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学生姓名:汪莹

学号: 22014110828 学院(系):金融学院

专业(方向):保险学

成绩:

2015年1月

摘要 (1)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1)

(一)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1)

(二)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 (1)

(三)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 (1)

(四)种类繁多 (1)

(五)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 (2)

(六)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 (2)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2)

(一)可保性差 (2)

(二)风险单位大 (2)

(三)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2)

(四)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3)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3)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 (3)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 (3)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 (4)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 (4)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4)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5)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5)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5)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6)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 (6)

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本文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风险性质、商品性质、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影响。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

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

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

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2003, (09):88-99

[2]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庹国柱,朱俊生.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2014, (02):44-53

[4]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2005, (11):22-25

[5]张祖荣.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2006, (10):32-39

农业保险五种模式

(二)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展模式简介(中观层面) 1、补贴推动模式-上海 2004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上海筹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安信开办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投保符合上海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种、养两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公司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业务则按商业化运作,通过商业性保险的盈余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其中规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可以看出,政府支持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上海市政府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在保费补贴上,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第一,政府组织推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意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相继成立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负责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协调农业保险部门与各方的关系,从组织上确保农险工作的落实。二是政策导向上,制定一系列扶持农险工作的制度和办法。三是工作措施上,务农口职能部门配合保险部门落实每年各项农业保险工作任务,联合召开会议,具体部署,为农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和支持。第二财政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条件。上海市政府不仅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还从政策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从最初的免征列入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的税收,到扩大免征范围,到1996年的保险保费补贴,到扩大补贴范围,都看出了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涉农部门大力支持。上海将农科院、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电所等部门纳入营销体系,为农业保险的有序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互助制模式-黑龙江 2004年11月9日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开办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相互保险公司没有鼓动,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机构设置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社,形成了以会员为单位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公司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模式。阳光公司试点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具体做法为:一是保费由农户承担66%、农垦总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政府承担35%,保险社自留保费50%,向公司分保50%,赔付由公司和保险社分保比例承担。二是承保对象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豆作物为主。三十保险金额按直接生产成本确定。四是保险责任是承担旱、涝、风、雹、冻、病、虫七种自然灾害。五是实行大灾准备金制度,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

农业保险宣传方案

农业保险宣传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为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业保险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扩面提标的工作目标,现制定2012年农业保险宣传案如下: 一、宣传容 农业保险险种、保险补贴、保险责任、理赔程序及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各县区的创新做法、进展情况、实施效果、典型经验。重点包括:

(一)宣传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重点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政策,包括项目政策主要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补贴、保险责任、保险资金管理及理赔程序等。 (二)宣传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社会反响。宣传报道各乡镇的创新做法、实施成效及典型经验。宣传实施农业保险给群众带来实惠的典型事例。 二、宣传式 (一)媒体宣传 1、新闻媒体宣传。结合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及时有效地向、省、市等媒体推介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做法、经验;采用图文并茂形式向各主

要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其中,包括日报、晨刊、人民广播电视台、市人民政府门户、财政信息网农业保险专栏等。 2、网络平台宣传。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络平台、财政信息网农业保险专栏等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农业保险政策、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 3、工作简报宣传。继续做好农业保险的简报编发工作,及时刊载工作动态、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二)社会宣传 1、墙体标语宣传。在各县区镇(办)、村部和人口密集区喷绘宣传标语,每个镇(办)不得少于2条,每个村部不得少于

1条。 2、文化载体宣传。结合送电影下乡和送戏下乡等,制作放映农业保险专题片,创作演出有关的戏曲、小品、快板等文艺节目进行宣传。 3、手机短信宣传。积极与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联系,把握各个时段宣传侧重点,并配合随访等活动,以县区为单位,做好承保、理赔及新政策宣传短信群发工作,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业务,做好县区围种养殖户的宣传工作。 4、悬挂横幅宣传。各县区乡镇、街道办所辖行政村悬挂宣传横幅一条以上;三农保险服务站(点)要在各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一条。

农业保险论文

内容摘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农业是衣食之源,是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农业发展日益重要。但同时,由于农业具有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高风险性等产业特性,使得农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及单次灾害损失程度的不断加大,农业发展的风险隐患快速增加。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农业大国,实施农业保险对于稳定我国农业经济,推动工业和第三产业进步,进而带动全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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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保险问题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一下特点: 1.地域性 农业保险的险种类别、标的种类、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差异,表现为同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的差异性。因此农业保险的机构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和费率的区划、因地制宜地开办适当的险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确定明确的承保方式和条件。 2.季节性 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保险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时还要按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办事。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开展业务,组织业务管理,使农业保险的整个过程处理得恰到好处。 3.周期性 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最突出的一方面是高赔付,而影响高赔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农业灾害的周期性。 4.高风险性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 (浙政发〔2008〕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以来,我省启动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

