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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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片论作者:于立深周丽一、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一)宪法典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宪政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来支撑其次,宪法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再次,权力场域对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作用误解颇多,从而在观念上强化了宪法典的“观赏性”而非实用性。

(二)司法裁量权不充分人民法院在民商等私域最应该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规则束缚了权力和能力。

(三)独特的宪法惯例最高法院的“批复”排斥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法律效力,其一是,1955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刑事案件中不必引用宪法条文,此后法院都不把宪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考虑对象;其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宪法未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公民救济权理念和制度不健全我国公民的救济权体系应该包括:诉权、国家赔偿权和补偿权、、非诉讼性程序权利、法律援助权及保持沉默权等。

阻碍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的理念和制度有:1、权利法定2、救济穷尽原则3、国情论(五)公法理念的匮乏我国宪法典被凸显的功能是“纲领性”,而不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根本性”。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二、宪法司法化的标准我们探求能被中国大众共同接受,有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首先,宪法司法化的最低标准是宪法作为法院审理争端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被用尽的情况下,宪法是公民权利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诉愿。

再次,宪法司法化的最高标准是违宪审查,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

“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直接依据宪法向法院起诉,法官可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三、宪法司法化实现的条件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有如下因素: 一是政党对峙、内战妥协的结果。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

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

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一)英国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

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

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

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试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趋势

试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趋势
姓 名 。此事 被掩 盖 多 年后 东 窗事 发 ,99年 1 2 19 月 9日, 某 和 她 的 父 亲 以原 所 在 学 校 等 数家 单 齐
位 侵害 其 姓名 权 和受 教育 权 为 由起诉 至法 院 , 请求 责 令被 告 停止 侵 害 、 礼 道 歉并 赔 偿经 济损 失 赔 1 6万元 及精 神损 失 4 o万 元 。20 0 1年 8月 1 3日, 高 人 民法 院根 据 山东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的请 示 , 最
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在刑事判决 中不 宜援引宪法作论 罪科刑的依据 的复 函》 中指 出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是 我们 国家 的根 本 大 法 , 是 一 切 法 律 的 ‘ 法 ’ …… 对 刑 事 方 面 , 也 母 。
它并 不规 定 如何 论 罪科 刑 的 问题 , ……在 刑 事判 决 中 , 法 不宜 引为 论 罪 科 刑 的依 据 。④其 二 是 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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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法 律文 书 中援 引 , 体 的诉讼 案 件 中难 以发 挥 宪 法 的作 用 。这 是 宪 法 在 我 国法 律适 用 中 面 临 的 具
尴 尬 局面 , 宪法 理 论 与实 践 中 的一个 误 区 。我 们 的 司法 人 员 甚 至 大 学 法 律 系 的 学 生 基本 上 都 是 受 过这 样 的教 育 : 法不 能 作 为审 判机 关 裁判 案 件 时 直接 引 用 的法 律依 据 。这 些 状 况 可 能 是 与 宪 人 们对 最 高人 民法 院两 个解 释 的理 解 有 关 , 一 是 15 其 9 5年 7月 3 0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给 新疆 高级
作 出 [0 1注释 2 《 于 以侵 犯 姓 名权 的手 段侵 害 宪法 保 护 的公 民受 教 育 权 的基 本 权 利 是 否 20 ] 5号 关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批 复》 指 出陈某 侵犯 姓 名权 的手 段 , 犯 了齐 某 依 据 宪 法 所 享 有 的 公 民受 , 侵

浅析宪法司法化

浅析宪法司法化

浅析宪法司法化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

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

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1、宪法本身的原因。

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应用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应用

自己的宪法诉讼制度,进入司法化应用轨道是具有可行性的,也是有必要的。

在第四部分,为了使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有针对性的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践经验后,对宪法在宏观上的司法化改革提出相关的建议。

在第五部分,通过结合之前的四个部分的论述,最后尝试着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具体构建提出大胆的设计和猜想,构建宪法诉讼制度,规范违宪审查,为宪法可在在我国实现司法化应用提供有力的论证。

