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税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其中,“甲供材”业务是影响比较大的一项。
营改增前,“甲供材”业务按照货物销售方式征收营业税,由于很多材料的增值税率比营业税率高,建筑安装企业在“甲供材”业务中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再售出,从而获得税收优势。
而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直接影响。
本篇文章将从“甲供材”业务的定义、纳税方式、税收效应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分析。
一、“甲供材”业务的定义“甲供材”业务是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时,按照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
具体来说,“甲供材”业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提供材料,建筑安装企业按照业主要求对材料进行施工。
2.业主提供材料,建筑安装企业将材料送到生产厂家进行定制加工,然后进行安装。
在营改增前,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按照货物销售方式征收营业税,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再售出的方式获得税收优势。
但是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征收增值税的方式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
具体来说,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纳税:2.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材料验收,并向业主索取完税发票。
3.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完税发票的信息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
三、税收效应分析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方式从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直接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据统计,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率较高,导致税负增加了10%以上。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带来了一些好处,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记录更加清晰,也方便了企业的财务管理。
此外,即使“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率较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随后的销售中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减轻税负。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营改增是指将原有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制度。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仍然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个人和单位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承揽建筑等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的货物、应税劳务价款收入、商品销售额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业务在向他人提供甲供材料时,仍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纳税点一般在提供甲供材料的当月。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转变为增值税,纳税点则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纳税点一般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移不动产等交易完成后。
甲供材业务往往需要在交易完成后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甲供材业务的纳税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的税额是以销售额为基础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而在增值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的税额是以增值额为基础的。
增值额等于销售额减去购进材料的成本。
在纳税时,甲供材业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增值额,并按照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甲供材业务还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后,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将购进材料等成本减少后的金额作为减免税额。
这样可以减少甲供材业务的实际纳税金额,提高其经营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甲供材业务在进行财税处理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
纳税方式、纳税点、纳税计算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
甲供材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减少实际纳税金额。
但需要注意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这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甲供材业务也不例外。
甲供材业务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零部件等供应商直接通过结算后发货给业务单位,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一、“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定义及特点甲供材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向供应商直接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并与企业结算货款。
这种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企业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2. 供应商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企业不支付货款给供应商;3. 企业对供应商直接发的货物进行验收,并进行入账处理。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1. 增值税发票开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甲供材业务应当由供应商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验收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际验收的货物金额开具进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 甲供材业务的入账处理企业应按照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入账处理。
对于采购的甲供材,企业应在收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做好入账记录,确保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正常抵扣。
3. 甲供材业务的成本核算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将甲供材业务相关的增值税纳入成本中。
这些增值税应当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以确保企业产生的增值税能够及时申报和抵扣。
4. 甲供材业务的税务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企业在做好甲供材业务的财务记录和成本核算后,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企业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甲供材业务的相关税务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确保纳税的合规性。
5. 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为了确保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有必要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
营改增后甲供材实操要点

营改增后甲供材实操要点引言2016年5月1日开始,中国推出了营改增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各个行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甲供材领域也不例外。
本文将重点讨论营改增后甲供材实操的要点,希望能够对实际运营中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甲供材的定义及特点甲供材是指建设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各种材料和设备。
与其他类别的材料相比,甲供材的特点主要包括:•甲方负责采购和供应甲供材;•乙方负责甲供材的接收和使用;•甲供材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
二、营改增对甲供材的影响在营改增前,甲供材不属于货物或劳务,因此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甲供材纳入了增值税范围,对于甲供材领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主要包括:2.1 增值税税率变化根据营改增政策,甲供材的增值税税率将按照不同的原则确定,通常为13%,但也有可能根据不同情况适用5%的税率。
2.2 纳税义务的变化甲方作为供应商,需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纳税义务。
而乙方则需要根据甲供材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2.3 税收核算与抵扣甲方在销售甲供材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而乙方作为终端使用者则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
2.4 税务风险的提高由于营改增带来了税务核算的变化,企业在甲供材的采购、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重税务合规性,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甲供材税务处理的要点为了遵守税收法规并降低税务风险,甲供材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3.1 甲供材发票管理甲方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向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核对发票的准确性。
乙方在接收甲供材时也要仔细核对发票和甲供材的一致性。
3.2 增值税申报甲方和乙方应根据税务规定,按时、准确地申报甲供材相关的增值税。
甲方需要按照正常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并申报增值税,而乙方则需要根据甲供材的实际使用情况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和“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

营改增后“甲供材”和“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营改增后,关于“甲供材”与“甲控材”,很多建筑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却无从下手。
“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到底有哪些?合同签订时有怎样的技巧?“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又有哪些?一、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区别1“甲供材”的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的区别(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
“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
“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甲控材料、甲供材料、乙购和自采、主材、低值?

