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甲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一定的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2年完成了竣工验收。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协助甲公司办理产权证。
(2)赔偿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建建筑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2017年,甲公司承建了一项住宅楼工程,乙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材料。
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建筑材料,但甲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事实:1.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2. 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建筑材料。
3. 甲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5.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分析1. 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2. 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结算例题及答案

建筑工程合同结算例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是()。
A. 合同价款的5%B. 合同价款的10%C. 合同价款的15%D. 合同价款的20%答案:B2. 下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预付款的表述,正确的是()。
A. 预付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除B.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一次性扣除C.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次扣除D. 预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除答案:C3.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B.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D.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承担答案:D4. 下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工程变更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B.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时,发包人应当承担减少的费用C.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时,发包人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D.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减少的费用答案:C5.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应在()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竣工结算款。
A. 30 天B. 60 天C. 90 天D. 120 天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工程计量与支付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工程计量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图纸进行的B. 工程计量结果是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基础C.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进度提交工程计量报告D.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进度款答案:ABC2.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A. 工程变更B. 工程洽商C. 工程量增减D. 工程质量问题答案:ABC3.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下哪些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承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建筑物出现裂缝。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裂缝是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的,与施工质量无关。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裂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已构成违约。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裂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关于裂缝产生的原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1)地质原因:在施工前,建筑公司应当对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如果地质原因确实导致了裂缝,那么建筑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原因:如果设计不合理,也可能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
此时,设计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经过调查,确认裂缝是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的,那么建筑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解决方案1. 双方协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可以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诉讼: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问题及赔偿责任。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2

案例分析题六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8万m2,地下1层,地上16层。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600 d。
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 d,奖励(或罚款)1万元。
乙方将屋面和设备安装两项工程的劳务进行了分包,分包合同约定,若造成乙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每延误1 d,分包方应赔偿损失1万元。
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使用的大模板采用租赁方式。
租赁合同约定,大模板到货每延误1 d,供货方赔偿1万元。
乙方提交了施工网络计划,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
网络计划示意图如图6-2所示。
图6-2 网络计划示意图(单位:d)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底板防水工程施工时,因特大暴雨突发洪水原因,造成基础工程施工工期延长5 d,因人工窝工和施工机械闲置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事件2:主体结构施工时,大模板未能按期到货,造成乙方主体结构施工工期延长10 d,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事件3:屋面工程施工时,乙方的劳务分包方不服从指挥,造成乙方返工,屋面工程施工工期延长3 d,直接经济损失0.8万元。
事件4:中央空调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采购的制冷机组因质量问题退换货,造成乙方设备安装工期延长9 d,直接费用增加3万元。
事件5:因为甲方对外装修设计的色彩不满意,局部设计变更通过审批后,使乙方外装修晚开工30 d,直接费损失0.5万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完成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1. 用文字或符号标出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2. 指出乙方向甲方索赔成立的事件,并分别说明索赔内容和理由。
3. 分别指出乙方可以向大模板供货方和屋面工程劳务分包方索赔的内容和理由。
4. 该工程实际总工期多少天?乙方可得到甲方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万元?5. 乙方可得到各劳务分包方和大模板供货方的费用赔偿各是多少万元?6. 如果只有室内装修工程有条件可以压缩工期,在发生以上事件的前提条件下,为了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甲方的工期奖,室内装修工程工期至少应压缩多少天?参考答案1. 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⑥→⑧。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 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
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费用索赔:a.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
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
00元c.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
00+517.81)×15%=2885.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
81+2 885.97)×5%=1 106。
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
建筑合同案例分析题答案大全

建筑合同案例分析题答案大全答案如下:一、基本信息甲方:建筑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乙方:甲方的客户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权利和义务:(1)设计建筑方案、施工方案、质量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并向乙方提供上述方案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2)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履行建筑工程。
如果严重违约,导致工程难以完成,将承担赔偿责任。
(3)对工程质量负责,提供正式质量检验报告。
(4)承担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5)在建筑完工后,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后续维护和管理服务,并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2.乙方权利和义务:(1)正确提供建筑方案需求和要求。
(2)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建筑工程的费用,并如实提供工程建设视频、照片等相关材料。
(3)合法使用建筑工程。
(4)配合甲方开展工程施工,并做好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5)认真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并在保修期内提出问题。
3.履行方式及期限(1)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建筑方案开展工程施工,工期为X年。
(2)乙方向甲方支付建筑工程的费用,首期支付XX%。
(3)乙方在工程完工前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问题并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保养。
(4)在甲方工程完工后,甲方会收取乙方全部费用结余,并将相关费用归还于乙方。
(5)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维护和管理工程。
4.违约责任(1)甲方如有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工程难以完成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如拒绝支付建筑工程费用或造成工程施工中的拖延,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1.《建筑法》2.《国家质量标准》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甲方设计建筑方案、施工方案、质量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保质保量履行建筑工程等;乙方提供建筑方案需求和要求,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建筑工程的费用、合法使用建筑工程等。
工程合同习题答案

工程合同习题答案【习题一】某建筑工程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完成施工任务,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
请问,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工程,应承担哪些责任?答案: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工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因延期交付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如果延期交付给甲方造成了严重后果,甲方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习题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首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并提出书面索赔。
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材料,说明甲方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其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和延误工期的损失。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的索赔要求,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
【习题三】假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请问,这种情况下,乙方是否可以免除责任?答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乙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乙方仍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习题四】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为两年。
在质保期内,甲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在质保期内,如果甲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或更换。
乙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无偿修复或更换,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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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案例评析】(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101.6-98.9+11.7)(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3: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
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1:市建某公司有没有责任?问题2:在此事故中,:哪方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哪方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说明理由?【案例评析】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
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案例4: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
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
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 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
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l 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
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
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
到1995年1 I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
A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
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
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
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
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意见完全相反。
问题1: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案例评析】回答是肯定的。
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
(l)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
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
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
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9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
案例5 结算与质量纠纷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198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议。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长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1600万无及拖期的利息。
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
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高抬贵手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日本立成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