在第六部分,呼吁宪法司法化应用能在我国实现。

关键字:法治,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司法化应用The main execution way of law is lawsuit in court, through which the codes are practiced in real society. So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roceeding is the life of law. As a result, jurisprudents believe that rights must come with relief, or they are not real rights. If law with complete codes has not been used in practical proceeding, it will be useless. In a nation’s legal system, the Constitution is often the fundamental law and has the highest force adeffect in the whole legal system, China is no exception. However, it cannot be excluded from the legal system or the practice for its fundamentality. Also it cannot only ask from people without obliging them. Around the world, nations advanced in ruling by laws have established their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in which the Constitution has been concluded in judicatory execution. But in the long-term legal construction, although China has established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only the Constitution has no relative lawsuit system as its execution guarantee. Now China is in the important period that the society, economy and culture develops rapidly and the socialism legal society i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present operation way of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 of ruling by laws. So it is necessary to appea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an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can not only fully guarantee the execu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nation, but also regulate the legal structure of China and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This has been proved for many times in judicatory prac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refore, combing our own situation and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we can learn from these nations which have realize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ir Constitutions, try to carry out judicatory reform and construc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which is fit for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But we should notice tha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n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so we should take the national situation and historical factors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ile constructing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contains six parts.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laborat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points out its status and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the reason tha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as not been realized. Then the author finds out the certain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is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it.In the second part, by introducing and analyzing the sour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ree major lawsuit modes of Constitutions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author provides inspirations and experience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third part, combing with Chinese situation and experience, the author concretely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o construct its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and its judicatory application.In the forth part, in order to build sound environment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mbing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judicatory reform of the present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fifth part,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in the first four parts, the author tries to put forward design and suppose on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regulate the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and provide convincing argumentations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appe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Key words: rule by law;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civil lawsuit system; judicatory application目录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 (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宪法应实现司法化应用..................................... (四)我国宪法未实现司法化应用的原因............................... (五)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国外宪法司法化.................................................. (一)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二)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三)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四)启示与借鉴...................................................三、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宪法司法化应用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二)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树立我国宪法最高权威..................... (三)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 (四)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加强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 (五)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治腐败................. (六)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四、我国宪法应寻求转变.............................................. (一)我国宪法应从纲领性占主导转变为操作性占主导................... (一)我国宪法应适当加入裁决性规范................................. (一)我国宪法应实现监督主体的多样化...............................五、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构建........................................ (一)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明确人民法院是违宪审查机构................................... (三)构思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原则...................................(四)确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审级和管辖............................. (五)明确宪法诉讼的当事人......................................... (六)规范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六、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所谓的法律体系多是指:在一个国家里由现行的所有国内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一个完整协调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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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论 宪 司法 化 法
王 鑫 ’ 娟 赵 力 。 刘
( 杭 州师范大学, 1 浙江 杭 州; 华 东政 法大学, 1 上海 2 0 4 ; 00 2 2太原 科技 大学, 山西 太原 0 0 2 ; 30 4 3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 南京 2 04 1 9) 0
【 要】就我 国现阶段 而言, 实现 宪法司法化确有许 多制度上的障碍。 而长远看 , 国司法适 用随着立 法的完善, 摘 要 我 其适用
空间会 日益缩小。对 于违 宪审查, 则只有在现行 制度和机构上进行一些改革才有可 能实现。
【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


宪法 司法 化的 含 义
宪权 。 由立法机关行使对 宪法 、 而 法律 的解释权是“ 谁制定谁解
宪法司法化 的含义有两层 : 一层 是当没有 具体法律将公 民 释 ” 则 的 体现 , 种 解 释 本 质 上 仍 为 立 法 行 为 , 会 助 长立 法 原 这 它 不利 于宪法 的有效实行。且从我 国释 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 时, 司法机 关能否直 接使用 或引用 宪法条 机关无 限扩大 自身权力 , 文作 为 判 决 的 依据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 宪法 司法 化 意 味着 宪 法 司 宪实践看 , 一方面全国人大 常委会在享有宪法解释权以来几乎 而 法化 适 用性 。 个 命 题 建立 在 公 民基 本 权 利 之 充 分保 障 的宪 政 从 未行 使 过 这 一 权 力 , 另 一 方 面法 官则 在 无 宪 法解 释权 的情 这
3 .宪法本身 的政治性 、 纲领性 , 使人们很难将其 司法 化。
屏障之功效。宪法 司法化 的第二层面是 : 在司法机 关对 个案审 现代宪法作为 国家根本大法 , 是人们 主权 原则 的体现和最 高保 理过程中 , 能否对有违 宪释 义的法律 规范的合宪性 问题 进行审 障, 以保障公民权利 、 它 规范 国家权力为主要 内容 , 安排着 公民 查并做 出判断。这就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 的问题 。 与国家 的系。宪法的性质、 任务、 功能决定 了相较其他法律具有 宪法 的生命在于运用 。如果宪法不 能被运用到生活 中, 那么注 最 强的政治性 。这一政治性使人们忽略 了其法律属性 , 忽视这 定不会有人在乎它; 它就永远只能停 留在 纸上, 而非刻在“ 民 公
2 .法院在实践中、 理论 中并无宪法 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新 有很大优势 的,但却难免使得合宪性审查所要求的基于学识、
法制 的视觉看, 宪法作为人民意志和 利益 的体现应 高于一切权
4 全社 会 宪政 意 识 的缺 乏也 对 我 国宪 法 的 适 用 产生 消极 .
威, 我国宪法 中人大的理想化定位使 得对 人大立法加 以司法审 影响。由于我故立宪史短、 民主法制启蒙晚 , 全社会对宪法地位
查 的必 要性 乃 至 正 当性 不 复 存 在 了 。既 然 人 大 完 全 且真 实 的 代 和 作用缺乏全面 的认识 , 宪政意识相对 薄弱。人们始终未真正
反 。因而 , 是 否 建 立违 宪 审 查 这 个 制度 这 个 问题 上 , 国面 临 改进审判质量 的捷径 , 以法官的年轻化将成 为今后较长时间 在 我 所 的是 要 不 要 以推 翻 宪法 来 维 护 宪 法 的政 治两 难 。
内中国司法机构的特 征。这样一种新型 的职业法官群体 当然是
原则 与 精 神相 一 致 。 二 、 国 宪法 司法 化 的 障碍 我
序 言、 有关精神文 明建 设的条款 等大量的政治性 内容相 比我国 宪法的法律味严重 不足 , 许多本应 以法 律规则、 原则 形式规 范
1 我国宪法 、 . 法律 对 人 大 定 位 的 失 当 是 影 响 宪 法 司 法 化 的内容被政治化 : 我国宪法 学理论也普遍将宪法定义为现实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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