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认知状态。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主要考察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违法性具有一定认识的可能性。
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故意的存在,代表了犯罪主体的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十分重要。
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标准。
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应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即是有目的地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非无意识或无意义的行为。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当能够与其所实施的行为形成内在的联系,即实施行为的结果与其违法性认识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具体表现与犯罪类型和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有关。
在盗窃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盗窃前的评估和计划,以及盗窃时的谨慎和隐秘;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伤害前的敌意和恶意,以及伤害时的残忍和粗暴。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供述、行为轨迹、证人证言、物证等综合证据的收集和评判,可以初步确定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犯罪故意认定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以便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的恶意。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法院通常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犯罪故意认定的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或者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人是否在犯罪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错觉,或者是否在犯罪时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并选择了继续违法行为。
这主要从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知能力、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以及犯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对于某些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更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准确的违法性认识。
在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可能更容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可能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够而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主要需要依据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呈现出的行为表现、言辞表达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
通常会通过查看犯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通信记录以及过往行为等来了解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也会结合犯罪人的社会背景、教育经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对于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但在作案时仍然选择了违法行为。
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还是故意盗窃他人财物。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是被误导导致了犯罪行为。
某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在审判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上情形和证据对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由于犯罪故意的个体差异和案件的复杂性,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在犯罪认定和刑事判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犯罪故意的认定并非总是容易的,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犯罪故意的认定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展开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认识,并决心实施其所为的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予以认识,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和过错认识。
在犯罪认定中,犯罪故意是确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对于刑罚的量刑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主体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其所为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这就需要对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出评判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无违法性认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无任何认识,即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 违法性认识混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但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常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表现、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无违法性认识的情况,通常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因素;对于有限违法性认识和误认违法性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言行举止等因素;对于违法性认识混淆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动机动机等因素。
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给予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其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论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

论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内容提要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学界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观点也因此存在着肯定论、择一论和否定论三种代表性学说。
文章分析指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不应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即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则应该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
关键词犯罪故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正文要谈违法性认识,就要从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说起。
我国刑法典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显然不能等同在一起,但两者关系密切。
犯罪故意作为一种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4条规定,可以定义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上所述,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犯罪故意必不可少的认识内容,那么,是否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最低限度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反道德性)就可以认定其符合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考虑其认识是否达到构成犯罪所需要的这样一种程度?这其实本质上还是一种主客观相脱节的表现,也容易产生作为犯罪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一般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相混同。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说,围绕这一问题并产生了几种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着对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性认识在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和不一致,在不同的文章和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的同一个词的范围和内涵并不总是一致,为此有的学者将违法性认识分为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和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
所谓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而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从事实意义上来说,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不可或缺的内容。
也有人将其称为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我国刑法理论上长期以来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的讨论,都缺乏对违法性认识是指形式还是实质的违法性的交代。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1. 引言1.1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指犯罪行为实施时,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过程。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指的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的可能性。
