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以政府或部门名义聘请顾问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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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要求,为落实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定职权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确需制定的,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制发。

三、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按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审核、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6日附件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序号制定主体名称(共48个部门)一、市政府 1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1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 江门市教育局 4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5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江门市公安局7 江门市民政局8 江门市司法局9 江门市财政局10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海洋局)12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13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4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15 江门市水利局16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17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口岸局)18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19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20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1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22 江门市审计局23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25 江门市统计局26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27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28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9 江门市信访局30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31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其他单位 1 江门市档案局 2 江门市新闻出版局(江门市版权局) 3 江门市侨务局 4 江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 江门市台港澳事务局 6 江门市国家保密局7 江门市密码管理局8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9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10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1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13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4 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15 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16 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江府办函〔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江府办函〔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计划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请牵头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另按程序报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6日2023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共12项)一、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暨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会议,拟于每季度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可与冬春防火等会议合并召开,具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拟于2月召开,总结2022年全市金融工作并部署2023年金融工作要点。

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三、江门市全域旅游工作现场会,拟于3月召开,部署2023年江门市全域旅游工作各项任务,高质量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四、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拟于3月(具体时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时间确定)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五、全市审计工作会议,拟于第一季度召开,总结2022年全市审计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六、2022年度江门市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表彰大会,拟于第一季度召开,为评选出的“江门市优秀企业”颁发牌匾;为评选出的“江门市优秀企业家”颁发荣誉证书。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江府办函〔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凡未列入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另按程序报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共17项)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已于1月13日召开,部署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二、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已于2月29日召开,总结2015年全市审计工作,研究部署2016年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三、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已于3月28日召开,贯彻传达国家、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2016年我市政府系统廉政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推进会暨全市林业工作会议,已于3月30日召开,贯彻落实省政府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暨全省林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一轮绿化江门行动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五、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暨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已于4月6日召开,研究分析我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有关单位协助。

六、2016年全市三防工作会议,已于4月7日召开,贯彻落实全省水利与三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15年我市水利与三防工作,研究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江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参照实行。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17•【字号】江府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江府办[2005]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等方法,使全体人员了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六条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等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五)聘后管理的措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 (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实时移交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实时移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江府办函[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印发江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实时移交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05号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实时移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江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实时移交方案为整合我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利用效率,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加强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建设,更好地为民服务,制定本方案。

以江门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为依托,江门市政务交流平台为补充,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应用单位通过该系统,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时移交给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门市电子公文交换暂行办法》(江府办[200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9]19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和落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移交制度,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各单位还需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行在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将按季度对各单位移交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通报。

一、移交单位江门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单位(详见附件)。

二、移交范围以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经本单位界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于移交范围:(一)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属主动公开的各种正式文件和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属主动公开的其他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江府办[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9]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议及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全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政务公开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进程中谋划、推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坚持政务公开在民主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便民、利民,切实围绕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抓公开,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四)坚持统筹推进,把政务公开与行政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发挥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

(五)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制度等方面不断地创新,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满足群众知情、办事的需求。

二、扎实有效地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一)认真做好在推进“三促进一保持”中的政务公开工作,抓好促进内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落实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更有效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决策中的辅助作用,使政务公开成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的有力保障。

在经济建设领域中,除保密要求外,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都须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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