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精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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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丽政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组建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主管局职能。

主管局调整后,财政部门根据职能继续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912”工程创建项目认定结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912”工程创建项目认定结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912”工程创建项目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9
•【字号】丽政办发〔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912”工程创建项
目认定结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3〕24号)和市生态精品办《关于组织做好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912”工程创建项目申报的通知》(丽农生态办〔2017〕1号)要求,在创建主体自评、县(市、区)初评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考核评定,认定丽水市菜篮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为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示范企业,丽水市李氏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5家合作社为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示范合作
社,梅少峰等20位大学生为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大学生创业典型,“竣翎”牌蓝山鸡等207个农产品为丽水市生态精品农产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示范企业名单
2.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示范合作社名单
3.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大学生创业典型名单
4.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农产品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附件1
附件2
2017年度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示范合作社名单
附件3
附件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丽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2日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为加强丽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竹笋和淡水鱼等。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丽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丽水市产业平台整合提升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和全市生态工业发展大会要求,为扎实推进平台(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工作,聚焦聚力打造一批高能级产业平台,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省开发区(园区)改革提升推进会和全市生态工业大会精神,围绕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目标,准确把握平台“二次创业”的战略定位,创新运用“跨山统筹”“创新引领”“问海借力”三把“金钥匙”,牢牢紧扣“整合、转型、赋能、开放、改制”十字方针,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推动平台向高能级跃升、产业向现代化升级为主线,将平台打造成为承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花园核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载体,为我市经济在高质量发展前提下实现必要适度的高速度增长奠定坚实基础,为打造全面展示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成果和经验的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改造、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发展”原则,推进生产力重新布局,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构建一个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要素集聚、体制机制灵活的高水平现代化平台体系。

——平台布局更加合理。

着眼于扩大平台能级和推动“一带三区”生产力空间布局的目标,全面调整优化全市产业平台布局,拓宽充实平台发展空间,在更大时空范围内统筹布局空间规划、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设施配套,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产业平台体系重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4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4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2019年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全市“两山”发展大会精神、全面迈上高质量绿色发展新征程的重要一年。

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为主线,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以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守住安全底线,推进丽水食品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落实党政同责,着力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确保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能力。

按要求全面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和明确各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实现人、财、物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着力完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

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秘书处)的作用,完善食安委议事协调规则,明确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面完成县级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任务,巩固提升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成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丽政办发〔2017〕 9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或停征一批涉企收费及基金。

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

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6日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丽水、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制订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

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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