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凸显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有所认识。
在判断犯罪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结论部分将进一步探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对犯罪故意认定的影响,以及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判断犯罪故意。
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审判者在判断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正文2.1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就包括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和主观愿望在内。
犯罪故意的认定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要分析犯罪分子是否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去预见和控制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犯罪分子是在无意识或者是被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这些因素也是判断犯罪故意的重要参考依据。
只有在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时,才能够认定其为有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2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是指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必须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意识,即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体现了犯罪故意的主观性质,也是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险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来确定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故意成分。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它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刑事审判中进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刑罚。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将直接影响对其犯罪故意的认定。
在刑事审判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
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意识和态度。
被告人是否有意识地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现出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态度。
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具备基本法律常识和判断力。
被告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要考虑被告人的真实陈述和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任务。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不完全,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
审判人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权衡,来判断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他们可以借助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人的询问,对被告人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深入了解。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刑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犯罪故意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认知和
意愿,即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认定犯罪故意实属关键。
认定犯罪故意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这里我们主要讲述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应用。
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关键在于看犯罪人是否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
是否知道其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有可能导致某种后果的。
通常情况下,违法性认识可以从
言行或行为中得出。
如果犯罪人在作案时有和他人讨论过该行为的违法性,或通过书面材
料或其他证据证实,那么可以认为他具有违法性认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人确实不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判断其
是否因某种原因而缺失认知。
例如,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犯罪,或者是因为某种语言文
化差异导致对当地法律法规出现误解,这些都是可能影响犯罪人违法性认识的原因。
然而,在实际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是否有违法性认识往往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
犯罪人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来模糊、抵消违法性认识,比如精心隐瞒、故意混淆,甚至是
在犯罪事实被揭发后进行狡辩。
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中注重细节,综合评估证据,判断犯
罪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总之,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判断犯罪
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实际判决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
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合理评判。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断和评判。
犯罪故意的认定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嫌疑人在作案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
违法性认识是指嫌疑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即嫌疑人有违法的意识和行动。
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刑事司法机关需要评估嫌疑人是否具备合理的违法性认知。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嫌疑人在作案时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些许认识。
因为犯罪嫌疑人并非总是直接表达其犯罪动机和意图,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通过推断和证据来判断其违法性认知。
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司法机关会采取多种途径来评估违法性认识。
刑事侦查机关会调查嫌疑人的人际关系、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以评估其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了解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那么他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刑事司法机关会审查作案现场和相关证据,以了解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专业工具和手法,或者采取了隐蔽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那么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一定的违法性认知。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记录也是评估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的重要指标。
如果嫌疑人多次参与违法活动或已经被判定犯罪,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认知。
刑事司法机关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如果嫌疑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仍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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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发布:2011-04-06 09:48:58 来源:正义网博客—wwangjingtaolawyer作者:wwangjingtaolawyer浏览:7133次【大中小】摘要: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
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应该通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判断。
关键词: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认识一、违法性认识渊源“不知法不赦”是古罗马的法律格言,这实际上是否认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故意的要素。
而且这一原则,在英美判例法中也有所体现,即“法的不知不得抗辩”,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中,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需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当前的或是现有的法律的存在。
同样,古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大陆法系也仍然存在着不知法不免责的规定。
然而,对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要到必要这样一个缓慢而又曲折的过程。
如上所述,传统上各国、各法系并不要求故意的成立要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是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而这也是与古罗马时代刑法的归责观念和刑法发展背景不可分离的。
古罗马时代,经历了从客观规则向主观归责和客观规则相结合的变化。
当时的主观责任所强调的是人的心理活动的意向(意志活动),也即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有的明显的背反态度。
