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正文:----------------------------------------------------------------------------------------------------------------------------------------------------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如下减免税事项,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征免性质:789 鼓励项目);(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征免性质:799 自有资金);(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征免性质:405 科技开发用品);(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409 科技重大专项);(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422 集成电路);(六)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征免性质:423新型显示器件);(七)适用ITA税率的信息技术产品(征免性质:499 ITA产品);(八)进口种子(苗)、种蓄(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征免性质:811 种子种源);(九)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征免性质:307 保税区);(十)钻石进口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 国批减免)。
二、经由上海口岸申报进口的化肥、饲料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向浦东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2014年6月9日——结束——。
上海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商务指南频道_报关指南_贸易宝典_海关_通关_报关.doc

上海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_商务指南频道_报关指南_贸易宝典_海关_通关_报关“现在申报出口,从把报关单交给海关,到收到放行信息,还不到30分钟!”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关大厅里,上海远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报关员高兴地告诉笔,“上海海关新近实施的出口放行交单作业模式,将‘接单’、‘放行’合二为一,进一步提高了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放行交单作业模式”,是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系统,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专业审单的全部作业,海关设立放行交单窗口,办理报关手续,以减少作业环节和时间。
申报人在一个放行交单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免去了原先在几个业务窗口往返奔波的麻烦。
据统计,适用放行交单模式的报关单从企业申报,递交单证到海关完成审核操作,平均作业时间仅为30分钟,比原作业模式缩短近50%。
据上海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使此项模式得到有效运用,提高通关效率,出口企业所提交的报关单除填报正确规范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出口货物不涉及海关税费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次,货物运抵地不属于敏感国别地区等。
与此同时,上海海关通过实施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为诚信守法企业的出口货物开辟出一条通关绿色通道。
作业环节的减少,也令海关人力资源配置得到合理调整。
上海口岸出口业务量最大的浦江海关是此次实施“放行交单作业模式”的首家试点单位,也最先感受到了该模式带来的实际效益。
据该关负责人介绍,新措施实施1个月时间里,该关共审核出口报关单31万份,其中以放行交单作业模式处理的出口报关单为26万份,占总量的84%。
现场一线关员的审核单证量由原日均800份降至500份左右,下降了35%。
据了解,上海海关将进一步完善新的作业模式,并根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最终推广至各个出口业务现场,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海关方便快捷的服务。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人员: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上海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全面实施无纸化电子放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运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报人)应当在办理报检/申报前,通过《检验检疫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向相应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申报信息,并按照电子指令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空运货物不再进行运单纸面签章放行,所有放行工作通过电子指令的形式通知申报人、空港监管仓库。
空港监管仓库不再验核运单检验检疫专用章,凭“放行”或“查验C”指令办理提货放行手续,无相应指令的,一律不得放行运单项下货物。
三、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放行”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到空港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无需向检验检疫机构交单。
相关纸质资料由申报人自行保存半年备查。
四、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交单”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应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交单,并视检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五、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查验B”或“查验C”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查验部门接受查验,并视查验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六、当电子化工作发生异常时,如有需要,上海检验检疫局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方面,检验检疫机构将临时采用运单纸面签章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放行。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9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
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5号)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进出境(区)货物的卡口智能化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所称“卡口”是指进出试验区的海关卡口。
卡口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
道及人员通道,实施分道通行。
货车、客车及人员进出卡口的,应当接受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监管和检查。
二、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现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对于放行/结关前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发生实际流转的,向报关单证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在上海海关关区内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见附件1)及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并向当事人制发《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的,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对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确有需要验核纸质报关单证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三、等相关联系配合机制修改或撤销操作。
有关审批操作规定比照第十三对于撤销后需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当事人在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撤销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四、对于税费已核销入库,需撤销报关单的,当事人应当依次办理税费退还手续、原报关单撤销手续、重新申报手续。
如确需在原报关单撤销前重新申报的,经海关审核,当事人可以先重新申报,再办理原报关单退税及撤销手续。
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先重报后撤销”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物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编制规则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自然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由0至9、A至Z顺序编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关于原始/预配舱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预、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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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
正文:
----------------------------------------------------------------------------------------------------------------------------------------------------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且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类监管场所以及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从业企业(以下统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依据本公告规定,仅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海运出境货物启用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安全认证。
(三)下列进出境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1.海运进出口中转转关货物;
2.在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货物;
3.适用《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的货物;
4.所在监管场所不符合《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进出境货物;
5.海关认为其他不适用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货物。
二、管理要求
(一)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接收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进行验签等操作。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的相关纸质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反映货物的实际状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海关备案的业务印章。
(三)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后,对纸质放行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和“放行确认章”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不验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
(四)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确认凭证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三、作业要求
(一)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对收到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运)单号、件数(进口货物可免予核对)、重量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对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有集装箱严格核对标志的,应核对集装箱号;对同一提(运)单号的货物,收到多条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且报关单证号码不同的,需核对累计重量。
(二)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相关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以下简称《确认联系单》),一式两份至海关办理放行确认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加盖海关“放行确认章”的《确认联系单》,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三)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海关已放行且在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手续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在港(库)证明》(以下简称《在港(库)证明》)或海关签发的纸质放行凭证。
监管场所经营人已出具《在港(库)证明》后,不得凭原放行凭证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海关已放行且已交付/出运的进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重报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在港(库)证明》,海关办结手续后不再签发纸质放行凭证。
(四)对口岸海关已放行的出口转关货物,需更改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的,企业应提交
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在港(库)证明》或海关签发的纸质放行凭证,口岸海关凭此办理出口转关货物的相关修改手续。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空运出口转关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可凭海关重新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运手续;海运出口转关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放行确认章”的纸质放行凭证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五)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出口货物漏装改配的,按现行规定作业外,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单证,替代原漏装货物纸质放行凭证:
1.监管场所经营人已收到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企业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出具的《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
2.监管场所经营人收到海关放行确认凭证的,提交《确认联系单》。
四、应急处置
对因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发送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海关在相关纸质放行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及“放行确认章”,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此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五、附则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浦东国际机场空运出口货物监管通关作业流程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空运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空运出口货物在港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9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