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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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1. 简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行规范的文件。

该文件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2. 职责和权限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检查。

2.2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落实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培训、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3 报告和处置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事故,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处置,保障事故的快速处理和伤亡的最小化。

2.4 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3. 工作流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流程需要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制度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现场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等,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人员和场地,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方法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4 处理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煤矿的安全事故,包括报告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救援、调查事故原因和进行事故预防等工作,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最新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最新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精品资料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

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突出依法行政。

《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

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方案;(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22/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XXXX煤矿文件
矿发〔2013〕12号 签发人:XXX
关于成立XXX煤矿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XXX机构安全培训组织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XXX
成 员: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
(2)明确机构职责
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协调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开展监督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采掘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及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二、安全培训实施
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XXX煤矿实际生产需要,下发次月培训计划,汇总计划中所需专业的学习材料后下发给各区队培训负
责人,由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利用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矿办、安通科、生产技术地测科将不定期对各区队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煤矿
2013年4月20日
主题词:培训 机构 通知
抄 送:矿各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0号令修改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0号令修改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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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汪煤〔2014〕**号签发人:胡泽建
关于成立汪家沟煤矿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汪家沟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小组
组长:秦进南
副组长:肖国强、王建伟、赖朝林、高升良、张泽权、何应武
成员: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
(2)明确机构职责
组长秦进南负责安全培训的协调工作
副组长高升良负责安全培训的开展监督工作
副组长王建伟负责采掘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赖朝林负责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何应武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肖国强负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及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顺利
有效的开展。

二、安全培训实施
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汪家沟煤矿实际生产需要,下发次月培训计划,汇总计划中所需专业的学习材料后下发给各区队培训负责人,由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利用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矿办、安通科、生产技术地测科将不定期对各区队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筠连县汪家沟煤矿
2014年1月2日
主题词: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矿各科室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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