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脱罪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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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精】【精】

违法性认识错误【精】【精】

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概念1.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认识到行为在形式上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的,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

2.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性质——不是犯罪故意所要求认识到的内容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1)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才能产生遵从法的动机,才具有非难可能性;(2)刑法具有不完整性,且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即违法性的错误不可回避时,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三、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应当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努力地避免出现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只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时,不构成故意犯罪。

但如何认定行为人是无法避险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呢?应当说,行为人必须运用条件对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确认: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真地考虑疑问,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就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对行为违法与否的疑问进行了认真的咨询的情形下,认为行为不违法,即使实际上违法,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行为人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在判例有分歧的时候,遵从了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产生了错误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

这些均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错误,即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成立故意犯罪。

行为人信赖专家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原则上,成立故意犯罪。

论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脱罪的不可能性

论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脱罪的不可能性

论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脱罪的不可能性天津赵春华案曾引发了舆论界一片哗然,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试图通过刑法理论分析,找到为赵春华出罪的理由。

本文以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赵春华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违法性认识难以成为为赵春华脱罪理由的原因。

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 支及配件等物。

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审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游艺活动的经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

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违法性认识的出罪理论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

违法性认识错误,又称法律认识错误或者禁止错误,原本是指行为人对法律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事实上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而此时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犯罪构成中一直在探究的问题。

“不知法者不赦”是源自于古罗马法并且被长期坚持奉为铁律的原则。

在我国也长期存在着“不知法者不免责”的说法,这其实就是基于国家本位立场下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在犯罪构成中无论是从事实层面还是从责任层面,都不需要探究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这种学说的理论来源是国家本位立场下的“知法推定”。

因为知法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天然的推定公民应当且能够知晓法律。

当行为人进行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时,这种推定也会自然的延伸到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的心理中,推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产生反对动机(即不实施违法行为)。

如若不进行这样的推定,对于不存在违法眭认识到人,则失去了非难可能性。

《2024年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以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的争议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概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主要探讨的是个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因对法律条文、法律性质等存在误解或错误认识,而导致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错误。

这一理论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有涉及,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理论。

三、争议问题一: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法律有误解,即可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当这种误解导致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法律行为判断时,才能认定为违法性认识错误。

这一争议问题的存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变得困难。

四、争议问题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当行为人因对法律有误解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

五、争议问题三:如何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为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发生,学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途径。

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和解释,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机制,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六、结论通过对上述争议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争议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性质的研究和解释,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具体;其次,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机制,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4年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涉及到个体对于违法行为的认识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争议问题,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概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主要探讨个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因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或误解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该理论认为,如果个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因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而无法预见其行为违法性,则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一理论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有涉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争议问题1. 认识错误的界定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标准是该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学界对于认识错误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观点,如客观说、主观说以及主客观相结合说等。

这些不同观点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平衡个体主观认识与客观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判断个体对于违法性的认识错误。

2.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当个体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认识错误,个体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个体主观认识的考量。

3.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实践应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存在着争议。

一方面,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个体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免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个体认知能力的差异,使得在实践中应用该理论时存在一定难度。

如何更好地将该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1. 明确认识错误的界定标准为了更好地应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需要明确认识错误的界定标准。

可以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个体对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其研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学界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争议问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指导。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而导致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二是这种理解错误导致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

三、理论争议问题(一)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性争议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应当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并非主观认识错误,而是一种客观归责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性质以及其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适用范围争议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适用范围,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适用范围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

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适用范围,以及这一范围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证明责任争议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证明责任分配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由行为人自行证明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公平性的考量。

四、对争议问题的分析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性,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进行判断。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是一种认为违法行为是由于个体的认识错误而产生的理论。

违法
性认识错误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对违法行为的认识错误导致的,因此可以通过
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改变个体的认识错误,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实践
中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个体在犯罪行为时往往是有意识的,而不仅仅是由于认识上的错
误。

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是必要的。

需要认识到个体犯罪行为不仅仅是由于认识
错误导致的,还可能受到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心理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需要认识到
教育和宣传等方式虽然可以改变个体的认识,但无法完全消除犯罪行为,因为个体的认识
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

需要认识到改变社会环境、提升经济条件、加强心理健
康等措施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更为有效。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需要从过分强调个体认识的作用,转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作用,从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提供更为科学和有效的理论基础。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指的是犯罪行为产生于罪犯的认识错误,在犯罪行为中,罪犯认为其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而实际上是违法的。

这一理论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进行反思与革新,探讨其局限性,并就如何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1. 简单化认识犯罪动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认为,罪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才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这一观点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多因素性和复杂性。

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包括认识上的因素,还有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简单地将犯罪行为归因于认识上的错误,是对于犯罪动机的简单化认识。

2. 忽视社会背景和环境的影响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往往忽视了社会背景和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事实上,社会背景和环境的不公平、不平等往往是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平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一些人会因为生存压力、社会歧视等原因而产生犯罪倾向,这已经超出了简单的认识错误所能解释的范畴。

3. 人性化的倾向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人性化倾向,即将罪犯的行为解释为由于其对社会、法律的认识出现了错误。

这种倾向忽视了罪犯在犯罪行为中的自私、自利等本能倾向,对于罪犯行为的深层次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针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局限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1. 多元因素的分析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地考虑其中的多种因素。

