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中,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职务犯罪行为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
偿情况。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能够积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不悔罪或者拒绝赔偿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
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也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2010年1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一、企业员工犯罪的类型1.职务犯罪: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
2.经济犯罪: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如合同诈骗、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假冒专利等。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5.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
二、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罚金: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缴纳罚金。
(2)拘役、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企业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营业执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名誉损失(1)社会评价降低: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2)家庭关系破裂: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三、预防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
2.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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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 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 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 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 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 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
(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 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 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 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 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 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 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 包括:
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三、刑法中几种常见的涉及国有企业 及员工犯罪的具体规定
下面谈谈另外一块,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 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它们集 中在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贪污,这个其实 , 不用说了,谁都明白什么是贪污。但还是说一下,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2,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一般也都明白,其 第三百八十五条 核心是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事,因为办这个事又收了 人家钱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但对 有些事情,大家不一定认识的清楚。
第三块:国企需要注意的几个罪名
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正案六: 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1、2007年至2008年鲁克沁采油厂巡检工胡 某(油田职工)。利用自己夜间值班的便利 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李子军等人相互勾结, 在胡某值班期间,由李子军等人驾驶油罐车, 在胡某的带领下,将干化池内的原油盗走, 涉案价值二十余元,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 就是利用自己掌管干化池钥匙,熟悉内部情 况等条件,内外勾结,盗窃国有资产,因此, 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案中的其他嫌疑人 也已同案嫌疑人以职务侵占起诉。
2、2011年6月底,吐哈油田特车公司驾驶员刘某(协议工) 利用洗车的机会与鄯善县三叉路口洗车店的老板万红军商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拉到原油后,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2011 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吐鲁番葡北站拉运原油至鲁克 沁采油厂鲁中站,在鲁中站利用卸油人管理疏漏和过磅人吃 饭之际将罐车内原油故意未卸完。后将原油拉运至鄯善县三 叉路口万红军洗车店处,将未卸完的10吨原油(经物价部门 鉴定价值51120元)以2.1万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 2011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红民再次利用拉运原油便利 之际,将没有卸完的10.96吨原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 54954元)拉到犯罪嫌疑人万红军处,按照犯罪嫌疑人万红 军的指挥将原油卸在租住的后院油罐内,油罐卸满后将剩余 的原油拉至洗车房的地沟卸油时,在卸油过程中意外着火, 造成油罐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10600元)及洗车房内 的全部物品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自己对有些问题的理解 和掌握不够深刻、正确,有不到之处请大家 见谅!
以上两罪,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有着较大的 差距,在新疆地区,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为涉 案财物价值4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为刑 事案件侦查,价值1000元以上就可以起诉。 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要比盗 窃罪高出许多。
犯罪发生的主要特点
在吐哈油田,员工犯罪除其他企业共有的特 点“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企业 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 制、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 ”之外,有几 个较为突出的表现:一是涉油案件多,二是 协议工、青工犯罪占比例较高,二是运输驾 驶员多,四是边远井看护人员多,五是几乎 所有犯罪,都和外部人员有联系,就是内外 勾结犯罪较多,六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 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
四、在吐哈油田近年多发的一种职务 犯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行为。
犯罪成本问题
通过近几年办理的油田职工犯罪案件看,获利数额都不是太 大,就是犯罪嫌疑人得到的钱不多,多的获利3、5万元,少 的只有几千元钱,甚至有的人被骗,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但 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大。案件查破后,嫌疑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还要处罚金,无论是判实刑还是缓刑,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39条第6项之规定,企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依据《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6条之规定,因为劳动 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引起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就是说,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你现有的工作首先没有了, 要受牢狱之苦、支付罚金、赔偿损失款、违约金、一辈子的 刑事犯罪案底。对家庭、子女、亲人造成的打击是可想而知 的。
在执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案数额的认定, 新疆地区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5000元,起刑 和追诉标准为10000元。就是说,只要你利 用职务便利侵占5000元以上的财物,公安机 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 措施,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 就要追究刑 事责任。
以下是近年吐哈公安局办理的几起职 务侵占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 情,供各位鉴阅,
3,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解释: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也是今年我局办理的案件,大家 可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2011年吐哈油田温米采油 厂轻烃工区职工赵国泰,私自将放在值班领导办公室 内的库房钥匙拿走,利用上夜班之便,用钥匙打开轻 烃工区库房门,盗取库房内价值7万余元的设备配件, 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后又在上夜班时,盗取值班 室内放的一套价值一千余元的防爆扳手,同样销赃给 废品收购人员。犯罪嫌疑人赵国泰从身份上、涉案物 品价值上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以 涉嫌盗窃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在于, 对于以上被盗物品,赵国泰没有管理、经手以上物品 的权利,其只是利用熟悉单位内部情况,利用单位内 部管理上的漏洞,顺利实施盗窃行为,因而其行为涉 嫌盗窃罪,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 侵占犯罪。
4,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 第三百九十六条 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十万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十万元以上)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以上三起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所谓油田正式 职工还是市场化用工,根据合同法来讲,都是与国 有企业签订合同的职工,都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资格,三人无论是负责具体油井的看护任务还是巡 检工作中有熟悉油田内部生产程序、流程细节、掌 管钥匙,还是负责拉运国有资产,都是有一个共同 的特点,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 的便利条件,所以三人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 罪,同案中不具逃脱法律的 制裁。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犯罪的有关规定
石化厂综治委
今天,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今天我们重点交流刑 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和预防犯罪有关 的问题。主要是侧重于事务性的、具体的提醒和分 析。而且,今天的主题主要是针对咱们国企人员的 职务犯罪,不是针对一般百姓的普通犯罪。通过国 有企业、员工属性、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及员工的 主要罪则,执法实践中吐哈油田涉及的几种职务犯 罪这几个方面来和大家交流,希望通过这次交流, 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分清是非,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 避免因认识不到位而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一、在刑法意义上,关于国企工作 人员的身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