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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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干扰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一、犯罪定性
1、犯罪方式:构成干扰金融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1)故意以虚假资料进行金融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大量使用伪造的金融交易文件,采取欺诈、贿赂等方法进行金融活动,以谋取利益或者破坏金融秩序;
(2)故意偷窃或者转移金融机构收缴的资金,或者拒不履行交付相关资金义务,或者以多种方式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秩序,以谋取利益;(3)故意制造、买卖、转移或者传播各类假币,或者对于正常工作而收集、开售、使用被判定或者被估计为假币的货币,以及各类金融证券。

2、犯罪目的:当事人为谋取利益或者破坏金融秩序而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行为必须属于以上三种,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被指定为主要犯犯,或者配合他人存在恶意干扰;
(2)有损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利益;
(3)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2、犯罪主体: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法律惩罚
1、对于犯罪行为,根据受害人的利害影响及财产损失,认定主罪以上犯罪者,可以依法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从重处罚;
2、对于配合他人存在恶意干扰的主罪以下的人,可以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处罚并处以罚金;
3、若认定犯罪行为不符合构成刑事责任认定,可以用其他行政处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扰乱金融秩序罪”,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一、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概念和性质扰乱金融秩序罪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以非法手段干扰、破坏、瓦解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欺诈、操纵、内幕交易、违法融资等。

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性质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扰乱金融秩序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对象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投资者等。

(二)行为方式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欺诈、操纵、内幕交易、违法融资等。

(三)行为结果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结果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金融产品风险暴露、金融机构资金链断裂等。

(四)社会危害程度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侦查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

(五)主观故意扰乱金融秩序罪的主观故意是立案侦查的必要条件之一。

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打击措施针对扰乱金融秩序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查和监管。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非法融资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非法融资?又有哪些标准来判断非法融资的定罪呢?首先,非法融资的行为主体通常是一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他们通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这些行为往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构成了非法融资的犯罪行为。

其次,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以涉案金额为依据。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非法融资行为,我国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非法融资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判断,金额较大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巨大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了涉案金额外,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的财物,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明知虚假信息而进行欺骗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

总的来说,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主体、涉案金额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而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严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法融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法融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定义: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种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或金融管理的活动。

● 详细描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题:1.下列行为中,没有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是()。

A.持有,使用假币B.洗钱C.使用信用证D.高利转贷正确答案:C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罪和破坏银行管理罪。

其中危害货币管理罪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违法放贷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等。

2.金融管理秩序是()等的总称。

A.银行管理秩序B.货币管理秩序C.外汇管理秩序D.证券管理秩序E.信贷管理秩序正确答案:A,B,C,D,E解析: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

3.下列行为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是()。

A.持有、使用假币B.洗钱C.高利转贷D.使用信用证正确答案:D解析:D项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正常的贸易融资。

4.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增设了()。

A.《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骗购外汇罪B.《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骗购外汇罪C.《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洗钱罪D.《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洗钱罪正确答案:A解析: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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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二十宗罪【逃汇罪】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只要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

或者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

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数额未达到四千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且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或者,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具体指:(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即: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于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情人员”,是指熟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下列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期货交易中,“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宗罪【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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