽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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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鸡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规定搞好饲养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由被保险人所有或饲养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均 可列入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下简称保险鸡只): (一)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且经畜牧兽医部 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免疫程序预防接 种; (二)鸡场应坐落在非蓄洪行洪区、非洪泛区,且在当地洪水水 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 制度健全;鸡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 温措施,鸡舍定期消毒。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投保条件的鸡只全数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三至十八条约定的任何一项 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保险事故 (自该栋鸡舍第一只保险鸡只死亡起连续 7 天为一次保险事故)计算 死亡数。若该栋鸡舍的死亡率低于或等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死亡淘汰率,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该栋鸡舍的死亡率高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死亡 淘汰率时,保险人根据保险鸡只的饲养用途和生长阶段按下列方式计 算赔偿金额: (一)肉鸡、草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偿金额=死亡羽数×(1-死亡淘汰率)×[苗鸡单价+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十条 每羽保险金额 一、 肉鸡,不分白羽、黄羽均为 12 元; 二、 草鸡为 15 元; 三、 产蛋鸡不分饲养阶段均为 20 元; 四、 种鸡不分饲养阶段均为 60 元。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 一、 肉鸡、草鸡不分白羽和黄羽均为 2.5%; 二、 产蛋鸡、种鸡均为 4%。 第十二条 保险费 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收: (一)按投保时的实际存栏数计收; (二)按保险期限内的计划出栏数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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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饲养鸡只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经苏州市农林部门 认可的规模养鸡场(户)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负 责赔偿: (一)“D”病(H5 亚型,H7 亚型)及其他亚型高致病性“D”病; (二)新城疫、马立克氏病(90 日龄以上); (三)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导致保险鸡只直 接死亡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建筑物或结构坍塌坠物砸死被保险鸡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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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为止;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为止。 保险期限根据被保险鸡只的种类、品种、饲养周期、用途确定,具 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肉鸡、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疫病观 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疫病观察期。 第九条 保险鸡只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 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限 第七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 肉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五十六日龄为止; (二) 草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一百五十日龄为止; (三) 产蛋鸡:
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为止; 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为止; (四) 种鸡:
第十七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 采取控制、封棚、隔离等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 场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保险人在事故现场从事查勘工作时,被保险人应给予有效的配合,未 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事故现场和死亡鸡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