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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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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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想 象 不 犯 罪 行为在法 律上规 定为犯罪 ,而行为人 误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 中认识错误 的概念
认 为 自己的行 为不构成 犯罪 。这种认识错 误 不 影响对行 为性质 的认 定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 性质 是按照法 律的规定 来处理 ,而不是 以行 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3 . 行 为人对 自己实施 的行 为在罪 名和罪 数 、量刑轻 重有不正确 的理解 行为人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 ,但对 其行为触犯 了 何种 罪名 ,应 当被处 以怎样 的刑罚 ,存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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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人在犯 罪过程 中,有可 能 由于认 错 了对象而造成 其他后 果 ,因而 必须研究犯 罪 对 象的认识错 误 ,以区别与客 体认识错误 。 所 谓犯罪对象 错误 ,是 指行为 人预想加 害的 对象与实 际加害 的对象 不一致 。 3 . 行 为认 识错 误 行为认识 错误是 指行为人 对 自己行 为 的 性 质或方式 的认识与 实际情况 不符合 。行 为 认 识错误主 要包括两种 情况 :第 一,行 为性 质 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 对其行 为的实 际性 质 发 生 错 误 的认 识 。 第 二 , 行 为 方 法 认 识错 误 。 即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对 自己所 采取 的方 法产 生不 正确 认 识 , 从 而影 响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4 . 犯罪 手 段 的 认 识 错 误 犯罪手段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 所采 用的犯罪 手段 的认 识错误 。主要包括 以 基 金 ,以贷款 贴息 、扶 优扶 强、以奖代补 等 方 式支持文化 产业发展 。对重 大项 目,给 予 前期启动经 费补 助:对 文化产 业研究、开发, 给 予资金扶 持;对市场 前景好 的文化企业 , 给 予资金 、信贷 、贴 息等支持 ;对项 目推进 等作 出重大 贡献 的有功人员,给予直接奖励。 重 点扶持和 奖励重大题 材文艺 作品 的创作 ; 扶 持和补助 民间文化 艺术研究 ,尽 快成立优 秀 民族传统文 化资源发 掘整理和研 究 中心 , 开发整理本 土的音乐 、歌舞 、服饰 、 民居 、 饮 食、 民间故事等 民族 文化 资源 ,吸纳 融合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作者:陈华丽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

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

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作者:方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刑法中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本文试从刑法中认识错误中法律认识错误这一个方面的概念、罪责认定以及处罚原则等方面探讨错误问题并作出自己粗浅的评价。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意识故意作者简介:方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21-02一、法律认识错误概说(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分析法律认识错误是与事实认识错误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上评价的不正确的认识。

豍这种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

这与德日刑法中的违法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不同,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观念。

而违法性错误或禁止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

相比较而言,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或禁止性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及罪责认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如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按传统的三分法将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

豎1.假想犯罪。

即行为人由于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不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包括四种情形:一把正当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二把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三把过去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四行为人本来不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

对此类法律认识错误,一般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的法律本质。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者:张艺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9期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罪数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因此受到刑法理论的广泛关注。

而正确、合理地把握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认识错误的案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知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述及分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律性质、行为后果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范畴,与罪与非罪、罪过形式、一罪与数罪以及既遂与未遂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本质表现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而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是以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无主观上的认识或是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倘若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无主观上的认识或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则罪过就不能成立。

因此,当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其自身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

但当认识错误的程度较低,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时,只能在主观上排除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过失。

当错误完全不能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时,其在主观上就有罪过,但仍可能影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成立。

1针对认识错误的分类,学术界普遍存在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分类方式。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而发生的。

依照行为人对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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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由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所以在定义该概念的外延时又不得不涉及到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错误的辨析问题。

1.3、认识错误的定义有关认识错误的规定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为涉及到对有关行为定罪定性的重要规定,各国在刑法理论中一直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在某些国外的刑法典中有专门条文对错误进行了专门的定义,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04 条第(3)项明文规定:确信其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时,在两种场合下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第一:行为人不知道规定犯罪之制定法或者成文法之存在,并且至实行被追诉之行为时,其法令尚未被公布或者在未能知悉其法令存在之状况时; 第二:基于相当的理由,信赖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行政命令或者公务机关的正式解释等①。

法国新刑法典第122-3 条就明确规定:证明自己系由于其无力避免的对法律的某种误解,本以为可以合法地完成其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而122-4 则规定: 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17 条就法律认识错误规定为: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刑事违法性的。

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德国刑法典第16 条规定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或者误认为具有较轻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或者是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内容以及其法律规范的意义,因为观察或者见解之错误,致主观之所认识者与客观之所存者不一致②。

而意大利刑法第47 条第一款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排除行为人的可罚性。

③从中不难看出,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已经对认识错误作了明确的规定,甚至某些国家的刑法还对认识错误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说德国刑法典。

