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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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挡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第二章教学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学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教学档案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三章教学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教学档案收集范围: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文件材料;2. 教学活动记录、教案、教学笔记、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成果;3. 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教学成果奖等教学成果材料;4. 学生学籍档案、成绩档案、体质健康档案等学生信息材料;5.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教学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2. 按照统一格式的档案盒、档案袋等容器进行装订;3. 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不得缺件、破损、污染;4. 档案材料应逐件填写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形成时间、页数、备注等。

第四章教学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教学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室管理制度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2. 定期检查档案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设施完善;3.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等。

山东地区中小学校档案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山东地区中小学校档案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

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旨在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不得随意损毁、篡改或销毁档案。

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实行严格保密。

3.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4.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学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学生、财务、人事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2. 学校历史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成就等方面的资料。

3.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立卷、归档。

2. 对已立卷的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

3. 档案资料应按照年代、门类、内容等进行分类,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学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存放顺序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乱放。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查阅档案资料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中学档案管理办法

中学档案管理办法

中学档案管理办法中学档案作为学生学业发展的重要记录,对于学生个人成长和学校管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中学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学校需要制定中学档案管理办法,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下面将就中学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逐一展开回答。

1. 档案的归档及分类学校在管理中学档案时,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分类。

档案应按照个人和年级分类,采用密封袋或文件夹进行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 档案的保存周期中学档案的保存周期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毕业后的档案应保存至少一定年限,以备学生可能需要的各项证明和学校查询需要。

同时,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销毁。

3. 档案的保密措施中学档案的保密措施需得到高度重视。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规范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权限,禁止将档案外传。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档案,并且应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防止档案的遗失或损坏。

4. 档案的电子化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中学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成为一种趋势。

学校可以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将档案数字化处理,以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电子化管理还可以实现档案的远程查询和共享,方便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5. 档案的查询与申请学生和学校工作人员有权查询和申请自己的档案。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或申请,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申请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6.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中学档案的利用与共享需遵循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

档案可以被学校和相关部门用于研究、分析和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可以作为入学和就业的参考依据。

但在共享档案时,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不泄露个人信息。

7. 档案的迁移与转交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入另一所学校时,其档案应及时迁移和转交。

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档案的安全转移和及时交接。

该过程应规范操作,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的归档和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阶段的学生档案管理,包括高中、初中等各级中学的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实用、保密和便捷。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情况的一套档案文件。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等。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应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按照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或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个性特长信息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入学年月、毕业年月、班级、学号等。

(三)学业信息:包括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评语等。

(四)奖惩信息:包括荣誉称号、处分记录等。

(五)个性特长信息: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长和表现。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学生档案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包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及时记录学生的信息变动和学业发展。

(四)保密性原则: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中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档: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无失。

(四)服务教学: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学校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机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招生就业等档案。

(二)教育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案、试卷、学生成绩、教学质量评估等档案。

(三)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论文、专著、专利等档案。

(四)学生档案:包括学籍、成绩、奖惩、社会实践、就业等档案。

(五)教职工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职务档案、业务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二)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有序。

(三)对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备份,以防丢失。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设立档案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

(三)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七条档案利用规定:(一)档案资料查阅,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

(二)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室规章制度,爱护档案资料。

(三)档案资料复制,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并按规定支付复制费用。

(四)档案资料利用者应按时归还,不得损坏、丢失档案资料。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程序:(一)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

中学档案管理规定

中学档案管理规定一、档案管理的目的档案管理是指对中学学生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一系列活动,旨在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档案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学生档案包含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内容,应妥善保护,防止泄露。

2. 提供有效的教育教学支持。

学生档案包含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表、评语等信息,能够为教师提供参考,帮助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案。

3. 保留学生学习过程的记录。

学生档案记录了学生从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信息,能够为学校和学生提供学习历程的参考,帮助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展。

4. 为学生升学和就业提供参考。

学生档案记录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实践经历等信息,能够为学生升学和就业提供有效的参考,提高学生的竞争力。

二、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

档案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完整性原则。

学生档案应包含学生从入学以来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

3. 准确性原则。

学生档案应准确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确保档案的准确性,不得有虚假内容。

4. 保密性原则。

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允许,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提供档案信息。

5. 及时性原则。

学生档案应及时更新和整理,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三、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建立。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

2. 档案收集。

学校应定期收集学生的学习成绩、班级活动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信息,并及时更新档案。

3. 档案整理。

学校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方便管理和利用。

4. 档案保管。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室,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5. 档案利用。

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档案工作,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各中小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把档案工作作为学校评估的一项内容,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中小学校要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对不具备条件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小学可指定专(兼)职人员对各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

第六条学校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机构。

综合档案室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或教导处领导。

第七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

制订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章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各学校要认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坚持先配后调,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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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
XXX中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和科学管理,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教育实践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并经过收集、整理和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它们是学校教学、教学研究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任务
第五条学校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将之视为本单位加强教学管理的一项业务基础建设,纳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六条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室。

学校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
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统一管理学校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学校的档案工作受学校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档案法》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指导和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的档案和资料。

4.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服务。

5.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九条学校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人员和教学业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指定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向档案室移交。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档案室要认真验收,
确保案卷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程序和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学校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对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具体归档范围可参照附件一。

第十四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标准地反映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符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

第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书写材料经久耐用,载体优良。

第十六条学校自成文件应保存一式二份,一份连同底稿按规定整理立卷,一份按文件顺序号整理立卷。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
学校的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要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证其齐全完整而定。

文书档案一般于次年度6月底前由各部门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教学档案由教学部门于寒假前将上一学年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科研、基建、设备档案可按项目完成的时间归档;会计档案在形成部门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八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
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学校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归档的案卷要做到分类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字迹整洁。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要有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要适宜档案数量的需要。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的铁柜、架,数量要充足、适用,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做好检查记录,对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销毁档案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做好档案种类及其数量、档案移出移进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档案统计的数字要清晰、准确。

第二十四条档案的移交
1.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需永久、长期保管的档
案,交接手续需清楚。

2.学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须在办好档案移交手续后,经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必备的档案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等,以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收集并编制基础数字汇编、大事记、组织沿革及有关编研材料。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薄》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搞好利用效果反馈,收集利用实例。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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