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拒绝评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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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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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案件概述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土地等财产权利人因搬迁、拆除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拆迁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

为了规范拆迁案件的处理,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拆迁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拆迁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拆迁项目的公告拆迁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案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3)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4)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5.搬迁与拆除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标准进行搬迁。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单位在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

6.争议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强制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案件法律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不得擅自拆迁。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政府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专门法规,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装修等情况。

(3)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2)原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原址重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3)异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异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4)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

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

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

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拆迁安置工作制度

拆迁安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拆迁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安置工作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合法合规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 因地制宜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5. 可持续性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考虑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确保安置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拆迁安置程序1. 拆迁安置启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启动拆迁安置工作。

2. 调查评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

3.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完善安置方案。

4. 安置补偿协商: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

5.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安置房建设:根据协议约定,建设安置房。

7. 搬迁安置: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搬迁安置。

8. 安置房交付:完成安置房建设后,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

9. 后续管理:对安置区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安置区的稳定和发展。

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1. 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价值、装修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 安置房面积: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住房需求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

3. 搬迁补助: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用,用于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 临时安置补助: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用于临时安置期间的租房等费用。

五、拆迁安置工作管理1.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工作机构:成立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加强人员培训:对拆迁安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拆迁类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位于该街道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唯一的居住地。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产所在区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本律师。

二、案情分析1. 拆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就以下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拆迁补偿金额:李某认为,根据市场评估,其房产的市场价值应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2)安置方式: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而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房面积较小。

(3)搬迁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搬迁期限过短,无法满足其搬家、出售房产等需求。

3. 案件分析(1)关于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为支持李某的主张,律师建议其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 房产市场评估报告;③ 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成交记录;④ 房产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

(2)关于安置方式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本案中,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律师认为,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坚持以下观点:①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较小,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② 李某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拆迁方应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7篇

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甲方:(拆迁单位名称)乙方:(被拆迁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进行拆迁工作,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拆除,并双方都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合同目的1.甲方负责依法拆除乙方名下的房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2.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屋拆除,协助甲方顺利进行拆迁工作。

二、拆迁范围1.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拆除,并将拆迁范围内的所有附属设施彻底清理。

三、补偿事项1.乙方拆迁房屋后,甲方将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并在(具体时间)内领取补偿款项。

四、其他约定1.双方同意遵守当地有关拆迁政策法规,保证合法合规进行拆迁工作。

2.拆迁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在完成拆迁后终止。

以上为双方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的协议,特立此书立为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第2篇示例: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甲方:(拆迁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乙方:(被拆迁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乙方所拥有的位于(拆迁地址)的房屋(包括门面、楼房、庭院等),全部由甲方进行拆除。

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房屋权属证明、用地证明等。

二、拆迁程序1. 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拆除。

2. 拆迁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解决出现的问题。

3. 拆迁完成后,甲方将拆除的房屋进行清理,保证周边环境整洁。

三、拆迁补偿1. 乙方在拆迁完成后,将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具体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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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拒绝评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当事人拒绝评估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行政裁决前,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要求重新评估的,除评估程序明显违法或结果显失公正外,法院应驳回重新评估的请求。

其主要理由是:
一、评估报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安置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

《估价意见》第九条规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评估,应视为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隐瞒证据而放弃举证权利,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裁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时,一般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谁提供的证据占优势,就支持谁的主张。

被拆迁人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属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

在此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根据被拆迁人未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客观真实,更不可能中止裁决而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致使整个拆迁工作停滞不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和被拆迁人的产权资料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被拆迁人在行政程序阶段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所作的行政裁决,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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