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浦东新区教职员工互助保障计划

浦东新区教职员工互助保障计划一、保障对象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系统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职教职员工,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团体参保。
二、保障责任1、补充门诊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急诊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8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具体计算方法:保障期内医保门、急诊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累计超过380元以上的部分职保中心按70%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2、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被保障人因住院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职保中心对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具体计算方法:保障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住院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职保中心按70%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上海市医保局核定医院就诊。
3、重病医疗保障金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对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以下二十种重病之一者一次性给付重病保障金20000元:(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死(3)中风(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7)瘫痪(8)失明(9)心脏瓣膜置换术(10)主动脉手术(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颅内肿瘤手术(13)昏迷(14)失聪(丧失听力)(1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16)严重头部创伤(17)丧失言语能力(18)大面积烧伤(09细菌性脑膜炎(20)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4、女性疾病保障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对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良性或恶性肿瘤等妇疾者分别给付30元/每天、50元/每天住院津贴和最高3500元手术津贴(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2015年试行版)保障对象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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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型型号型号型号塔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5元,每人1份。
每份300元,每人1份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沪工总保[2012]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5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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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病身故附加保障给付10000元保障金。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二)
类别
C类
D类
参保对象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②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三、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元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元。
四、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类别
A类
B类
参保对象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225元;女性240元。每人限1份。
男性125元;女性140元。每人限1份。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110元;女性125元。每人限1份。
男性110元;女性125元。每人最高可参保2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五、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六、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七、疾病身故附加保障
疾病身故附加保障给付10000元保障金。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