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范围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共保经营范围扩大到全省有农业生产的所有县(市、区)。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变更、修改)须按程序报批,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继续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共保经营和省定的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三、共保经营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 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 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 二次查 勘,出险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失程度录,失新 物物收获前的田间测产根据估收及产予以结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 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 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 标的生命性 1 、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3、标的的鲜活性。 4 、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5、标的繁杂多样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 地域性 三、 季节性 四、 专业技术性 五、 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 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 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 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 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 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 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 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 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 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 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 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 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 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 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 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 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 一、 3、 提父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 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 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 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 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 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 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 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 险人录保险标的、受火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 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圭d 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 能进行。

2020年(金融保险)农业保险

(金融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 1.概念: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壹种保险。 2.分类: 2.1按农业生产对象分: 2.1.1种植业保险: 概念: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主要是指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以水稻、小麦、大豆、高梁、玉蜀黍、棉花、烟叶、茶、桑、麻、甘蔗、药材、烤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分类:2.1.1.1种植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 A、粮食作物保险(a、粮食作物通常包括:禾谷类作物、豆类作物和根茎类作物。b、粮食作物保险的特点:风险大,赔付率高;保户的保费支付能力较低;政策性强。) B、经济作物保险(a、经济作物的概念:是指其收获物主要供作加工原料的作物,又称工业原料作物。b、经济作物的特点:栽培技术复杂;易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使产量和品质下降;成本较高; C、经济作物保险的特点:保额较高;费率高;定损理赔技术复杂。) C、其他作物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等; 2.1.1.2按农作物生长周期分: A、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B、收获期农作物保险(a、概念:是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初级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农作物成熟后,在初加工(收割、晾晒、轧打、脱粒、烘烤等)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壹种保险。b、特点:是介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短期风险保险;以成熟后的农作物为标的;以预期收获

价值和生产费用损失为保险责任。c、种类:收获期小麦/水稻火灾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粮食作物场院火灾保险、农作物场院火灾保险、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及夏/秋粮场火灾保险。) 2.1.2林业保险 概念:是以不同的经济实体所营造的人工林和自然林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农业保险的责任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农产品的严重损失。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冰雹、暴风、冻害,意外事故主要是火灾及其他。 林木保险包括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等,以森林保险为主要内容。 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我国开办的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国有保险;自保或共保;农村互助保险。 2.1.3养殖业保险 概念:是以陆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负责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壹种保险业务。 分类: 2.1. 3.1按保险标的和业务管理需要分:大牲畜保险;小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 2.1. 3.2按其他方法分: 按保险责任分:单壹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 按保险标的品种数量分:单壹标的保险、混合标的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按保险收费方式分:壹年期养殖业保险、长期储蓄返仍性保险 2.2按保障程度分: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或产值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 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 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 (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六)哄抢、窃捞、投毒;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保险研究 2009年第2期三农保险I NSURANCE STUD I ES No.2 2009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① 黄英君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梳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全方位研究,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变迁与创新。通过这种制度分析,形成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制度创新的特定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52-07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农业保险作为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致,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正当其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W T 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协议将农业保险列为“绿箱(Green Box)”政策为各国广泛采用,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农业保护与国际接轨。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发展时断时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及其创新的探讨因而成为必要。 一、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 “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②。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国家提供宪政秩序、法律制度等基本的制度安排。国家作为一种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其他的竞争性制度如市场、企业所不具有的特征的优势。国家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在长期制度变迁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定位。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天然优势。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别度如何工作,但正如穆勒所论,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③所以,国家一旦形成,就能利用其优势干预和推动制度变迁,对制度变迁发挥着独特的、举足轻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金融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降低、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赵学军、吴俊丽(2004)认为④,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庹国柱、王国军,2002;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b等)。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增强农户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保险制度及其变迁中的特定地位 [作者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 I SS)主任。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标的生命性 1、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 3、标的的鲜活性。 4、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 5、标的繁杂多样 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地域性 三、季节性 四、专业技术性 五、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3、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 二次查勘,出险十日左右进行第二次查勘定损,待作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查勘记录,重新对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进行确认,但主要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封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能进行。这样也给保险人一次收获前再一次现场核定损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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