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几个关键问题解读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实施,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下面是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的说明。
一、项目背景和目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资助或监管的项目,为了确保使用公共资源的透明度和高效性,项目承包商必须经过一个公正的招标过程,并根据招标规定进行竞争。
二、项目范围和分类目前,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分为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三个范畴。
1. 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建筑物修缮等。
这类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通过招标来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承包商。
2. 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等。
在这类项目中,由于采购对象的多样性和采购成本的影响因素较多,需要通过招标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
3. 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维修服务等。
这类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来确保选择到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服务提供商。
三、招标程序和规定1. 定义项目需求: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2. 公告招标:发布公告,通知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公开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给招标单位。
4. 评标和中标: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比较分析,最终确定中标人。
5.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评标标准和考核指标评标标准和考核指标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确保能够全面、公正、透明地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资质。
通常考虑以下方面:1. 经验和资质:投标人的过往项目经验和资质认证情况。
2. 技术方案:投标人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
3. 价格: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并满足项目预算。
4. 服务保障: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措施。
五、监督和追责机制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和诚信,需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如: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活动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分析

招投标活动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分析一、需求准确性招投标活动的第一步是明确需求,因此需求准确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如果需求不准确、不清晰或不完整,就会影响到后续的供应商报价和施工方设计、施工能力等评判。
在实施招投标活动时,组织方应当尽可能准确地界定项目的需求,避免在后续过程中因需求连环变更、不断调整,导致投标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增长。
二、标书信息完整性招标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和施工方了解项目信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如果招标文件缺失重要信息,或者信息不清晰、不准确,就会导致投标者无法准确理解项目要求,进而影响投标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组织方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务必要做到信息完整、准确、清晰,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四、资质审查严格性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方需要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和施工方,才能够参与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的保障。
严格的资质审查也能够减少招标活动中的恶意投标、虚假报价等不良行为,有利于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五、报价的公平竞争在招标活动中,报价的公平竞争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招标方需要确保所有投标者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报价,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内定等行为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招标方也需要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可比性,避免虚假报价和过低报价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的合理成本和终端效益。
六、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也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尤其是对于施工类项目,需要严格监督施工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保障。
对于商品采购类项目,也需要严格监督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交货时间等履约情况,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最终实施效果。
招投标活动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需求准确性、标书信息完整性、信息公开透明、资质审查严格性、报价的公平竞争以及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实现项目的高效推进和最终效益的实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尤其在工程项目中广泛应用。
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定是指招标人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争,明确投标人的权益和义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以下是对工程项目招标规定的解读。
首先,招标规定应当明确标的物或服务的需求。
这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数量、技术规范等,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并根据其能力和资源做出准确的报价和方案。
其次,招标规定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这包括资质条件、经验要求、注册登记等,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此外,还应明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等,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招标规定还应明确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标准。
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方案等。
评标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并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以确保评标结果公平、透明。
招标规定还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了解项目需求、编制报价和清单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应当明确,包括文件格式、递交时间、递交方式等。
此外,还应明确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以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最后,招标规定还应包括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合同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法律依据,招标规定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流程、时间要求、付款方式等,以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总之,工程项目招标规定是保证工程项目公平、公正竞争的重要规章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项目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价和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招标规定,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对招标项目关键点、难点的理解及监理对策

