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大学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配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使我校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学校稳定发展局面,促进未聘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重新竞聘上岗。
鼓励多渠道就业,自谋工作。
第二条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为在学校岗位聘任中未获单位聘任的人员和因其它原因以前中心接收人员。
第三条下列人员关系不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在校服务期限未满人员。
2、经组织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及出国探亲的人员。
3、在五年内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4、劳动合同制工人。
5、产业或分流返还工资单位的人员。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
7、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史的)和因工致伤未愈人员。
8、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四条中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参加岗位培训,积极应聘各类工作岗位学校的,学校积极协助办理手续。
第七条 中心人员在学校事业单位流动编制、 分流岗位应聘期间, 单位安排的任务, 接受聘用单位日常管理, 考核合格, 由学校支 付工资,聘用单位 按本单位规定发放津贴,被聘人员享受学校职工待遇。
第八条 凡中心人员在学校应聘临时工岗位, 签订了上岗合同, 按合 同完成上 岗任务, 考核合格, 享受临时工工资, 聘用单位将聘用情况报人 事处备案,可参加 档案工资调整。
第九条 中心自谋工作人员,学校停发工资,按下列两类情况处理:( 1)、按高级职称每人每年 100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 5000 元标 准向学 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可参加档案工资调整,享受学校职工医疗、 退休养老政策,但 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2)、不向学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 不享受学校职工医疗政策, 如遇 学校参加养老、 医疗保险,本人缴纳全部养老、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养老、 医疗政策,参加档案工资 调整,但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人才服务中心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它起到了管理和运营人才资源的关键作用。
为了有效地管理人才服务中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管理制度内容:
1.组织架构:明确人才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选拔、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确保人才的质量和稳定性。
3.业务流程: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包括人才储备、人才推荐、人才培养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流程规范和效率。
4.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人才库、人才需求、人才培训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5.服务标准:明确人才服务中心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效果评估等,为各类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对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7.保密管理: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人才的隐私和敏感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才服务中心的运作合法合规,不违反劳动法和人权法等相关法律。
以上是一些关于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议内容,具体的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才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人才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服务中心是指为引进、培养、管理和服务优秀人才而设立的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人才队伍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人才服务中心的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领导,中心设有办公室、人才引进部、人才培养部、人才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负责实施各项人才工作。
第五条人才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公平、公正、亲和、高效,为引进和管理优秀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服从上级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中心规章制度。
第八条人才服务中心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听取中心全体干部员工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人才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为服务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第十条人才服务中心鼓励全体干部员工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十一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国家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实施各项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进行引进、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关待遇等。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应当依据人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审查、考核和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工作机制,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五条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努力,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人才服务中心要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空间,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人才培养第十七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需求,组织开展各项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工作主要包括:对人才进行定期培训、提供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促进人才成长等。
第十九条人才服务中心要根据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帮助人才提升能力。
大学人事管理办法

大学人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人事管理,提高师资队伍素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招聘与录用(一)招聘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专业要求、学历要求等。
(二)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网站、人才招聘网站、报纸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3、考试或考核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采取笔试、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4、体检与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5、录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岗位设置与管理(一)岗位设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管理岗位分为处级、科级、科员等;工勤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
(二)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作为考核和评价的依据。
(三)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对教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岗位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薪酬与福利(一)薪酬制度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分配;津贴补贴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条件发放。
(二)福利待遇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
学校还为教职工提供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发展机会。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教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机制,使我校的人才交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人才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教职工,各附属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责第四条制定和完善人才交流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负责待聘(待岗)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负责待聘(待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岗位交流。
第七条负责校内人员岗位调配(协调)工作。
第八条为待聘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人员和岗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范围第九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待岗)人员必须是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一)各单位定编定岗后的富余人员。
(二)未聘、缓聘的聘余人员。
(三)竞聘岗位失败又不服从调剂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属于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范围。
(一)聘用合同制人员。
(二)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等患者)。
(三)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
(四)因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或处理,以及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六)按有关规定应调离、辞退、解聘等人员。
(七)已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四章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待聘(待岗)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前,需经原单位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由所在单位领导找本人谈话,由个人或单位填报《XX大学待聘(待岗)人员登记表》,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待聘(待岗)人员经学校批准由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后,人才交流中心发出书面接收通知,由所在单位通知待聘(待岗)人员。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理方法来源自建筑施工资料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步办学程度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效劳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效劳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充裕人员的接收、理、上岗培训向有关推荐人员在中心托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任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
第七条负责承当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理的人员及其手续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1、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2、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的人员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适宜岗位的人员。
4、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第九条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病的人员。
2、在、产假、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前)的职工。
3、性55周岁干部50周岁和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4、正在承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5、经本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6、出国逾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任的人员。
第十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签署后报中心研究同意;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手续。
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
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一个星内持原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理第十一条凡按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经批准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仍享受校内原有待遇。
从待聘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局部〕津贴〔30局部〕。
学校内部人才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旨在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激发人才活力,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人才交流应以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学校事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人才交流的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人才交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教学科研交流:跨学科、跨院系、跨校际的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2. 管理交流:跨部门、跨层级的职务交流、挂职锻炼等;3. 技能培训交流:专业技能、外语能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
第五条人才交流方式包括:1. 临时借调: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借调教职工到其他部门或单位工作;2. 挂职锻炼:选派教职工到上级部门、其他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3. 学术访问:支持教职工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4. 项目合作:鼓励教职工参与跨学科、跨院系的项目合作;5. 专业培训: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会议。
第三章人才交流的程序第六条人才交流的申请:1. 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人才交流申请;2. 申请内容包括交流的目的、时间、方式、预期成果等;3. 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人才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人才交流的审批:1. 学校人才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议;2. 审议通过后,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 学校党委对人才交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人才交流的实施:1. 教职工按照审批通过的交流计划执行;2.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交流过程中的各项事宜;3. 教职工在交流期间应保持与原单位的联系,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人才交流的保障与激励第九条学校设立人才交流基金,用于支持教职工开展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条学校对在人才交流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
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
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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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9804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of University Talent Exchange Center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
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
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
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
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
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
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
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经批准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仍享受校内原有待遇。
从待聘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津贴(30%部分)。
第七个月起至一年以内,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
一年后参照合肥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逐步纳入社
会保障体系。
2、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安排到校内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发给职务工资、津贴和午餐补助;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交流中心。
3、在“中心”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定,遇工资正常升级且符合晋升规定按档案工资处理。
4、借调到外单位人员,从借调之日起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接通知一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停止享受工资及-切福利待遇,如三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必须参加由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缺勤一次,视为旷工一天;旷工累计一个月、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兼职连续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达两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对长期滞留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超过六个月者,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考核,不满六个月的仍回原单位考核。
2、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两年中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聘用者,或虽接受安排聘用,但两次因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退回者,建议辞退。
第十五条人才交流中要关心中心托管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使他们尽早重新上岗。
第五章流动与使用
第十六条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应该首先在人才交流中心内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选择,确定试用期,待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中心托管的人员领办、创办、承包校内产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八条鼓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人员在校外联系接收单位,调出学校。
凡调出或辞职者可补发其最长不超过一
年已扣发的工资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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