在解释罪犯行为时,不能简单将其归因于认识错误,而应考虑到社会、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只有通过对多因素的分析,才能更为准确地把握罪犯行为的本质。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分析罪犯行为时忽视了社会背景的影响,而社会背景往往是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分析罪犯行为时,需要重视社会背景的作用,把罪犯行为置于社会环境和背景中来考量,这样才能更为深入地认识罪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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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脱罪的不可能性
天津赵春华案曾引发了舆论界一片哗然,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试图通过刑法理论分析,找到为赵春华出罪的理由。

本文以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赵春华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违法性认识难以成为为赵春华脱罪理由的原因。

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 支及配件等物。

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审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游艺活动的经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

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违法性认识的出罪理论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

违法性
认识错误,又称
法律认识错误或者禁止错误,原本是指行为人对法律 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 行为,而事实上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行为人实施 了该行为,而此时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 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犯罪构成中
“不知法者不赦”是源自于
古罗马法并且被长期 坚持奉为铁
律的原则。

在我国也长期存在着“不知法 者不免责”的说法,这其实就是基于国家本位立场下 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在犯罪构成中无论是从事 实层面还是从责任层面,都不需要探究行为人对其行 为违法性的认识。

这种学说的理论来源是国家本位立场下的“知法 推
定”。

因为知法守法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天然的推定 公民应当且能够知晓法律。

当行为人进行了违反法律 的行为时,这种推定也会自然的延伸到行为人在进行 犯罪行为时的心理中,推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 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产生反对动机(即不实施违法行 为)。

如若不进行这样的推定, 对于不存在违法眭认识 到人,则失去了非难可能 20 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违法性认识
不要说,开始接纳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必 要说的接纳难度是,违法性认识是否应当属于犯罪故 意的一部分?有学者赞同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一部 分,也有的学者认为违法性认直在探究的问题。

性。

识不是犯罪故意的一部分,而是独立的责任要素(周光
权)。

“行为人误认为行为不违法而且有充分根据时,则没有非难可能性,阻却责任。

”在后者的观点中.违法性认识错误还应当被区分为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减轻罪责,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

还有学者提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识
指出违法性认
不需要行为人实际的认识到违反刑法,仅仅
要求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在违法性认识可能
性的语境下,行为人处于一个稍加努力便能认识到违法性的状态。

这个所谓“稍加努力”便能认识到违法的状态,也伴随了结合行为人生存环境,生活背景,学历知识等个人和社会因素的推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伴随着限制故意说(阻却行为人的故意)和责任说(限制行为人的责任)。

以限制故意说论,行为人有可能给以过失犯罪定罪。

以责任说论,在有较充足的辩护理由的情况下,可能给行为人带来无罪的结局。

以违法性认识理论出罪的可能性首先是违法性认识理论
本身的问题,自违法性认
识必要说存在开始,违法性认识到底应当属于犯罪构 成中的哪—部分,一直是学界争议较大的内容,有的 学者主张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内容(陈兴良),也有的 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独立于犯罪故意之外的内容
(周光权),事实上可以发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在我 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到一个完美的适用,因而 本案不适宜用违法性认识理论来脱罪。

其次,本案也并不涉及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本案涉及诸多复杂而专业的枪支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 最高法律位阶效力的是《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中 有规定,国家枪支管理部门有权制定枪支管理的标准,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及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
定判据》。

这两份文件

仅 是公安部制定
的, 效力远低于《枪支管理法》。

对于《鉴定工作规定》和 《鉴定判据》中所提到的枪支鉴定标准的科学与否, 以及是否有与上位法相悖的情况我们暂且不表,暂且 就以这两份文件中的标准所认定的“枪支”就是刑法 意义上的枪支。

不难看出,试图通过违法性认识来为赵春华脱罪 的学者,是从赵春华的社会地位角度切入的。

赵春华 无疑是社会底层的人,靠着射击游戏摊位谋生,我们O 指导全国枪支工作的红头文件,其
可以推定的是,以她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经历,她会知道杀人放火是犯法的,也会知道持枪的是犯法的,但是她不可能认识到所?人的“枪”要符合一个枪口比动能大于1.8 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若我们直接认定赵春华是明知是枪支而持有的,在我国刑法通说中,这个“明知”是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包括刑事违法性。

而事实上,赵春华根本认识不到自己所持有的枪支具有如此的社会危害性,而她持有的枪支实际上也确实不具有如此的社会危害性。

其实,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违法性认识,就算站在一个反对国家本位知法推定的立场上,仅仅通过社会常识性的认知也可以得出,人们知道枪支的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到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即可以判定为对持有枪支有违法性认识。

早期有些深山老林
枪”或者“气枪”,这种枪”。

里的猎户会持有自制的“ 支的杀伤力远高于赵春华所持有
的“枪支
综上,若说赵春华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违法,那是有
违常识的。

可以理解的是,不少学者想通过不可避免的违法
性认识错误这一点来为赵春华脱罪。

但笔者难以认同这种观点。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言,赵春华并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即便是从赵春华本人的社会背景来推断,她也是能够知
道持有枪支是违法
的。

因此,利用违法性认识错误是难以为其脱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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