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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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所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招投标所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招投标所的各项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汇编。

二、招投标工作职责1. 招投标所负责人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进行。

2. 招投标专员负责具体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

3. 财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4. 法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事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招投标工作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所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等信息。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投标资格要求。

3. 投标文件接收:招标单位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登记、整理。

4. 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由招标单位组织,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及投标人代表参加。

5. 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8. 合同签订及履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招投标工作纪律1.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2. 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3.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标结果。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招投标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2.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 对招投标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规范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医院规范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医院规范采购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卫生材料、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院应成立采购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采购管理中心、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财务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采购委员会负责对采购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第六条医院应成立采购小组,由总务科科长、专职采购员和需要采购的部门1名人员组成。

采购小组负责实施医院物资采购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活动的组织、合同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三、采购程序第九条医院采购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采购计划编制: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提交采购委员会审批。

2. 采购文件制定: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等。

3. 采购活动组织:采购部门按照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4. 合同管理: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履行。

5. 验收与付款:采购部门组织验收,确认物资质量、数量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6. 归档与备案:采购部门将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备案。

四、采购质量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要求,对供应商的证照、资质等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确保评审专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企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国企采购制度汇编范本

国企采购制度汇编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国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范本。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1. 采购组织国有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统一负责采购工作。

采购部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作为企业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程序、采购方法和采购要求等。

同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采购计划与预算1. 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内容。

2. 采购预算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资金来源等内容。

四、采购方式与程序1.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物品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2. 采购程序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方式的要求,制定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等内容。

五、采购合同与验收1. 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2. 采购验收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物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方面。

六、采购支付与结算1. 采购支付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付款、验收付款等。

2. 采购结算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等。

七、采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1. 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风险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汇编一、引言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优化行政部门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汇编包含了行政部门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涵盖了采购流程、采购准备、采购评审和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内容。

二、采购流程2.1 采购需求确认行政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对所需物品或服务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明确采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2.2 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确认的结果,行政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预算等内容,并提交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2.3 采购准备在采购准备阶段,行政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询价单等,明确采购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并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

2.4 采购评审行政部门应对供应商的投标进行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确定等环节,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2.5 采购合同签订行政部门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安排和要求。

三、采购准备3.1 采购需求确认在行政部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充分了解上级部门的需求,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采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2 采购预算编制行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包括物品或服务的预计价格、数量以及相关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应考虑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3.3 采购方式确定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的具体要求,行政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四、采购评审4.1 资格审查行政部门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供应商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2 评标行政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采购标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标,包括评审标准的设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权威。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国有企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各类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国有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采购规则,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采购需求确认第七条国有企业在确定采购需求之前,应当充分调研市场,明确需求量和品质标准。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确认制度,确保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采购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需求审核,确保采购计划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变更管理制度,对采购需求的变更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审核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登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履约能力。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合同的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此为摘要部分,如需全文请继续阅读。

)。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促进采购成本的降低,提高采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事业单位、企业、项目单位等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依法组织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竞争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采购计划,并依法申报采购项目预算。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中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标准及规范、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少30日,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和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延长为60日。

第九条交通工具、军火、特殊用途通信设备、特种设备和货物、特别技术的采购,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告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评标和成交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定有关资格、信誉、技术水平、总价等。

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将评标结论提交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作出是否成交或者重新招标的决定。

十三条成交后,采购单位应当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物采购款或者工程、服务款。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档案,保存相关的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件等。

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和审计,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采购制度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采购制度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采购制度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緣起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和廉洁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依法行事,不得违法乱纪。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偏袒、私相授受。

3. 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机关开展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弄虚作假。

4. 科学、合理原则: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标准和采购流程。

5. 公开招标原则: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组织领导1.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机关的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采购管理人员,保证采购活动的科学、合理进行。

3.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及时更新采购需求,及时编制采购计划。

第四章采购计划1.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数量、规格、价格等内容,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方式。

3. 采购计划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变动,应当重新审批。

第五章采购方式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

2. 金额较大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3. 金额较小或者性质一般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4.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采购管理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结果符合合同约定。

3.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招投标管理制度汇编

招投标管理制度汇编

制度汇编XXXXXX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交易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是指录入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及产生第三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则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资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二)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三)资格审查;(四)培训和考核;(五)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专家库可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六条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任为两个专业的专家。

第七条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八条县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供中心和乡镇招投标统一平台评标使用。

