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武政办[1998]174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1998年11月3日武政办〔1998〕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问题突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金融三乱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就彻底整顿金融三乱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金融三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金融三乱干扰正常金融秩序,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发生支付危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和聚众闹事,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务求实效,认真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落到实处,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区别对待,妥善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过关练习试题D卷 附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过关练习试题D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下列关于消费者价格指数和生产者价格指数的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是用来衡量城市居民购买一定的有代表性的商品和劳务组合的成本B.从2001年起,我国逐月编制并公布以2000年价格水平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C.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是反映我国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主要指标D.生产者价格指数(PPI)是用来衡量日常消费品价格变化的指数2、客户的授信额度主要是解决客户()。
A: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要B:长期的资金需要C: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D:全部的资金需要3、在行业的市场结构中,()是由许多企业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情形,是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
A.完全竞争的行业B.寡头垄断的行业C.完全垄断的行业D.垄断竞争的行业4、金融衍生品合约的基本种类不包括()。
A.远期B.期货C.期权D.票据5、关于进口押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进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B.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C.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D.进行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逬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6、《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大支柱是市场约束,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的利益驱动。
A.监管机构B.利益相关者C.高级管理层D.风险管理部门7、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关联法规: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关联法规: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并就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
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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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责任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以下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托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交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物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缘故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减产、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作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关心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