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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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称“市职保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的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面向全市各级工会和职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市职保会积极倡导“互助、诚信、和谐、服务”的理念,坚持自愿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秉承“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聚小钱、办大事”,在职工发生住院、重病或遭遇意外时,提供互助保障金,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20年来,市职保会根据市委市府、市总工会的要求及广大职工的保障需求,紧密配合本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陆续推出和承办了多项互助保障计划。

包括“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等,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

互助保障被广大职工亲切地称为“我们的第二医保”。

截至2014年10月,本市“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
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会员数已达776 多万人次。

20年来,“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累计为1070多万人次的职工提供了65亿元的互助保障金,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加互助保障,让自己多一份放心、给家人留一份安心、为社会献一份爱心。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

为了确保《医保办法》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加快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网络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使全体职工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帮助。

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是完善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

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医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

用人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2.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正文
一、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个以服务职工、保障职工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该会成立于 1994 年,是在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遇到生活困难、疾病、意外等情况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让职工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MA1F23110。

这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代码,用于标识该会的组织机构。

这个代码包含了该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是该会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标识。

三、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

当职工遇到生活困难、大病重病、子女教育等问题时,该会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缓解职工的生活压力。

2.提供法律援助。

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开展职工互助保险。

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险,当职工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4.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该会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服务指南尊敬的参保单位:感谢贵单位参加本会的保障计划,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回报贵单位的支持和信赖。

为了更好地向贵单位提供服务,请参保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续保手续,及时办理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是保证保障计划延续的前提。

请务必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的宽限期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超过宽限期缴费视作新参保仍须执行免责期。

2、缴费方式,多种选择续保时可选择与上期相同或不同的缴费方式。

缴费可通过贷记凭证、银行现金解款单、单位网上银行付款三种方式。

3、续保通知,善意提醒在保障期满日之前,贵单位应该会收到本会的续保通知。

但也可能会因为非本会造成的各种原因未收到续保通知,因此该续保通知仅作善意提醒,而不能作为是否能按时续保的凭证。

4、变更联系,及时通知贵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会。

5、申请给付,备齐材料在申请给付前,请认真查阅本册相关附件中关于给付材料的条款,在办理申请给付手续时请备齐所需材料。

6、给付手续,单位办理应由贵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

7、若有疑问,及时联系若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热线电话:1235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

(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2020互助保障项目工作提示

2020互助保障项目工作提示

工作提示各直属工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权【2019】225号)要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相关集中培训工作,请各直属工会切实做好 2020年在职职工保障项目参保衔接及《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基层单位可登入上海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参保指导手册和相关保障条例。

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一、2020年在职职工保障项目(一)参保方式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由单位统一在上海市总工会“申工通”网络工作平台/进行参保,无需到窗口办理。

4月1日至30日,已建会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用户名登录“申工通”工作平台参保;未建会无用户名的参保单位登录“申工通”工作平台注册后即可参保。

起保生效日统一为4月1日。

(二)参保时间集中参保: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4月30日17时止;即时参保:2020年5月1日起(三)保障期限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四)免责期集中参保:无免责期。

即时参保:参保后“住院基本保障A0”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住院加强保障A1、A2、A3”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特种重病保障”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伤害保障”无免责期。

(五)保障费用保障期大于半年的,缴纳一年保障费用;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缴纳半年保障费用(见附件一)。

二、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凡起保日期在2020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都参照以下标准: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50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

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

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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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
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
(2015年试行版)
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
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
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本会也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障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障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六条第13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申请手续
第九条疾病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盖章的“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或死亡小结;
4、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身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会收到上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 疾病身故保障金划入参保单位账户内。

第十条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领取疾病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身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即视作放弃。

附则
第十一条本计划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障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第十二条本附加保障由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附加保障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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