而事实上,在早期的希腊,意向(人的心理活动)与责任、刑法的惩罚并无关联,直到七世纪德古拉所制定的雅典法典才涉及杀人行为的主管意向(人的心理活动)而此时,根据犯罪的主观意向进行归责刚刚确立,要进一步要求对法律的认识(违法性认识)是与当时的背景不一致或不合适的。
[1]况且,在古罗马时代,犯罪与犯罪行为是没有严格界限的,罗马法中的公犯与私犯的划分也大都只是自然犯,这也就决定着,刑法进行谴责是不要求对违法性的认识的。
还有,古罗马法中,这种以意向(人的心理活动)作为归责和施以刑罚的根据的诞生又是受到了古希腊伦理学的影响。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区分: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
非自愿行为是被强制的而并非出于本意违犯刑法,而自愿行为恰恰是在有意识的人的控制下进行的。
行为的自愿与非自愿所对刑法所持有的态度是不同的,因而刑法对之施加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也应有所不同。
[2]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所力所能及的恶,都应受到非难或承担责任。
”这里的力所能及,其实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行为的自愿性。
这种道德上的归责根据显然是心理上的,并不关联到对法律的认识,也即违法性认识。
分析了不知法不免责的背景,笔者们也应当有所会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空间、生活方式和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变化,法律规范在增多,责任概念和归责依据也都在变化,所以不同于以往法律与道德一致时的情形,当今立法者所确立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公民的生活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所以,对行为人来说,违法性认识是必要的。
[3]且从世界各国、各法系来看,“不知法者不赦”这条规则正在被打破。
在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常通过判例或例外解释甚至修改刑法逐渐摆脱“不知法不赦”这一原则的约束。
如日本学界一致认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违犯,如果其事实理由能够被认为是相当的,则不罚。
法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立法。
在英美法系,实际上也承认了不知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免罪,如美国1957年蓝波特案就是判例。
二、国外违法性认识的学说关于犯罪故意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判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还没有一致的认识。
国外刑法学界的观点如下。
(一)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认识学说、根据、问题及立法例1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即欠缺违法性认识时,也要承担故意的责任。
该说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需要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为人只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就可以了,至于对法律的无知,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可能获益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心里责任论。
心里责任论把罪过仅仅看作是一种心理事实,完全排斥规范评价的因素,除无责任能力者外,每个人都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行为性质是指行为的善恶利害等伦理价值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说,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在做什么,对社会的危害即可,如认识到自己是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而并不要求违法性认识的评价。
对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本身,也包含着不同的理论。
有的学者主张把违法性错误分为刑法规范的错和非刑法规范的错误。
对于前者,违法性错误不能阻却故意,对于后者,则阻却故意。
还有的学者住张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说。
自然犯的犯罪故意不要求有违法性认识,而法定犯则以违法性视为故意成立的要件。
对自然犯,只要认识到犯罪事实(即构成要件性事实),就推定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对法定犯,由于特定职业的人对于国家行政性管理措施的变化所作的注意程度较高,所以当行为人认识到犯罪事实(即构成要件性事实)时,也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理论根据在于,要么认为法是他律规范,受规范约束的人,没有必要知道其违法性;要么强行推定公民都熟知法律。
但是,前者是基于权威主义的法律观,后者只不过是为了处罚的方便而作出的没有根据的拟制。
因此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有过度的必罚主义倾向,也有违法主义的立场。
[4]2 严格故意说: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内容,违法性的错误阻却故意或责任。
因此,要认定犯罪的故意就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违法性有“确切”、“现实”的认识。
换言之,行为人虽然有构成要件性事实的认识,但缺乏不法意识,则阻却故意,除非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过失,且刑法有处罚该过失的明文规定,才可以作为过失犯处罚。
[5]严格故意说的理论根据在于,明明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却竟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有理由对故意施以更重的谴责,违法性认识的有无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
[6]但是该说也存在缺陷。
第一,激情犯、常习犯等常常欠缺违法性的认识,而刑法仍然要对之处罚,甚至是更严厉的处罚。
这是严格故意说所不能解释的。
第二,因过失而欠缺违法性认识时,阻却过意,但若同时又缺乏对该过失处罚的法律明文规定时就不可罚,这在刑事政策上是不合理的。
第三,在行政犯中,要证明违法性认识的有无是困难的,严格故意说可能导致行政刑法难以达到其目的。
[7]3 限制故意说:又叫折中说,该说认为故意的成立不要求现实的违法性认识,但要求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根据该说即使欠缺违法性认识,但如果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仍然成立故意,但如果没有改可能性,就阻却故意。
限制故意说的根据在于,在特定场合,行为人虽然欠缺违法性认识,但基于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如果具有认识到为发行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是相当的、盖然的,则不足却故意。
有的学者认为该说的问题在于,将“认识的可能性”这种过失的要素加入故意的概念中,试图将故意与过失这种本质上相互排斥的概念结合起来,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8]4 责任说: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另一种责任要素,因此,违法性的认识与否与故意的成立并无关联。
但当违法性错误不能避免时,则阻却责任。
责任说,又分为严格责任说和限制责任说,前者将正当化事由的错误(如假想防卫)理解为违法性的错误(认为假想防卫时成立故意犯罪),后者将正当化事由的错误理解为事实错误(认为假想防卫时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9](二)英美法系的理论及实践英美法系沿袭古罗马法律的原则,称为“法的不知不得抗辩”。
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得以没有违法性认识作为阻却故意或责任的正当理由,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因为社会逐渐的复杂化,行政刑法的逐渐膨胀,行政机关的决定权逐渐扩大,违法性错误不得抗辩收到了冲击。
正如美国1951年的蓝波特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
根据1920年«洛杉矶市政法»规定,任何被判过刑罚的人在洛杉矶逗留超过5天而没有向警察部门登记的是违法的。
蓝波特被怀疑有另一种犯罪而被捕,后被指控违反了«登记法»。
被告人以不知法为由,上诉到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消了原审判决,发回重申。
理由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登记的义务或没有证据证明她可能只这个义务,就不能定她的罪。
这实际上承认不知法在一定条件写可以免罪。
但是作为免罪辩护的领域仍然是狭窄的,而且在诉讼上也规定了某些限制。
[10](三)各国立法例如下:第一种是明文规定“不执法者不赦”。
比如意大利、加拿大等国。
第二种如日本,立法上采取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但又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处罚”。
瑞士也有与之相同的规定。
第三种是规定对发的无知可以免责。
如德国“行为人在行为时缺乏不法施行的认识的,如果该错误不可避免,则是无责任的行动,如果行为人可以避免该错误,则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种是法律对违法性认识并未明确规定,而是通过盘里来解决。
比如英国。
[11]三、我国违法性认识的理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该定义中,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社会危害性。
而刑法却并未明确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
但在我国,其实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之争。
因此,在探讨我国的违法性认识时,有必要先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加以梳理。
社会危害性认识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实质内容。
违法性认识则是对自己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的形式内容。
正如苏联学者,B.M.契柯瓦所指出的:犯罪一方面是危害社会得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对行为在实质上、社会政治上的评价;而违法性是行为在法权上的法律评价。
而且,笔者们说的违法性是指形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实质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在价值取向上是不同的,那么两者必然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出现在两个场合:一是行为人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却未认识到行为的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场合较为少见;二是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未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这种场合较为普遍,较具代表性。
[12]对于前一种情形,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可以阻却任。
而对于后一种情形,则是关键所在,此时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发生的冲突,到底是该服从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服从违法性认识,从而认定故意进行归责呢?对此我国有三种不同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