本级专家库的专家不能符合评标要求或系重大招标项目的,须在省、市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二)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三)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四)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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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招标业务围 (1)第三章招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2)第四章资格审查及投标人数据库管理 (3)第五章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6)第六章招标纪律及奖惩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加强采购的专业化管理,规公司招标采购业务,保证采购产品的供应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是指无法达到3个投标人或不便按招标方式处理的业务,经批准参照招标的技术质量标准、成本控制、操作透明度等要求,邀请相关法人或备选交易方报价,与其洽谈,经评议,从中选定中标人的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是建立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以采购需求数据以及未来采购战略为基础,并结合对供应商地域分布、产品价格、物流费用等市场调研数据为依据,确定公司自主招标方案。

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业务围第五条招标采购机构及权限根据本公司组织架构设置,由采购部负责本公司产品采购招标工作。

结合采购部人员配置及专业能力的现状,招标实施中应最大限度调集公司专业人员资源,共同参与公司招标采购和指导监督工作,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对于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可采取与传真询价,比价采购;对于单项合同采购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必须采取传真报价或招标采购方式,比价采购;对于单项合同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度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材料或工程设备将由采购部安排招标,定标及合同经由分管采购总经理和分管工程的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招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招标机构设置招标机构由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构成。

第七条招标机构设置(一)招标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采购分管总经理、需求部门分管总经理、财务总监、及采购部经理共同组成,以上领导如无法参加会议时,应提供个人意见或指定被授权人代为履行职责。

招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①负责审定招标有关的规定、办法;②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③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任命其成员;④主持招标会,对招标计划、招标文件、资格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主要环节进行审核确认;⑤确定中标单位及授权签署正式合同。

(二)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招标工作小组由采购部经理及部门成员、需求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采购部牵头,根据需要有权邀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各部门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①统计招标的技术信息及要求的总体情况;②编制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③对招标文件答疑;④接收投标文件;⑤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就投标文件向投标人质疑;⑥提交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⑦发出中标通知书;⑧合同谈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⑨整理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归档。

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守则:①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②必须公正客观、不得循私;③必须科学与严谨、不得草率。

第八条招标标回避制度。

招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投标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资格审查及投标人数据库管理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采购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资格审查由采购部门负责,资格评审报告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资格审查的监督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资格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适用于金额比较大、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公开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的程序:①招标工作小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②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④待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若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②投标申请人,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同一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容包括:①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即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等情况,是否正处于被暂停或已清除出数据库未满3年。

②投标人质量认证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通过ISO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是否有质量管理控制流程等容。

③投标人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质量审查,包括投标人以往的项目是否按期履行;是否曾提供过与标的物同类的优质货物及服务,是否受到以前项目业主的好评。

④投标人技术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具备充足的设计或技术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

⑤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审查,包括投标人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审查。

(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除投标发生以下所述情况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资格后审:①参与本采购投标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变化后可能给采购产品的供应带来影响;②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债务纠纷,被责令停业清理,处于破产状况。

第十二条建立合格投标人数据库。

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由采购部统立投标人数据库。

数据库应记录投标人基本资料,所有采购产品的招标围优先从现有投标人数据库中选择。

纳入数据库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或其它明文件;(三)合法经营、管理规、业绩突出,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业绩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四)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五)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采购部组织数据库投标人的资格复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在数据库中保留,否则将予以删除。

复审时间为每半年1次。

第十四条清除出合格投标人资料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且未满3年不接受其加入合格投标人资料库:(一)提供的产品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反映情况多次后仍不能达到合约要求的;(二)与本公司发生法律诉讼的;(三)提交的有关资料或数据,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四)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处罚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六)被责令停产停业,处于破产清算状态的;(七)存在其他重大、违规现象的。

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流程第十五条招标采购工作流程(一)成立招标机构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任命其成员。

(二)招标准备统计原招标的产品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预计年度需求量,进行市场调研,对招标产品的市场分布、供应商家及厂家进行了解,提交对前期供货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评审报告,努力寻找满足产品条件的新渠道。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由采购部门负责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作为本,供部使用。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一般包括以下容:资格预审通告,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评分表,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投标须知容包括:①招标文件的说明;②投标文件递交,如密封与标记要求、截止时间、修改与撤回、延迟提交的处理等;③开标与评标,如开标程序、澄清、评标原则与方法、中标条件等;④投标保证金。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对申请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购部门通过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媒发布招标公告或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并对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投标人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采购部门编制评审报告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采购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告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告知结果,并写明具体原因或者理由。

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信息资料将纳入合格投标人数据库。

(五)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答疑采购部门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投标申请人核对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采购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采购部门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和答复。

(六)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采购部门收到投标人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采购部门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主持开标会。

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投标人有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分,按照约定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容。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④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八)评标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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