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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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 . 想 象 不 犯 罪 行为在法 律上规 定为犯罪 ,而行为人 误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 中认识错误 的概念
认 为 自己的行 为不构成 犯罪 。这种认识错 误 不 影响对行 为性质 的认 定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 性质 是按照法 律的规定 来处理 ,而不是 以行 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3 . 行 为人对 自己实施 的行 为在罪 名和罪 数 、量刑轻 重有不正确 的理解 行为人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 ,但对 其行为触犯 了 何种 罪名 ,应 当被处 以怎样 的刑罚 ,存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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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人在犯 罪过程 中,有可 能 由于认 错 了对象而造成 其他后 果 ,因而 必须研究犯 罪 对 象的认识错 误 ,以区别与客 体认识错误 。 所 谓犯罪对象 错误 ,是 指行为 人预想加 害的 对象与实 际加害 的对象 不一致 。 3 . 行 为认 识错 误 行为认识 错误是 指行为人 对 自己行 为 的 性 质或方式 的认识与 实际情况 不符合 。行 为 认 识错误主 要包括两种 情况 :第 一,行 为性 质 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 对其行 为的实 际性 质 发 生 错 误 的认 识 。 第 二 , 行 为 方 法 认 识错 误 。 即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对 自己所 采取 的方 法产 生不 正确 认 识 , 从 而影 响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4 . 犯罪 手 段 的 认 识 错 误 犯罪手段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 所采 用的犯罪 手段 的认 识错误 。主要包括 以 基 金 ,以贷款 贴息 、扶 优扶 强、以奖代补 等 方 式支持文化 产业发展 。对重 大项 目,给 予 前期启动经 费补 助:对 文化产 业研究、开发, 给 予资金扶 持;对市场 前景好 的文化企业 , 给 予资金 、信贷 、贴 息等支持 ;对项 目推进 等作 出重大 贡献 的有功人员,给予直接奖励。 重 点扶持和 奖励重大题 材文艺 作品 的创作 ; 扶 持和补助 民间文化 艺术研究 ,尽 快成立优 秀 民族传统文 化资源发 掘整理和研 究 中心 , 开发整理本 土的音乐 、歌舞 、服饰 、 民居 、 饮 食、 民间故事等 民族 文化 资源 ,吸纳 融合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

”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笔者认为,要研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须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

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

该种情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

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

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解决。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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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 常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等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 法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 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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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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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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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 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 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 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 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精选课件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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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
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
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
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知限制
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
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
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
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
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
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
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
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
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
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
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
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
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
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2.完善法律规定
为了避免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应该打破一些固有的传统和观念,推进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研究,提高司法实践水平,防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认识错误。

3.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工作,建立更加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提高司法机关沟通交流的效率,以保证更为科学和客观地处理案件,尽可能减少认识错误的发生。

四、结论
认识错误作为刑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不仅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正确性,还可能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建立规范的司法实践机制和工作体系,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工作,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工作,将是有效预防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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