由此可见,在某些国家,认识错误已经不再单纯作为一项刑法理论而存在,其已经完成了理论探讨的过程,进而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从而指导司法操作了;这一系列的立法成果也为我国研究、移植相关的法律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二)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中有关认识错误定义的现状及比较分析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直接对认识错误做出规定,但在理论界,多本教材①刘明祥著:《刑法中的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 1 月版,第4-5 页。

②徐久生、庄敬华翻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8 月版,第48 页。

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翻译,法律出版社1998 年9 月版, 第214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4 对刑法中的错误进行了不同的阐述,例如有人认为: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①;有人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②;而通论中将认识错误定义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③。

对以上各种定义,我们不妨进行简单的归类:前两种定义中的”后果”,其实均可以归纳到”有关事实情况”中去,单独提出来无非是强调一下而已,因此无论根据哪种理论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之所以发生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对两方面中的某个方面发生了不正确的理解:一是自己的行为的性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二是对有关客观事实。

对第一个方面,无论是说对行为的性质还是说对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发生不正确的理解,认识的对象事实上是对自己的行为依据某个规范性标准所作出的评价,也就是由于行为人对法律或者其他规范的误解或者不知,从而对自己行为的意义(其实也就是性质)产生误解,因此可以归类为评价性认识错误;对第二个方面,我国通论是采用了有关客观事实这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但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其语境含混,给我们为认识错误限定精确的范围带来了困难,但毕竟其和第一点是能够区分开的,因此基本可以对应于事实认识错误。

简单地比较一下不难发现: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定义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从中不难发现其与国外刑法中有关认识错误的通常分类相对应的影子,甚至可以说实质上均是参照国外的相关通说理论予以定义的。

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但如果他山之石不是用来攻玉,而是用来攻城拔寨那就糟了。

正如笔者在前言中所阐述的,因为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的完全不同,其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出现了两个定义之间的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仅是犯罪构成条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这种区别, 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以混用④。

因此国外有关错误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作为认识的内容之一,可以形象地比喻为跳出此圈回头①徐逸仁主编:《中国当代刑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年4 月版, 第120 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10 月版, 第124 页。

③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7 月修订版,第252 页。

④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3 月版,第261 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5 望,整个构成要件事实是作为独立的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但是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关事实却是在整个构成要件的内部,因此只能这山望另山高了,难怪要不识真面目,云深不知处了,事实上从我们定义中使用了有关客观事实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理论者的困惑。

此外在国外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条件之一,其不仅是主观的,而且是客观的, 比如对于目的犯的主观目的等,因此在此基础上讨论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是有相当理论依据的,而我国还在对刑事违法性是否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争论不休,对于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的归属地也基本不涉及时,却在大谈特谈法律错误,给人的感觉确实是比较突兀,因此当国外对于认识错误的划分通说逐渐变成刑事违法性错误与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而更加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配套时,我们的理论移植也越来越成为淮南之橘,变味也就在所难免的了。

因此,要定义当前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结构内去探讨,而不能撇开我国的相关犯罪基本理论去另起炉灶。

(三)对建立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错误定义之探讨1、对于认识的定义在对认识错误下定义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故意犯罪中的认识? 从哲学范畴而言,认识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而犯罪故意中的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某种价值判断。

从此概念不难看出:首先,这一认识的主体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立法者或者司法者;其次, 不论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是否正确,也不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评判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故意的阶段,需要了解的是行为人站在自己立场的真实的认识和评判,在这个阶段,还不涉及社会如何评价他的认识的问题①。

事实上,如上对认识的定义,已经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埋下了伏笔,因为只有以行为人为出发原点,以行为人行为时为参照系,才有可能发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否则,从旁观者或者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对先前的行为进行审视,任何错误都没有可能也不应该发生,这样也就使认识错误的理论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这里,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名言应当抛弃,我们应当穿越时空回到过去,以最大的可能去再现从前,在行为人的现实与理念的对照检查中来发现认识①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 年1 月版, 第200 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6 错误,从而公正地解决认识错误。

2、对认识错误定义的初步探讨在解决了认识定义的基础上,认识错误的定义便接踵而至。

错误,是指误解或不知,而误解或者不知的对象为认识的内容。

而无论是误解还是不知,也就是无论是把彼当作此,还是有当作无或者无当作有,都可以看作是对事物的真实面目没有认识到,因此,笔者在下文中用认识错误来概括以上两种情况以对应于”不知者不为罪”,并非单纯指不知这种错误。

错误之所以发生,无非出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由于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而无法认识到有关真实情况。

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在立法时已经明确规定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不能辨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的规定就已经阐述得很明确。

二是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无关,而是因为有关内容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没有被认识到从而产生的错误,这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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