什么是甲控材料、甲供材料、乙购和自采、主材、低值?什么是甲控材料、甲供材料、乙购和自采、主材、低值?1、甲供物资:系指业主,也就是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不是工程施工单位,也就是出钱的单位)直接供应的物资,业主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物资计划,进行供应。
业主和施工单位结算时会从工程款里扣减甲供材料费用。
2、甲控物资:多是是在铁路施工中有此提法,是指业主对一些物资制定了供应商范围,也就是这些物资必须是经过业主认可的一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经业主认可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即便满足工程技术上的使用要求,也不允许使用在工程施工中。
这里的德甲控,是指甲方控制供应商范围。
3、乙购和自采:大意都是指施工单位允许施工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但要求是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技术上的需要。
对于一些组织机构比较复杂的施工单位,可能存在两级或多级项目管理,比如说有一个项目部经理部(局级),下设几个分部(公司级),这样就是两级管理,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一个情况是:局级项目部目部采购的叫乙购,这个“乙”是针对甲方的“甲”来叫的,因为毕竟能够和甲方打交道的是局级项目部,下设的分部没有直接和甲方打交道的资格。
分部可以直接采购的材料可以成为自采,叫分部自采,如果分部下面还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包工队),可能还会产生施工队自采。
4、主材:是指工程主体中的主要材料,是一些大宗物资,价值较大的材料,影响工程材料成本的关键材料。
一般包括:钢材(包括钢筋和型钢)、水泥、地方材料(河砂、碎石等),另外就是由一些特殊工程结构所相应决定的一些材料,如大型预应力结构所需要的钢绞线和张拉机具,大型钢结构桥所用的贝雷片,主要为大体积混凝土结构还要考虑外加剂和粉煤灰,隧道施工中还要考虑止水带、防水板等防水材料等,土石方开挖工程为主时必然要考虑燃油料和配件的费用。
是否归为主要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酌定。
5、低值:是低值易耗品的简称,这里基本上是指主材以外的材料。
主要包括一些五金、电料、水暖件、配件、工具、小型机具、劳保用品等等。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料”业务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担,但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和转型机会。
本文将就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料”业务的增值税分析进行讨论。
首先,了解“甲供材料”业务。
简单来说,建筑安装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可能需要购买部分原材料或零配件,这些材料或零配件组成的采购合同是所谓的“甲供材料合同”。
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合同中扮演甲方(即采购方)的角色,而材料或零配件的供应商为乙方(即供应方)。
在此前,“甲供材料”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营改增后,“甲供材料”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
即,建筑安装企业如果作为采购方购买“甲供材料”,则还需纳税。
不过,建筑安装企业对采购的材料或零配件可以视为其“自用”的消耗品,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来计算增值税扣减。
企业对采购材料或零配件的可扣减增值税金额计算公式为:(材料或零配件的销售额/1.17)×17%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式只适用于规定的材料或零件。
如果企业采购的材料或零件不在规定范围内,则无法享受扣减增值税的优惠。
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个问题,降低成本呢?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选择的是寻找其他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这些供应商可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提供发票,这样企业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因此,企业采购甲供材料时要注意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洽谈,了解其增值税状况及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可行性。
另外,企业还可以寻求其他的变革方案,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
如当下很多企业开始进行代理商、经销商等业务模式的变革,转向更为轻资产的平台型服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客户等多方面合作,实现整个服务链的数字化、智能化,以实现业务升级和盈利模式的升级。
在营改增以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料”业务遇到了困难和挑战。
但企业也可以通过寻找其他的变革模式,来实现业务升级,为企业的增长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动力。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成为了企业重要的增值税纳税项目之一。
本文将从“甲供材”业务的概念、税率和税务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甲供材”业务的概念“甲供材”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委托建筑安装企业或专业承包实施的施工项目中,建筑安装企业或专业承包在委托单位指定或从委托单位中选择的供应商处以自己的名义,采购材料、零部件等物品,然后将其计入施工成本并进行价款结算的行为。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计税,并按照1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收。
三、税务处理1. 销售方发票问题建筑安装企业作为采购方,在从供应商处采购物品后,将其计入施工成本并进行价款结算。
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采购的物品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以便将其作为企业的扣税凭证。
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注明已扣除的增值税额,以表明该发票已经享有了增值税减免政策。
与采购方相反,供应商作为销售方,需要向采购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采购方在向供应商采购物品时,应及时索取发票,以便作为扣税凭证。
供应商发票开具的基本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增值税税额和价税合计等信息。
3. 预缴税金问题在纳税申报时,建筑安装企业需按照证明材料与实名制登记手续,先行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先按照借方金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再按照贷方金额计算减免税额,确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4. 税务风险问题在“甲供材”业务中,企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容易出现纳税证明不全或不齐等情况,导致税收风险加大。
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价款结算时,需将采购物品计入施工成本,但有些企业可能会以虚构的方式将其纳入施工成本,导致虚开发票等“假冒伪劣”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展“甲供材”业务时应认真对待税务事项,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纳税并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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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营改增后,关于“甲供材”与“甲控材”,很多建筑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却无从下手。
“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到底有哪些?合同签订时有怎样的技巧?“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又有哪些?一、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区别1“甲供材”的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的区别(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
“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
“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增值税。
二、“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及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1“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困境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据此,“甲供材”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的困境,即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到底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
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①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②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③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④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A⑤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A⑥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3%÷(1+3%) ×30% =7%×A(0.10171+0.873)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⑦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A【结论】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①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②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79.27-(61.26+9.9)=8.11(万元)②简易计税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49.55-(15.31+9.9)=24.33(万元)②简易计税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3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技巧是:(1)当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3)当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4)当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