对招标项目关键点、难点的理解及监理对策招标项目的关键点和难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要求:招标项目涉及的技术要求可能非常高,涉及到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这对于投标方来说可能是一个难题,因为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才能胜任项目。
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和实施方法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 资金投入:招标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这对于投标方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他们需要找到足够的资金来源,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
监理可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的审核和检查,以确保资金投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施工进度:招标项目的施工进度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对于具有时间限制的项目来说。
投标方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监理可以进行进度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质量控制: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通常比较高,需要投标方具备相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经验。
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对于这些关键点和难点,监理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技术要求:监理应对投标方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达到相关要求。
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技术实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资金投入:监理可以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的资金证明,并进行资金的审核和控制。
监理还可以与投标方进行定期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
- 施工进度:监理应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可以与投标方进行定期的施工进度会议,共同讨论解决施工进度方面的问题,并对施工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 质量控制: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可以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的质量文件和证明材料,并进行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追踪。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二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解读: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服务或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是否依法招标?16号令仅规定了以下五种依法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非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析:除16号令规定的五种项目外,其他项目采购按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采购类,二是非政府采购类。
对于非政府采购类的项目,依照采购人自治原则,法律并不强制。
对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理由一:《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此处的等是等内不是等外,不得作扩大化解释,即限且仅限于五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重要的设备材料?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解释如下: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何为不可分割?何为实现基本功能条例释义中采用的是以同步设计来判定(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
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
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浅析招标采购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浅析招标采购中的几个关键环节笔者多次担任招标采购项目经理,认为要想切实做好招标代理工作,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必须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并在代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对各个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本文就当前招标代理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关键环节和做好基础工作提出建议如下:一、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是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所规定媒体公开并充分发布。
明确范围、资格、时间等。
一般情况下,招标公告应该具备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等。
招标公告的内容中,尤其要注意杜绝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是知情人利用信息来源的优势去获得不公平的竞争。
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从财务、施工能力、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响应性的资格预审。
业主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并向这些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其余则均被淘汰。
在此环节要注意及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宣布资格预审的标准和程序。
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杜绝不合理条件的存在,以免有排斥潜在中标人的嫌疑。
三、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共八部分内容。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尽量详细,考虑要周到。
否则,如有疏忽可能就造成被动,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标书的准确性也非常重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允许使用“大概”、“大约”、“可能”等无法确定的语句,否则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
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1)招标范围必须界定清楚.不得含糊。
各种歧义会导致中标后甚至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纠纷。
(2)招标文件要力求系统、完整、准确。
注意文件中不能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将可能造成不公正竞争。
(3)招标文件必须明确结算方式。
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合同。
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解析

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解析在各类商业交易中,招投标作为一项重要的采购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国际机构等领域。
然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多个领域,对于招投标的参与者而言,了解和解析这些关键法律问题,将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一、公开透明原则作为招投标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于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法律层面上,该原则要求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并且不得对投标人进行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
例如,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有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此外,公开透明原则还涉及到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
在资格审查中,评委会需要充分公开审查标书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在评标环节中,评委会必须在评标时充分公开、透明地对标书进行评定,排名靠前的标书应当是以公正、客观的标准为依据。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涉及贿赂、串标、虚假宣传等,对于公正、公平招投标的实现形成严重威胁。
相关法律对于这些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惩罚。
在招投标中,贿赂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招投标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串标行为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串标是指同一投标人以不同名称或多次投标同一项目,旨在扰乱竞争,提高中标几率。
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到产品、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内容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重要的问题之一。
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需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可以通过商标、专利等方式对其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并要求投标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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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正式施行。
新《规定》的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新《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
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
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地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
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
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
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注意的问题:一、应注意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必须招标在施工企业看来,能够承接到工程施工任务才是硬道理。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发文规定非公投资项目可免于施工招标而由投资人决定施工单位。
加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很多人认为这与合同有效并没有质的差别。
因此,只要听说有工程施工任务,大家都会高度重视,但很少人会冷静考虑承接工程的方式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但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切实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仅从民事责任方面讲,如果合同有效,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并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而言,也并不是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都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第二条进行结算,比如,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严重违法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要充分注意研究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更应注意这个问题——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但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现阶段显然存在法律模糊地带,如果未经招标而承接的项目被法院认定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建设工程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就会对承包人实现期待利益带来消极影响。
可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施工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施工企业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只能是且等待且接工程任务,不可能因噎废食。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积极承接工程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应当作为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的生产经营策略。
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特殊的缔约方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情况: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二是已基本具备招标的物质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招标;三是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四是虽然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至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一般认为,下列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造成施工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等;二是投标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实施了相关准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临时设施费、人机料进退场费等;三是投标人(承包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而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务中,投标人(承包人)存在损失但若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也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