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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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2023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差等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充分的救助和保障,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全面的照顾,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1. 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

将老年人口、独居孤寡老人、身患重病的农村居民作为五保供养对象的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积极参与,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供养待遇。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充足。

各级政府应加强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得到保证。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参与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工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

3. 完善五保供养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政府应该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4. 完善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通过设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鼓励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5. 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慰藉和关爱。

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关怀工作,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关爱生活的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培养一支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咨询、支持、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6. 加强五保供养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案管理制度,采取定期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网络监测等方式,了解供养对象的生活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河北省五保户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生活来源,生活无着的农村特困人员。

为了帮助五保户改善生活,河北省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是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五保户认定标准。

1. 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 健康状况,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生活无着;3. 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无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二、五保户补贴标准。

1.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2. 医疗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不低于80%;3. 养老服务,提供免费的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4. 住房保障,提供免费的基本住房或居住补贴。

三、申请流程。

1. 五保户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成为五保户;2. 领取补贴,认定为五保户后,可凭相关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

四、政策保障。

1. 精准识别,建立健全五保户识别机制,确保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纳入保障范围;2. 资金保障,县级财政要按时足额拨付五保户生活补贴,确保资金到位;3. 服务保障,提供贴心的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让五保户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五、宣传教育。

1. 宣传政策,加大对五保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2. 宣传效果评估,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六、监督检查。

1. 监督机制,建立五保户补贴发放的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到位;2. 检查频率,定期对五保户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结语。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好五保户的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让五保户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五保户群体,共同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供养内容与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

2.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与管理1.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4.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供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需求得到满足。

五、其他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办法还需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冀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冀民[2011]4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近日,宋恩华副省长在廊坊市调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建设做出了专门指示,强调:全省要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实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办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省领导指示精神,同时,解决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一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

实现“五个一”,即每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一个菜园子、一个养殖场、一个沼气池、一块粮田、一套太阳能”。

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带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是省里的一贯要求。

历史上,敬老院作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院办经济的发展一直是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转型之后,政府财政成为资金保障的主渠道,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费用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

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一方面,可以依靠这些小规模的院办产业,满足自我发展需要,丰富老人的菜篮子和餐桌,节约日常供养经费;另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爱好老人的劳动需求,丰富他们的生活。

“五个一”建设工程,是今年五保工作中的一项硬任务,各级必须千方百计抓好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督导所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在现有布局、空间上精心设计施工,确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五个一”要求的,最低也要开垦一块菜地、养殖一栏牲畜、修建一个沼气池。

省厅将在下半年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向省领导进行专项汇报。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上升,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我国决定在2023年推出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该方案将通过多种措施,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提供一定的医疗和社会关爱服务。

一、资金保障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建立起多层次、多来源的资金保障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 中央财政每年投入一定经费用于五保供养,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地方财政要逐步增加对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确保农村老年人的供养水平逐年提高。

3.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二、供养标准提高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逐步提高供养标准,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1. 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城市低保标准相适应。

2. 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补充完善供养项目,包括提供免费医疗、养老院服务等。

3. 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额外供养。

三、医疗保障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注重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1. 组织定期体检和疾病筛查,及时发现老年人健康问题。

2. 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治和常用药品的配给。

3. 鼓励建立老年人专属医疗保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四、社会关爱服务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具体措施包括:1. 优化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并鼓励社区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2.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网络。

3.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提供心理咨询、陪伴等支持。

五、宣传教育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利用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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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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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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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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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管[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2〕8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冀价管〔2012〕48号)中免费电量的有关规定,现就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到户。

二、发放流程
(一)确认发放对象
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市级供电企业提供盖章确认的本月辖区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纸质汇总表(详见附表)、纸质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实施的供养保障政策,包括供养金、护理费、丧葬费、医疗费、安养费等项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愈发重要。

为了做好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和护理需求;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实施重点及措施1. 完善制度建设(1)加强五保供养制度的宣传,使老年人了解相关政策、权益和申请流程,提高老年人的知晓率和申请率;(2)建立健全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3)制定统一的城乡差别化五保供养标准,合理确定老年人的供养金额,根据地区差异适度调整。

2. 加强资金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充足性,提高供养金额;(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更多的社会捐助和资金支持;(3)建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3. 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1)建立老年人医疗档案,做好医疗信息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得到及时、准确的满足;(2)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3)拓展护理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4. 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2)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护理院等机构的建设,提供养老、休闲、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3)推广智慧养老、远程医疗等新兴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四、组织管理1.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管理;2.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3. 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做好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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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12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
•【施行日期】2000.06.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2号)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敬老院给予扶持,鼓励公民兴办各种形式的敬老院。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经过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五条对虽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但本人不愿意入保的,可不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申请五保供养,应当如实填写《五保供养审批表》,并按《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保供养审批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初审意见。

乡人民政府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五保供养内容,除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供养外,还应当保障他们的副食和饮用水。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当地学校应当免除他们的学杂费。

其书费和购买文具的费用由供养单位负担。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五保供养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兴办不同形式的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较多且有条件的村,也可自办敬老院。

第十二条敬老院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其工作人员可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派遣或者从农村招聘。

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比照乡、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配套设施,美化居住环境,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康复、洗浴等服务。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当为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五保供养审批表;
(二)五保对象登记表;
(三)定期体格检查表;
(四)其他与五保供养对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对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面体检。

第十六条对不愿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可以采取村供村养或者村供亲养等形式。

第十七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患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无论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其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均应当与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供养对象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供养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财产处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九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逐月按标准拨付给供养对象。

第二十条省开展评选甲级敬老院、先进供养单位、模范供养个人活动。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向五保供养对象献爱心活
动,为五保供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而未实行五保供养,发生了非正常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9月6日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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